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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推进养老服务发展(2020-2022年)行动方案的通知

养老政策 06-05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各相关单位:

  现将《厦门市推进养老服务发展(2020-2022年)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5月22日

  (此件主动公开)

厦门市推进养老服务发展(2020-2022年)行动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9〕5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推进养老服务发展(2019-2022年)行动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19〕49号)文件精神,积极推动“爱心厦门”建设,全面提升我市养老服务发展水平,制定本行动方案。

  一、总体目标

  服务体系更加完善,实现居家、社区和机构养老服务融合发展,养老机构护理型床位占比达到70%以上;服务主体更加多元,积极推进各类公办养老机构社会化运营,民营养老床位占比达80%以上;服务队伍更加壮大,养老服务机构(含养老机构、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机构,以及经营范围和组织章程中包含养老服务内容的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新增从业人员1200名以上,为老服务志愿者达到6000人以上;监管体系更加有效,养老服务标准更加规范,养老服务质量持续提升。

  二、主要任务

  (一)加快养老服务设施建设

  1.落实规划建设要求。根据国土空间规划的要求编制完善养老服务设施布局专项规划。落实新建住宅小区与配套养老服务设施“四同步”(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确保到2022年配建设施达标率达到100%。完善“四同步”工作规则,民政部门先期介入新建住宅区养老设施规划布点,参与新建住宅区的规划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对已交付产权人的养老服务设施,民政部门要切实履行监管职责,无偿用于社区养老服务。对老旧小区,各区政府要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补上养老设施欠账。(责任单位:市民政局、资源规划局、建设局,各区人民政府)

  2.加大用地用房供给力度。支持各区依法依规利用集体建设用地用房发展养老服务设施。存量商业服务等其他用地用房用于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的,允许按照适老化设计要求调整户均面积、租赁期限、车位配比及消防审验等土地和规划要求。加大闲置设施整合力度,对企业、政府和事业单位腾退的用地用房,条件适宜的要优先用于社区养老服务。各区可采取政府购买服务、建设补贴、运营补贴等措施,将社区公共设施低偿或无偿用于社区养老服务。改造使用老旧设施用于养老服务必须确保房屋结构安全和消防安全。(责任单位:市资源规划局、建设局、民政局、国资委,各区人民政府)

  3.提高养老服务设施覆盖率。按照“一刻钟养老服务圈”配置要求,每个镇(街)建有1个以上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照料中心,每个居委会均建有1个居家养老服务站,每个建制村拥有1个以上农村幸福院。推动老旧小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实现养老服务设施全覆盖。积极发展农村互助养老服务,满足农村老年人养老不离村的需求。

  对新设立的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机构,按照新建(改、扩)和设施设备投入予以照料中心150万元、农村幸福院20万元的建设补贴。该项补贴由市财政承担,资金下达各区,由各区统筹拨付。各区可对新设立的养老服务机构予以一次性建设补贴或在市级补贴基础上追加补贴,也可结合实际出台相应配套补贴政策。

  提高运营补贴,提升为老服务质量。照料中心、农村幸福院、居家养老服务站的运营补贴要在本市现行标准(照料中心5万元/年、农村幸福院2万元/年、居家养老服务站不低于2万元/年)上有所提升。运营补贴主要用于为照料中心、农村幸福院、居家养老服务站工作人员支付薪酬、设施场地日常维护保修更新、租金及水电支出、物业管理费用、举办为老敬老助老活动等运营性支出。该项补贴由区、镇(街)统筹解决,各区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运营补贴政策。(责任单位:市民政局、财政局、资源规划局、建设局,各区人民政府)

  4.实施适老化改造工程。继续加快老年人家庭、社区适老化改造,各区根据实际情况继续对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家庭适老化改造给予补贴。(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建设局、卫健委,各区人民政府)

  (二)加强养老服务队伍建设

  5.发展养老服务专业教育。引导各类院校特别是职业院校(含技工学校)设置养老服务相关专业或开设相关课程,在普通高校开设健康服务与管理、中医养生学、中医康复学等相关专业,按规定落实减免学费、补助生活费等资助政策。继续配合实施省“福彩助学”计划,支持困难家庭子女就读养老护理专业。(责任单位:市教育局、财政局、民政局,各区人民政府)

