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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行业、赡养老人相关税费优惠政策请收好~

养老政策 10-17

随着老龄化社会的到来,老年群体的照护也成为大家日渐关注的话题。在税收方面,国家也出台了许多税费优惠政策。下面就跟着申税小微一起,了解一下养老有关的税事儿~

一、增值税

01

自2016年5月1日起,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免征增值税。

02

自2019年6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为社区提供养老、托育、家政等服务的机构,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二.个人所得税

01

自2000年10月1日起,个人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政府部门向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的捐赠,在缴纳个人所得税前准予全额扣除。

02

自2023年1月1日起,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由每月2000元提高到3000元。

纳税人为独生子女的,按照每月3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的,由其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3000元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500元。

03

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基本养老金或者退休费、离休费、离休生活补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

三、企业所得税

2019年6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为社区提供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机构,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四、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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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00年10月1日起,对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个人等社会力量投资兴办的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暂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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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19年6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为社区提供养老服务的机构自有或其通过承租、无偿使用等方式取得并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服务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03

自2019年6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为社区提供养老服务的机构,承受房屋、土地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服务的,免征契税。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老年服务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97号)

4.《国务院关于提高个人所得税有关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的通知》(国发〔2023〕13号)

5.《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6.《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

供稿:胡一音

制作:戎民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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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文章来源: 上观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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