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汤阴县一老人在儿子年幼时,未对儿子尽抚养义务,现如今要求儿子尽赡养义务时遭到拒绝。4月15日,汤阴县人民法院审结该案,判决支持老人要求儿子尽赡养义务的诉讼请求。
原告刘老汉年轻时因与妻子不和,与妻子长期分居,对年幼的儿子刘毛毛不闻不问,刘毛毛是其母亲一人抚养长大的。几十年过去了,刘老汉已成了70多岁的老人,丧失了劳动能力,失去了生活的经济来源,需要人赡养。于是,刘老汉多次找到儿子,要求其尽赡养义务。而刘毛毛以父亲在自己年幼时对自己不尽抚养义务予以拒绝。无奈之下,刘老汉把儿子告上了法庭。
法院认为,根据《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二、三款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法律没有规定父母尽抚养义是子女尽赡养义务的必要条件。
(来源:法律教育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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