  6.促进养老服务业吸纳就业。结合政府购买基层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在基层特别是镇(街)、社区(村)开发一批为老服务岗位。鼓励引导低保、低收入家庭等困难人员到养老服务机构就业。对符合条件的养老服务机构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责任单位:市民政局、财政局、人社局,各区人民政府)

  7.提升养老服务人员专业素质。分级分类组织养老服务管理人员、护理员、助老员、志愿者、老年人家庭成员开展照护培训。推动开展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老人照护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评价。符合条件的养老护理员纳入技能人才管理。(责任单位:市民政局、人社局、财政局,各区人民政府)

  8.完善助老员项目绩效考核制度。根据城市老龄化程度,按照老年人口数量合理配比助老员,并建立考核淘汰制度。助老员的入职条件,年龄可放宽至男55岁、女50周岁(含)以下,学历可放宽至高中或中专(含)以上。各区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向企业或社会组织购买助老员服务项目。项目每年至少开展一次考核,合同期满开展项目总体绩效考核。对考核不合格、群众意见较大的承接主体及其主要负责人,按规定列入信用评价黑名单,5年内禁止参与本市同类政府购买服务项目。考核结果为良好以上的承接主体,在3年内参与本市同类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竞标时,可作为正向激励予以优先。(责任单位:市民政局、财政局,各区人民政府)

  9.发展为老助老志愿服务。以社区服务为平台、以养老服务类社会组织为载体、以社会工作者为支撑,大力发展为老助老志愿服务。借助“志愿汇”平台,积极开展“青春之光”助老计划,探索志愿服务记录制度。发展老年社会工作,到2022年,每千名老年人至少配备1名专业社会工作者,每百张养老床位至少配备1名专业社会工作者。(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团市委,各区人民政府)

  10.建立养老服务激励和褒扬制度。按照国家和省、市表彰奖励有关规定,鼓励将养老服务工作纳入表彰奖励范围。将养老护理员技能竞赛列入全市职工技术比赛项目,定期组织开展技能竞赛。加强养老从业人员先进事迹与奉献精神宣传。(责任单位:市民政局、人社局、卫健委、总工会,各区人民政府)

  (三)深化养老服务放管服改革

  11.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境外资本通过公建民营、政府购买服务、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等方式参与发展养老服务的,同等享受各类优惠政策。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可在其登记管理机关管辖区域内设立多个不具备法人资格的服务网点。鼓励台资来厦投资健康养老服务项目。(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商务局、市场监管局,台港澳办,各区人民政府)

  12.加强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各司其职、各尽其责的跨部门协同监管机制,完善事中事后监管制度。建立健全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对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养老服务机构及人员按规定实施联合惩戒。(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发改委、市场监管局、人行厦门中心支行,各区人民政府)

  13.培育养老服务领域第三方专业机构。引导成立市级养老行业协会,充分发挥行业自律和行业监督作用。鼓励和支持个人、企业或社会组织成立第三方专业评估机构,为老年人失能状况和养老服务机构服务质量等方面开展专业评估服务工作。(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场监管局,各区人民政府)

  14.深化公办养老机构改革。充分发挥公办养老机构作用,在保证自愿集中供养的特困老年人100%入住市、区两级福利中心的前提下,重点为低保、失独、低收入等政府兜底养老保障对象及优抚对象,提供低偿托养服务。坚持公办养老机构公益属性,确定保障范围,其余床位允许向社会开放,研究制定收费指导标准,收益用于支持兜底保障对象的养老服务。依法规范公建民营养老服务设施管理,公办养老机构社会化运营率超过70%。符合本市政府兜底养老保障对象标准的台胞,同等享受入住公办养老机构待遇。(责任单位:市民政局、财政局、台联,各区人民政府)

  15.减轻养老服务税费负担。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取得的收入,符合规定的免征企业所得税。对符合条件的养老服务机构在国家、省规定的期限内提供社区养老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并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落实符合条件的养老服务机构用电、用水、用气享受居民价格政策,不得以土地、房屋性质、营利性等为理由拒绝执行相关价格政策。(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发改委、财政局、市场监管局,各区人民政府)

