机构介绍:
泰州市社会福利中心成立于2000年12月,2009年5月搬迁至经济开发区春风路22号,占地20.83亩,总建筑面积12000平方米,拥有床位306张(其中老人床位226张,儿童床位80张),是一所全额拨款性质的社会福利机构。
服务项目:
收费标准:
|
身体状况 |
床位数 |
床位费 |
伙食费 |
服务费 |
护理费 |
杂支费 |
月合计 |
朝南间 |
自助老人
(三级养老) |
自理老人 |
标间 |
360 |
360 |
270 |
— |
30 |
1020 |
+60 |
单间 |
720 |
360 |
270 |
— |
60 |
1410 |
— |
包间 |
720+150 |
360 |
270 |
— |
60 |
1560 |
+120 |
介助老人
(二级养老) |
半自理老人 |
标间 |
360 |
360 |
270 |
180 |
30 |
1200 |
+60 |
单间 |
720 |
360 |
270 |
180 |
30 |
1560 |
— |
包间 |
720+150 |
360 |
270 |
180 |
60 |
1740 |
+120 |
一级特护 |
半失能老人 |
多人间 |
300 |
360 |
270 |
930 |
60 |
1920 |
+60 |
二级特护 |
失能老人 |
多人间 |
300 |
360 |
270 |
|
入住须知:
1、凭入住人本人及赡养监护人有效证件(身份证、户口本的原件及复印件)、入住人近期免冠照片、入住人三个月内体检证明(二级以上医院)办理入住登记手续并签订养老服务合同。
其中体检内容包括:①胸透,②血糖,③心电图,④血常规,⑤肝功能、乙肝(五项)。
2、如实填写入住人身体情况和生活习惯,入住人必须无传染及精神疾病,如担保人隐瞒事实,承担与之有关的一切费用及损失。
3、入住人需缴纳入住押金,特护1500元(用于医疗备用);自理1000元(包括医疗备用金500元,代购床上用品费500元),出院后多退少补。
4、每月初的1至10日内向中心缴纳当月应付养老服务费用。如逾期一个月不缴者:①每天加收所欠费用总额的1%作为违约金,②将入住人退回,③在当地法院诉讼索赔。
5、入住人入住后,必须按合同中约定的房间、床位就住,不得随意变更或调换。如有特殊情况需要,中心有权对床位调整。
6、赡养监护人的通讯地址及电话要详细真实地填写,如有变化应及时通知中心。如因地址不清,电话无法联系等原因而造成后果的,由赡养监护人负责。
7、入住人不得携带危险品入住本中心,损坏公物要照价赔偿。
8、入住人入住期间,非中心原因发生的自杀、自残、摔伤、烫伤等意外事故,本中心概不负责。由于入住人卧床吸烟、酗酒、滋事寻衅、打人、造成中心财产损失以及第三方财产损失、人身伤害的,由赡养监护人承担连带经济责任,中心有权与入住人终止协议,限期出院。
9、入住人因患心脑血管病或其他疾病的后遗症自理能力差,长期卧床的,不可避免发生皮肤损伤,入住人与家属应配合中心护理人员积极治疗;如入住人不予合作导致褥疮加重,其责任由入住人自负。
10、入住人必须遵守本中心的各项规章制度,未经批准不得随意外出,否则由此发生意外事故均由担入住负责。
11、入住人不得私自带电器进中心,如确实需要,经中心同意,根据电器耗电度数加收所用电费,并签订安全责任书。
12、医疗问题自理,我单位提供医疗服务。自带药品者须告医疗人员,并将以前治疗方案及时告知医疗人员。入住人在入住期间如遇突发性疾病发作,中心根据入住人病情有权先采取相应的抢救治疗等应急措施,并送往就近医院,赡养监护人接到中心通知后需立即赶到医院并接手后续医疗事务。
13、如入住人请假回家后想出院,须及时通知中心,中心按入住人通知约定时间计算入住费用,反之按结账时间核算费用。
14、养老服务合同终止,入住人离院时,自己的物品应同时带走。入住人病故后的三日内其家属将其生前物品带走,逾期中心不负保管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