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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养老院服务质量建设2019年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养老政策 10-15

皖民福字〔2019〕47号

  为持续深入贯彻落实2016年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财经领导小组第14次会议上关于提高养老院服务质量的重要指示精神,根据民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应急管理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做好2019年养老院服务质量建设专项行动工作的通知》(民发〔2019〕52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养老院服务质量建设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高质量发展决策部署,以“清隐患、防风险,补短板、促达标,转机制、提质量”为主要任务,着力防范和化解养老服务领域重大风险,持续推进全省养老机构服务质量迈入长效机制建设新阶段。具体目标是:到2019年9月底,养老机构涉及消防安全重大风险隐患全部整治到位;年底前,全面清除养老机构已排查出的重大风险隐患,在此基础上实现60%养老机构符合《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基本规范》(GB/T35796-2017)国家标准;启动实施养老机构等级评价示范工程,推出一批星级示范养老机构,全省养老机构服务质量持续改善。

  二、主要任务

  (一)着力开展重大风险隐患清除攻坚行动。各级民政部门要指导养老机构针对《全国养老院服务质量大检查指南》中28项指标涉及养老机构运营服务中的重大风险隐患(见附件1),开展安全隐患排查,要列出本行政区域内不合格的养老机构清单及隐患清单通报同级相关部门。同时,要结合省安委会及省民政厅关于“防风险保平安迎大庆”消防安全执法检查专项行动部署要求,督促养老机构落实消防“三自主两公开一承诺”主体责任,上报消防安全自查情况和整改措施。对存在9类突出消防安全问题及专项行动中涉及的消防安全指标不达标的养老机构,各级民政部门、消防救援部门要按照“一地一策”、“一院一案”要求,联合采取专门措施,加大整治力度,对存在重大风险隐患、逾期不改正的养老机构,应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要在妥善安置老年人的前提下,依法取缔、关停、撤并;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因未办理不动产登记、土地规划等手续问题未能通过消防审验的养老机构,由县级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摸排、统计,经市级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汇总审核后,于9月15日前报送省级民政部门,由省级民政部门提请省级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集中研究处置。按照“省不漏县、市不漏乡(街)、县不漏院、乡(街)不漏项”的要求,省级民政部门、消防救援部门通过组织联合督查、交叉检查等方式,开展养老机构重大消防风险“百日会战”,对各地养老院消防安全隐患整治情况进行督查,确保9月底前全部整治到位。

  (二)实施《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基本规范》达标工程。各地民政部门要督促指导已经清除重大风险隐患的养老机构,对照《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基本规范》国家标准开展自查整改。联合相关部门或组织第三方评估验收后,公布达标养老机构,督促指导并支持不达标养老机构整治提升。年底前,要实现60%养老机构符合《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基本规范》国家标准。

  (三)启动实施养老机构等级评价示范工程。按照民政部和市场监管总局统一部署,贯彻落实《养老机构等级划分与评定》国家标准。2019年下半年,启动养老机构等级评价工作,鼓励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参加等级评价。省民政厅联合省市场监督局组织对标准、细则和相关政策进行培训。加强对参评养老机构的培训指导,涉及消防安全、医疗卫生、特种设备安全、食品安全等专业的,消防救援、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等部门应予以支持。力争在省、市、县培育一批星级养老机构,发挥等级评定示范效应,推动形成养老机构等级管理长效机制。

  (四)开展“保健”市场乱象整治和非法集资风险排查。各地民政部门要将“保健”市场乱象整治、非法集资风险排查纳入养老机构日常监管内容,严禁养老机构向老年人推销“保健”产品服务或为其他经营主体推销活动提供支持。要督促养老机构向入住老年人经常开展“保健”知识宣传,鼓励养老机构和入住老年人投诉举报反映“保健”产品虚假宣传及非法集资问题线索,及时通报有关部门依法处置。严禁养老机构向入住老年人非法集资。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对养老机构和老年人“保健”产品消费欺诈行为的查处力度,切实保护入住老年人合法权益。

  (五)进一步提升养老机构医疗卫生服务质量。各级卫生健康部门要根据医养结合机构医疗卫生服务质量检查及养老院服务质量专项行动中排查出来的问题,下大力气逐一整改,消除隐患,确保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医疗卫生服务质量和安全。完善各类养老机构与各级医疗机构建立合作机制,150张床位的养老机构内设医务室或护理站比例达到80%以上,确保入住养老机构的老年人得到及时有效的医疗卫生服务。

  (六)进一步加强养老服务队伍建设。继续实施养老服务人才培养培训“十百千万”工程。市级民政部门及有条件的县级民政部门年内至少组织开展一次养老机构从业人员培训,涉及消防安全、医疗卫生、特种设备安全、食品安全等专业的,消防救援、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等部门予以支持。各相关业务部门在组织本系统业务培训时,可将养老机构相关人员纳入培训范围。全面落实大中专毕业生从事养老服务学费补偿、入职奖补有关规定,稳定养老服务队伍,吸引更多高素质人才加入养老服务。

