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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建立海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机制和正常调整机制的实施意见

养老政策 03-06

琼人社规〔2020〕2号

各市、县及洋浦经济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劳动保障)局、财政局:

为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8〕21号)精神,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就建立我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机制和正常调整机制,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按照兜底线、织密网、建机制的基本原则,建立激励约束有效、筹资权责清晰、保障水平适度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机制和正常调整机制。推动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水平随着经济发展而逐步提高,确保城乡居民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促进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持续健康发展,不断增强参保居民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主要内容

(一)待遇确定。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支付终身。其中,基础养老金包括中央基础养老金和地方基础养老金。

1.中央基础养老金按照国家确定的标准执行。

2.地方基础养老金与参保居民的缴费水平、缴费年限相挂钩,并按下列办法计算:

地方基础养老金=90元+本人各年度缴费指数之和×上年度全省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发系数。

缴费指数=参保居民当年缴费额÷(上年度全省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8%),缴费指数大于1时,按1计算。参保居民补缴以前年度保费的,补缴额不计算缴费指数。

计发系数2020年至2023年分别为:0.3‱、0.6‱、0.8‱、1‱,从2024年起计发系数调整为1.2‱。上年度全省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指标按照省统计部门公布的数据确定,从每年1月1日起执行。

本实施意见印发前,地方基础养老金标准高于90元的市县,将高出部分与90元叠加。

3.个人账户养老金由参保居民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的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相同)确定。

(二)正常调整。参保居民从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次年起,每年按照省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全省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年度计发系数,重新核定本人的地方基础养老金;重新核定的地方基础养老金从每年1月1日开始执行,养老金差额部分予以补发。对65岁及以上参保城乡老年居民,在重新核定地方基础养老金时予以适当倾斜,其地方基础养老金中与缴费指数挂钩的部分加发10%。

本实施意见印发前已达到待遇领取条件的参保居民,其在2020年1月1日之前的缴费指数之和均视同为11。本实施意见印发后达到待遇领取条件的参保居民,其在2020年1月1日之前每实际缴费1年(不含补缴年限),缴费指数视同为1。参保人员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其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累计缴费年限每满1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指数视同为1。

(三)缴费标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标准的下限为200元,缴费标准的上限为上年度我省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最低年缴费额。参保居民可在缴费标准的上限和下限范围内,自愿选择100元的整数倍金额进行缴费。同时,实行更加灵活的缴费办法,参保居民当年按选定缴费标准足额缴费后,可根据本人实际进行多次缴费,当年缴费额为各次实际缴费总额。参保居民第一次缴费之后选定的缴费标准仅当年有效,如果次年未修改缴费标准,仍以上年第一次缴费时的缴费标准为准。

政府对参保居民缴费按年度给予补贴,当年缴费额400元以下的补贴标准为40元;当年缴费额400元(含)至600元(不含)的补贴标准为60元;当年缴费额600元及以上的补贴标准为80元。鼓励集体经济组织提高缴费补助,鼓励其他社会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为参保居民缴费加大资助。补助、资助与个人缴费的合计金额不得超过缴费标准的上限。个人缴费、缴费补贴、补助、资助及利息,全部记入个人账户。

(四)基金委托投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省级统一管理,按照国家规定开展委托投资,实现基金保值增值。委托投资实施方案和个人账户计息办法另行制定。

(五)丧葬补助金。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或正常缴费的参保居民死亡后,按照其死亡当月国家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12倍的数额发放丧葬补助金。死亡后遗体火化的,丧葬补助金发放标准提高至36倍。

地方基础养老金、缴费补贴及丧葬补助金所需资金由省财政与市、县及洋浦经济开发区财政按6:4的比例分担。各市、县及洋浦经济开发区不得自行提高地方基础养老金、缴费补贴及丧葬补助金标准。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机制和正常调整机制是党中央、国务院部署的重要任务,关系到广大城乡居民的切身利益,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明确责任,确保2020年10月底前将相关政策落实到位。

(二)强化部门协同。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加强协调,精心制定工作方案,共同做好基础养老金待遇确定和调整的测算和发放工作。省社会保险服务中心负责信息系统开发工作。

(三)正确引导舆论。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充分利用政府网站、报纸、微信平台等媒介开展政策宣传、政策咨询等活动,全面准确解读政策,引导参保居民形成合理的预期,积极参保缴费。

四、其他事宜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财政厅,统筹考虑居民收入增长、人均地方基础养老金等情况,适时提出地方基础养老金计算公式相关参数的修订办法,报请省委、省政府确定。

本实施意见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有效期5年。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海南省财政厅

2020年2月28日

(联系单位:养老保险处)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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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文章来源: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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