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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民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养老机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导则(第一版)》的通知

养老政策 02-27


各市、县(区)民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

  为加强养老机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根据民政部《关于印发<养老机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南(第一版)的紧急通知>》,结合我省实际,制定《福建省养老机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导则(第一版)》。现印发给你们,请督促指导当地养老机构(组织)抓好贯彻落实,按照要求尽快建立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机制、工作流程及相关制度,扎实做好疫情防控各项工作,确保养老机构老年人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福建省养老机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导则(第一版)

  第一条 为做好养老机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疫情工作,按照民政部《关于印发<养老机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南(第一版)的紧急通知>》等要求,制定本工作导则。

  第二条 养老机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应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先、依靠科学、依法处置、公开透明、群防群控的原则,切实履行属地责任、部门责任、单位责任、个人责任,全面落实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措施,努力确保养老机构内老年人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第三条 养老机构应成立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小组,负责养老机构内防控管理工作的组织、相关制度的制定和落实,建立健全机构疫情防控工作责任制、工作方案和应急预案,组织实时监测和防护,严格落实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监测报告、应急响应和处置等工作,并协调物资、人员及紧急事件处置。

  养老机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小组应由养老机构负责人、重点部门负责人、医务人员、营养师、养老护理主管、社会工作者及负责隔离的专管人员等组成。

  第四条 疫情防控期间,养老机构应参照中国疾控中心《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养老院预防临时指南》(附件1),切实抓好标准贯彻实施,健全完善养老机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相关工作制度。具体内容包括:

  (1)养老机构人员进出管理登记制度;

  (2)养老机构内相关人员培训计划;

  (3)养老机构内感染发生时的上报和管理流程;

  (4)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预防手册;

  (5)老年人和员工院内日常监测制度。

  第五条 养老机构应加强对工作人员、老年人及其家属的防护知识宣传引导,让全体人员充分认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危害、临床表现、传播途径、防护措施;加强养老机构内部人员防护知识全员培训,确保全体人员熟练掌握口罩的佩戴方法、六步洗手法、应急预案及紧急事件处置流程。

  第六条 疫情防控期间,养老机构实行全封闭管理,养老机构暂缓接收新入住老年人,暂停接待走访慰问、探视咨询、参观考察的外来人员;暂停所有志愿服务和社会实践活动;除重大疾病外出治疗外,院内老年人暂停离院外出。

  对于需外出治疗看病或确有因老人病重、病危、病故等特殊情况需探视到访的人员,养老机构应按照“凡进必检”原则,认真做好登记核查、体温监测、协助消毒、安全提示等工作,引导到访人员佩戴口罩、按照指定路线和区域进行活动。

  第七条 建立养老机构进入人员筛查登记制度,安排专人对进入人员进行实名登记并测量体温(电子体温测量仪),询问并记录旅行史、是否有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疑似症状(附件2)。如有疑似症状、近期在武汉及相关疫区搭乘火车/飞机/长途客车经历者,应当禁止其入院。

  第八条 对于暂时离院的老年人,应根据实际情况个案处理,并积极做好沟通解释工作:

  (1)对家庭有条件照顾的老年人,原则上建议其减少外出在家休养,保持电话随访,待疫情结束后再返院。

  (2)对于家庭没有条件照顾申请归院的老年人,养老机构应组织开展离院期间状况调查评估,重点调查离院期间老年人在哪里、与谁接触;接触人中是否有近两周离开本地出差尤其是去过或在武汉及湖北中转的人员、确诊或疑似症状的人员;近期身体健康状况,是否存在疑似症状。

  养老机构对申请归院老年人完成调查评估后排除风险的,可同意其归院,进行保护性隔离观察14天以上再列入统一照护。对调查评估存在风险的老年人,要求其在院外或家中观察14天以上,排除风险后再归院。如养老机构具备医疗严密隔离能力的,可接收具有评估风险的老年人返院,按规范医疗措施进行隔离照护;不具备条件的养老机构不得随意接收具有评估风险的老年人返院,应对家属和老人耐心做好解释工作,并保持随访,视疫情发展和老年人情况,再行确定归院时间。

  第九条 外出老年人较多且有条件的机构,可设置保护性隔离专区用于隔离观察,配置相应的防护用品、设施设备,配备专业服务人员。观察期间,与老年人密切接触的护理员等工作人员,其服务的区域和服务的老年人都应固定,并且其居住也应与其他在院人员相对隔离。

  第十条 养老机构应根据实际情况妥善处理员工离院返岗问题。对于机构护理员充足的,提前电话通知员工推迟返院或在家观察14天。对于机构护理员紧张的,提前电话沟通,按以下情况处理:

  (1)对于员工家乡所在地公布发现有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离院期间去过医院的,暂不要求回院,在家自我隔离观察14天后再返院;对于自诉体温超过37.2℃或有疑似症状者,暂不返院,应积极治疗,在家观察14天后再联系。无上述问题返院者,叮嘱回院途中应全程佩戴口罩,注意个人卫生。