  (七)加快特困人员护理能力建设。进一步落实省民政厅、财政厅等7家单位联合下发的《加快提升失能半失能特困人员养护能力建设行动计划(2018-2020年)》,推进现有设施改造升级,以满足生活不能自理特困人员养护需求为目标,整体提升护理型床位、无障碍设施、应急呼叫系统等水平,提升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能力和水平。各地民政部门要加大农村特困供养服务机构(农村敬老院)安全设施设备投入,推进深度贫困地区县级集中供养服务设施建设,在资金分配上,向贫困地区倾斜,促进特困供养机构护理能力地区间均衡发展,提高农村敬老院兜底保障能力。2019年底,全省生活不能自理特困人员集中供养率达到45%。

  (八)实施民办养老机构消防安全达标工程。民政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并启动实施民办养老机构消防安全达标工程方案,各级福利彩票公益金对社会办养老机构消防改造达标给予适当奖补。建立完善消防安全责任体系,明确民办养老机构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消防救援机构要认真履行对养老机构消防监督管理责任,依法对养老机构消防安全工作开展执法监督,及时督促养老机构整改消防安全隐患。

  (九)加强养老机构综合监管。各地民政部门要做好养老机构备案工作,切实加强对养老机构的事中事后监管,同时将相关优惠政策与备案、基本规范达标、强制性标准达标挂钩。市县级民政部门要与同级市场监管部门建立信息互通机制,市场监管部门要及时将养老机构新设立信息通过市场监管共享平台推送给同级民政部门,市县民政部门通过查询共享平台、备案及其他渠道掌握的新成立养老机构,要在掌握相关信息后10个工作日内,对其开展现场检查指导,指导督促其在全国养老机构业务管理系统填报相关情况;不具备消防、医疗卫生、食品经营许可条件的,应及时通报相关部门依法处置;不符合《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或存在风险隐患的,应立即督促整改。

  (十)及时更新全国养老机构业务管理系统数据。各地要高度重视系统数据填报工作,各级民政部门要指导养老机构及时将整改情况及时录入系统,确保养老机构整改涉及的指标及时更新;同时安排专人负责将民政部门对养老机构的核查结果在2日内录入系统,体现整治成效。负责备案的民政部门要指导新成立养老机构设立账户并填报数据,对已撤并和暂停服务的养老机构要及时更新运营状态,严格审核所辖区域养老机构填报信息。

  三、实施步骤

  (一)安排部署阶段(6月15日前)

  印发我省《2019年养老院服务质量建设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召开全省养老院服务质量建设专项行动动员会,各地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建设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要按《实施方案》要求,明确各部门任务分工、细化工作措施、广泛组织发动养老机构,结合实际迅即开展专项行动。

  (二)组织实施阶段(6月中旬至9月底)

  1.各级民政部门要在6月15日之前完成养老机构重大风险隐患排查汇总,形成隐患清单、整改清单,报送同级卫生健康、消防救援、市场监管部门。

  2.6月底之前各级民政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研究清除养老院重大风险隐患整治方案,列出时间表、责任人,对难以整治达标的养老机构,提请同级人民政府依法取缔、关停、撤并。

  3.8月上中旬各市、县民政部门、消防救援部门完成对辖区内养老机构消防安全隐患整改情况进行督查;8月中下旬省级相关部门组织全省养老机构消防安全隐患整治市市互查(省级将制定消防安全督查专门工作方案)。9月15日前,各市民政部门会同消防救援部门向省级部门上报养老院消防安全隐患整治完成情况;各市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向省级部门上报需要提请省级人民政府集中研究解决消防前置问题的辖区内养老机构台账。

  4.各市民政部门6月15日前将本地区开展非法集资排查整治情况报省级民政部门(内容主要包括排查整治工作及成效、行业现状、风险情况、存在突出问题和意见建议)。

  5.9月底前以市为单位向社会公布第一批符合《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基本规范》国家标准的养老机构名单。

  (三)总结推广阶段(10月至年底)

  1.10月底前,省、市民政部门结合“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对养老机构整改情况进行抽检,各市以市为单位向社会公布第二批符合《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基本规范》国家标准的养老机构名单。

  2.11月中旬各级民政部门根据权限公布符合《养老机构等级划分与评定》国家标准的等级养老机构名单。

  3.11月20日前,市级民政部门将专项行动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形成总结报告报省级民政部门。

  4.12月上旬,总结分析工作成效,宣传推广一批先进典型。

  四、职责分工

  (一)养老院

  对照《全国养老院服务质量大检查指南》中28项涉及重大安全隐患指标、9类消防安全突出问题及《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基本规范》,逐项自查整改,属于自身整改的,明确整改措施、时限和责任人;自身难以整改且属于政府管理部门职责的,如实向主管部门报告;如实填报“全国养老机构业务管理系统”并实时更新。

