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患脑梗而生活不便被子女送入养老院,却因护工人手不够只能独自进食,最终被食物噎住导致死亡。老人子女认为养老院护理不当,违反了合同约定。日前,青浦区法院对这样一起服务合同纠纷作出一审判决,养老院对老人家属的损失承担40%的赔偿责任。
2009年,独居的方老因脑梗塞留下了后遗症,导致行动不便。为了让生活不能自理的老人得到良好的照顾,儿女们在征得老人同意后,将其送入青浦的一家养老院,并签订了入院协议书,约定养老院提供包括喂饭在内的24小时专门护理、护理等级为专三级。此后,老人的身体和精神状况明显有了改善,儿女们也都放宽了心。不料,2010年5月17日早上,养老院突然打来电话,称方老生命垂危。等到儿女们急匆匆地赶到医院,方老已因医治无效而死亡。急救病历中显示,老人系因面团堵塞食道导致死亡。其后,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书中也载明,老人的直接死亡原因为窒息;促进死亡的因素为脑梗。
明明入住协议中约定有专人负责喂饭,为何老人还会噎着并导致死亡?儿女们一调查才知道,原来那天早上,由于人手不够,方老的护工要同时看护几个老人,就让他自己吃的早饭,直到老人被噎着后,护工才从隔壁赶来。更让人气愤的是,这名护工连执业资质都没有。方老的儿女们认为养老院的行为明显违反了合同约定,遂于2010年11月,将其告上了法院,要求赔偿包括死亡赔偿金在内的各项损失共计38万余元。
庭审过程中,养老院表示,老人确系窒息死亡,但导致窒息的原因是老人在进食时因患脑梗致使吞咽困难所致,而非护工喂食不当所致,并且事发后养老院也采取了一切可能采取的救护措施,故被告对老人的死亡没有过错。
法院审理后认为,在明知老人患有脑梗,吞咽困难的情况下,养老院让其自行进食,雇佣的护工也未取得相应执业证书,明显违反了合同约定,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但是,方老的吞咽功能困难也决定了他无法像健康人那样在噎住时通过咳嗽将食物排出,其身体状况也是死亡结果的重要原因,因此,养老院的违约并非导致老人窒息死亡的唯一因素,故法院酌情判决其承担40%的民事赔偿责任。
(来源:青浦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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