  (2)建立返院员工台帐,查看返院车票,做好归院前体检和流行病学调查,有第一款情形的,先行院外观察。

  (3)刚返院员工,至少7天内与在院员工相对分离居住,暂不与老年人密切接触。密切接触指与老人同一房间生活,或需要为老人提供近身服务等情形。

  (4)返院员工应严格遵守工作期间或在老人照护区域全程佩戴口罩,及时洗手消毒。

  (5)在工作调配上,养老机构应先安排返院员工从事不用与老年人密切接触的工作,两周之后再做调整。

  第十一条 加强养老机构供应服务商出入管理。食材类供应商、被服洗涤供应商应走专属通道,所有人员均要实名登记并测量体温;其他如绿化等项目暂停服务。

  第十二条 养老机构应根据功能性质不同划分老年人居住生活区、后勤保障区、对外窗口管理区。老年人生活区域服务人员应相对固定,不与区域外人员接触。对外窗口管理区只与院外人员接触,不与老年人生活区人员交叉接触。后勤保障人员进入老年人生活区域须消毒手、衣帽鞋等,全程带口罩;在院外采购或协作人员不得进入老年人生活区域。

  第十三条 疫情防控期间,养老机构停止组织一切集体活动,并要求在院老年人之间不串访;避免老年人集中用餐,可安排老年人在各自房间用餐或分区错时就餐;分批次分时段组织老年人在户外活动。

  第十四条 加强老年人情绪疏导,时刻关注院内老年人情绪变化,利用电话、视频、网络等信息化手段建立老年人与院外家属线上沟通渠道,让老年人家属及时了解老年人情况,协助机构做好老年人安抚工作,必要时应安排心理专业疏导。

  第十五条 加强对机构内部老年人和员工的日常监测。发现疑似症状的,应在相对隔离观察的同时,及时通知家属,获取医疗人员专业支持。老年人若处于合住状态,应及时转移到隔离区域或单独房间实施观察和治疗。

  如有确诊或疑似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应第一时间报告当地定点诊疗组织机构,采取妥善措施移送患者。并配合卫生健康部门掌握密切接触人员名单,严格按照规定对所有密切接触人实施隔离观察。

  第十六条 建立养老机构异常情况报告机制,疫情防控期间实行日报制度和“零报告”制度,有事及时报告,无事报平安。

  第十七条 养老机构建立定人、定点、定时消毒制度,指定专人负责内部消毒工作,并做好消毒液保管。重点对门把手、无障碍扶手、电梯按键、公用电话按键、公共通道、卫生间、门帘等人员经常接触部位以及员工宿舍区域的消毒工作。

  消毒液参照医疗机构的消毒要求标准配制。

  第十八条 养老机构应妥善做好失能失智老年人排泄物和呕吐物的消毒工作,疫情期间应当使用一次性用品,及时做好卫生清理、终末消毒等无害化处理。

  对于一次性用品垃圾,包括使用过的口罩、有体液纸品等,应丢弃在密闭垃圾袋或专用垃圾袋,按照医疗垃圾处置。

  第十九条 加强养老机构通风工作。疫情防控期间,在做好保暖工作同时,定时保持公共空间和老年人居室、员工宿舍区域空气流通更新,每日房间通风不少于30分钟。

  冬季开窗通风时,应注意避免因室内外温差过大而引起感冒。要重点关注中央空调系统、新风系统可能带来的被污染区域病菌传播扩散问题,提前做好消毒方案。

  第二十条 养老机构工作人员上岗前做好防护准备。与老年人或与外界人员接触的工作人员须佩戴口罩。工作人员上岗前应进行健康监测,对有疑似症状的员工,禁止上岗。

  第二十一条 有条件的养老机构安排一线养老护理员在机构内住宿,尽最大可能减少与外界的接触。一线养老护理员在与老年人有肢体接触或者近身服务后应做洗手消毒处理;上岗前或下班离岗后应做好个人消毒,更换衣服,做到内外有别。

  第二十二条 非一线工作人员不得去老年人居室及活动区域活动,工休期间避免出入社会人流密集场所;有条件的上下班不乘坐公共交通,发现有不适症状的应立即报告。

  第二十三条 送餐、快递、送药人员暂停进入养老机构。对于养老机构获取的外来物资,尤其是老年人家属送给老年人的衣服、其他物品等,门岗应用75%的医用酒精做消毒处理后通知养老护理员领取。

  第二十四条 疫情防控期间,养老机构可根据风险评估情况,暂停开展上门入户服务。

  第二十五条 本省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照料中心有收住托养老年人的,参照养老机构进行封闭式管理并暂停对外其他服务。农村幸福院、居家养老服务站等养老服务设施暂不对外运营。

  开展助餐服务的老年食堂等,暂停集中就餐;采取中央厨房供餐、个人取餐的,在做好防护情况下提供服务。

  开展巡视探访的专业化养老服务组织,原则上坚持电话访,重点增加对老年人身体状况、物资服务需求的了解,以减少老年人因与外界接触被感染的风险;减少与老年人有密切接触的服务。

  第二十六条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执行过程中如遇到困难和问题,请及时与市、县民政部门联系沟通汇总上报省民政厅养老服务处。后续将根据疫情发展和实际工作情况及时修订完善。

  附件:1.中国疾控中心《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养老院预防临时指南》

2.疫情防控期间养老机构进入人员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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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文章来源: 福建省民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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