  (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负责对乡镇人民政府举办的养老院存在的安全隐患、服务质量问题整改进行督查,属于本级解决的问题,明确整改措施、时限和责任人;对辖区内未经许可的养老院有关情况如实上报县级工作协调小组;配合有关部门取缔、关停非法养老院。

  (三)县级工作协调小组

  负责对辖区内养老院存在的安全隐患、服务质量问题整改情况进行核查评估,督促整改落实,将核查情况填报“全国养老机构业务管理系统”;对养老院自查自纠的问题进行分析梳理,属于县级层面的问题,明确整改措施、时限和责任人;属于市、省解决的问题,如实逐级上报;召开协调会议解决消防许可前置手续问题和其他问题;组织进行检查互查,对整改后仍达不到许可条件的养老院,组织部门联合执法予以关停并转;本地工作情况及时报上级工作协调小组和同级党委、政府。

  (四)市级工作协调小组

  负责对市辖区养老院存在的安全隐患、服务质量问题整改情况进行核查评估,督促整改落实;对养老院和县级工作协调小组反映的问题逐条分析梳理,属于市级层面的问题,明确整改措施、时限和责任人;属于省级层面解决的问题,如实上报;组织进行县县互查,对市辖区内经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养老院,与区级有关部门联合执法予以关停并转;本地工作情况及时报上级工作协调小组和同级党委、政府。

  (五)省级工作协调小组

  对市、县养老院安全隐患整治、服务质量问题情况进行督查;对市、县级工作协调小组反映的问题逐条分析梳理,属于省级层面的问题,明确整改措施、时限和责任人;属于上级层面解决的问题,如实上报;组织进行市市互查;本省工作情况及时报上级工作协调小组和同级党委、政府。

  (六)各相关部门

  各级民政部门按照权限负责养老院法人登记、备案和日常监管工作,牵头组织开展养老院服务质量检查和整治,对违反违法违规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罚。牵头开展养老机构等级评价。

  各级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养老院开办医疗机构的许可(备案)和日常监管工作,加强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的业务指导和培训,与民政部门联合推动建立健全医疗机构与养老院合作机制。配合民政部门开展养老机构等级评价。

  各级消防救援部门依法对养老院进行消防监督检查,加强对民政部门业务指导和培训,依法查处消防违法行为。配合民政部门开展养老机构消防安全隐患检查、养老机构等级评价。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养老院食品经营许可工作,加强养老院食品药品日常监管。配合民政部门开展养老机构等级评价,查处对养老机构和老年人“保健”产品消费欺诈行为。

  五、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养老院服务质量建设专项行动是习近平总书记亲自部署的一项关系广大老年人福祉的大事。各级民政部门要站在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的政治高度,深化思想认识,将专项行动纳入年度工作重点,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抓,积极会同卫生健康、消防救援、市场监管等部门,重点抓好养老机构重大风险隐患整治。要发挥各地养老院服务质量建设专项行动领导小组作用,加强部门协调,及时向地方党委和政府汇报工作进展情况和需要协调解决的问题,争取支持,推动工作,切实做好对下级部门的工作部署和督促指导。各级卫生健康、消防、市场监管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密切配合、协同作战、一抓到底,共同做好专项行动相关工作。

  (二)加强支持保障。省本级彩票公益金、地方各级留成的彩票公益金优先用于专项行动,同时争取财政资金、慈善捐赠资金、社会力量投资等对专项行动的支持。相关经费要优先保障贫困地区养老机构和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敬老院),重点支持养老机构消防设施硬件改造。各地要普遍开展城市福利院和民办养老院结对帮扶农村敬老院提高服务质量的活动。各级民政部门要将相关扶持政策与质量建设挂钩,对达标养老机构给予优惠政策倾斜。省民政厅建立养老服务标准技术委员会或在民政标准技术委员会下设养老服务分技术委员会,会同省市场监管部门加强对市级养老服务标准化工作的支持指导。

  (三)加强舆论宣传和信息公开。各地要继续通过电视媒体、报刊杂志、官网专栏、官方微博、官方微信等平台广泛宣传专项行动,宣传正面典型,曝光反面案例,激励养老机构提升服务质量,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市场监管部门继续组织开展养老机构服务质量监测,推进监测结果的通报应用与信息共享。

  (四)加强监督考核。省级将各地专项行动开展情况纳入养老服务业省政府对各市政府的目标考核、民政工作综合评估范围,对出现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地区在考核中采取“一票否决”。各市也要将专项行动开展情况纳入对县区政府目标考核、民政工作综合评估范围之内,加大监督考核力度。

  附件:1.养老机构重大风险隐患检查指标及整治建议

  2.养老机构重大风险隐患检查台账清单

  3.2019年养老院服务质量建设专项行动通报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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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文章来源: 安徽省民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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