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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价买下母亲房产不掏钱,赠与之辩难立脚须付款

老年权益 08-24

  两个儿子低价买下母亲的房后,辩称虽名为买卖,但实为赠与,故坚持不向母亲付款,最终被年逾8旬的老母亲诉至法庭。近日,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作出陈老太的四子和五子向母亲支付房款44万余元的一审判决。

  今年84岁的陈老太年事已高,近年来住到了安徽的次子家中,而把上海的一套房产以低价卖给了家住上海的四子和五子。但是,却没有四子五子付钱的消息。这是自己的一笔养老钱,陈老太心急如焚。见两儿子始终没有付钱的意思,她特地聘请了律师,将四子和五子诉至法庭,要求付款44万元和利息。

  陈老太诉称,去年12月9日,四子和五子将其携带至房地产交易中心,“强烈”要求签署经他们拟定的《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以低价转让属于自己的402室的一套房产,转让价款为44万余元。所有的房产过户手续已于去年12月底办理完毕,故四子和五子成为了402室房屋产权人。然而,两个儿子在得到房产后,却没有付钱的意思。而四子和五子却说,母亲提起诉讼本非她的本意。402室的房产转让名为买卖,实为母亲的赠与。因此,不需要支付房款。再说,买卖合同没有约定付款日期,利息计算没有依据。

  针对四子五子的辩称,陈老太在诉讼期间特地赶到上海,对法官说明了打官司要两个儿子还钱是本人自己的意思。称402室是自己唯一的住房。当时,根本不想出售或赠与他人,是四子和五子一定让她去房产交易中心签字。现房屋既已售出,就应当得到房款,以解决自己今后的生活问题。

  法院认为,双方通过签订《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转让402室,陈老太的四子和五子已经取得了房地产权利,故应按照约定支付房款。双方对付款时间无约定,故陈老太可随时主张房款。现陈老太要求支付房款44万余元,予以支持。双方对于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未作约定,因此,陈老太现要求支付逾期利息,缺乏依据,难以支持。至于陈老太的四子和五子辩称该房是赠与的说法,因缺乏证据证明,不予采信。据此,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来源:法律教育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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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文章来源: 网络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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