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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养老护理员岗位津贴新标准2月1日起正式实施

养老政策 01-31

宁波发布消息:从市民政局获悉,2月1日起,宁波将正式实施《宁波市养老护理员特殊岗位津贴补助办法》。一起来看详细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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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享受养老护理员特殊岗位津贴补助的对象包括哪些?

在本市登记法人并经民政部门备案或审核确认的养老服务机构实际从事养老护理服务与管理人员(行政、事业编制人员除外),且具备以下条件:

(一)本人与养老服务机构签订劳动合同(劳务协议)或劳务派遣协议;

(二)取得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等级证书(职业技能资格证书),且在“技能人才评价证书全国联网查询系统”或“浙里康养系统”“甬易养系统”可查询;

(三)按要求完成养老护理员继续教育,其中初级、中级、高级、技师、高级技师养老护理员每年接受继续教育线上线下总学时分别不少于8、16、24、32、40学时;

(四)申请补助发放区间所对应的年度未发生违反职业操守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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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护理员特殊岗位津贴补助标准是多少?

符合补助条件的养老护理员,按照以下标准进行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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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护理员申请特殊岗位津贴补助的流程是什么?

(1)养老护理员所在养老服务机构向所属区(县、市)民政部门提出申请,同时提供信用承诺书、申报名册、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等级证书(职业技能资格证书)复印件、劳动合同(劳务协议)或劳务派遣协议复印件、养老服务机构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等材料;

(2)各区(县、市)民政部门审核特殊岗位津贴享受人员名单及补助标准;

(3)各区(县、市)民政部门依据审核结果拨付特殊岗位津贴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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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护理员申请特殊岗位津贴补助标准从什么时候开始执行?

本办法从2023年2月1日起实施。《宁波市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市级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甬财政发〔2015〕548号)、《宁波市居家养老服务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甬民计〔2017〕39号)等涉及养老护理员岗位津贴的条款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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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旧政策有什么差异?

(一)补助对象。

与现行办法相比,本方案进行了五个方面的改动,一是删除了“民办营利性养老机构护理员3年内享受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护理员特殊岗位津贴标准”,不再对营利性养老机构区别对待;二是对符合申报条件的养老服务机构范围进行了具体明确,调整为“在本市登记法人并经民政部门备案或审核认可的养老服务机构”;三是补助对象明确为养老服务机构中实际从事养老护理服务与管理人员,其中行政、事业编制人员除外;四是除了需要取得相关证书外,还应在国家、省市有关查询系统可查询;五是新增了“完成养老护理员继续教育”和“未发生违反职业操守的行为”等要求。

(二)补助标准。

新旧补助标准对比表如下:

来源:宁波发布
来源:宁波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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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文章来源: 中国宁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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