  16.拓宽养老投融资渠道。对符合授信条件但暂时经营困难的民办养老机构,予以资金支持。鼓励商业银行探索向产权明晰的民办养老机构发放资产(设施)抵押贷款和应收账款质押贷款。(责任单位:人行厦门中心支行、银保监局、证监局,各区人民政府)

  (四)扩大养老服务消费

  17.探索发展长期照护服务。探索开展老年人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推动开展老年人长期护理保险试点。继续为老年人购买幸福安康险。(责任单位:市卫健委、财政局、医保局、银保监局,各区人民政府)

  18.促进老年人消费增长。按照市政府规划“十三五”期间原则上在岛外选址5个地块用于高端养老项目的要求,积极推进2个已落地项目的建设投用,加快推进其它3个项目招商。鼓励支持企业研发智能养老设备以及适合老年人的产品用品。发展适老康复辅助器具产业,在养老机构、社区设立康复辅助器具配置服务(租赁)站点。支持商业保险公司创新产品设计,将老年人急需的康复辅具配置纳入保险支付范围。结合“爱心厦门”建设,鼓励养老服务机构举办“敬老餐厅”,采取“政府补一点、企业让一点、个人出一点、慈善捐一点”的方式,就近为社区老年人提供质高价廉的餐饮服务。各区可对每日用餐予以补助,补助的对象及标准由各区自行确定。各区政府还可根据实际情况对“敬老餐厅”给予一次性建设或改造补贴。各区政府要积极提供便利条件,建立食品经营许可绿色通道。(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发改委、资源规划局、市场监管局,各区人民政府)

  (五)提升养老服务质量

  19.优化养老服务支出结构。将发展养老事业所需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并随老年人口的增长逐步提高投入发展养老事业所需资金占年度财政预算的比例。到2022年,将不低于60%的福彩公益金用于支持发展养老服务。(责任单位:市财政局、民政局,各区人民政府)

  20.推进医养深度融合。推进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照料中心与社区卫生服务站、护理站或其他医疗设施同址或邻近设置。就近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可以与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照料中心签订合作协议,开展延伸医疗服务,符合医保规定的老年参保患者基本医疗费用,可按规定纳入医保报销范围。鼓励具备法人资格的医疗机构通过变更登记事项或经营范围开展养老服务,医疗资源丰富的部分二级医疗机构转型为康复、老年护理等接续性医疗机构或增设养老机构。鼓励医护人员到医养结合机构执业,并在职称评定等方面与医疗机构享受同等待遇。到2022年,二级以上综合性医院设置老年病科比例超过50%,养老机构和协议合作的医疗卫生机构普遍开通双向转诊绿色通道,所有医疗机构开设为老年人提供挂号、就医等便利服务的绿色通道,所有养老机构能够以不同形式为入住老年人提供医疗卫生服务。有条件的可针对失智老年人的特殊照护需求,支持建立失智老年人照护机构。(责任单位:市卫健委、民政局、医保局,各区人民政府)

  21.发展“互联网+养老”。拓展信息技术在养老领域的应用,建设全市养老监管及服务平台,推动养老领域共享经济发展。健全老年人信息档案与服务记录,加快与区域卫生信息平台、居民电子健康档案等系统的数据交换共享。(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发改委、工信局、卫健委,各区人民政府)

  22.完善老年人关爱服务体系。建立健全定期巡访独居、空巢、留守、失能、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和分散供养特困老年人工作机制。引导退休人员建立志愿服务组织,开展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积极发挥市、区老年大学示范引领作用,丰富镇(街)、村(居)老年学校(学习中心)的教育服务形式与内容,支持线上老年教育培训。(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卫健委、人社局、教育局,市委老干局,各区人民政府)

  三、保障措施

  建立市养老服务联席会议制度,由市政府分管领导牵头召集,定期检查、通报工作进展,及时协调解决养老服务工作有关问题。强化工作落实,把养老服务发展与经济社会发展同规划、同部署、同落实,列入为民办实事项目。将养老服务政策落实情况纳入政府年度绩效考核范围,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实落细、落地见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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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文章来源: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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