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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关于规范本市养老护理人员职业技能补贴培训实施工作的通知

养老政策 09-03

沪人社职〔2019〕280号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民政局、卫生和健康委员会、医疗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为适应本市养老服务和长护险工作对护理人员的培训需求,提高培训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根据《技能提升行动计划(2018—2021年)》(沪委办发〔2018〕24号)、《上海市深化养老服务实施方案(2019-2022年)》(沪府规〔2019〕26号),现就规范养老护理人员职业技能补贴培训实施工作通知如下:

  一、补贴培训对象。培训对象为年龄60岁以下,在本市由民政或卫生健康部门认定的各类养老护理服务机构和医疗机构从事养老护理服务的在岗从业人员(以下简称“在岗从业人员”),以及意向招录且参加培训评价合格后四个月内在养老护理服务岗位实现就业的人员。

  二、培训项目。养老护理人员培训项目的培训计划、评价方案等参照原国家职业资格养老护理员(五级)、养老护理员(医疗照护)(五级)并做适当修订后执行(附件1)(培训评价相关技术文件可在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官方网站下载)。其中,养老护理(医疗照护)项目的培训内容包括理论和实训两部分(不再包括临床实习)。

  三、培训机构。已具备养老护理、养老护理(医疗照护)培训项目办学资质的培训机构,可按规定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签约承担相应项目的补贴培训。本市各类培训机构拟新开设养老护理技能培训项目的,应按规定取得相应办学资质后签约承担补贴培训。

  四、培训报名。养老护理服务机构和医疗机构组织推荐养老护理在岗从业人员以及意向招录人员,到具备相关项目补贴资质的培训机构报名参加养老护理、养老护理(医疗照护)培训。培训机构通过职业培训信息管理系统核实学员身份,在培训前按本市补贴培训的相关规定告知学员享受培训补贴的条件,并与培训学员签订《补贴培训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五、培训实施。培训机构应按照养老护理、养老护理(医疗照护)培训计划制定授课计划,组织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根据职业培训机构教学管理要求,做好相关教学台账归档管理,做到培训过程留痕可追溯。

  六、技能水平评价。培训对象完成养老护理、养老护理(医疗照护)培训后,由市养老服务行业协会、市社区卫生协会等社会组织按照评价方案实施技能水平评价,对技能水平评价成绩合格者颁发技能水平评价证明。

  七、培训经费补贴。培训对象参加养老护理、养老护理(医疗照护)培训且评价合格,在岗从业人员在报名注册时或意向招录人员在评价合格后四个月内,通过医保部门长护险护理服务人员信息系统或民政部门养老护理员信息系统等核实为养老护理从业人员的(系统未能核实的由市行业主管部门确定),可按补贴标准享受80%培训费补贴,补贴资金从中央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核拨至培训机构。各区可结合实际情况,在市级培训补贴的基础上,制定鼓励劳动者参加养老护理职业技能培训的相关补贴政策。

  八、网络化管理。按本通知开展的养老护理、养老护理(医疗照护)培训和技能水平评价,均应纳入相应信息管理系统,并与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实现信息共享。养老护理服务机构、培训机构和劳动者个人可以依托信息管理系统,获取培训和技能评价信息的查询和验证服务。

  九、质量监管。培训机构应诚信规范办学,按规定配备师资队伍、落实授课计划、规范收退费、确保培训质量。评价机构应按照评价实施方案,严格把关技能评价质量。区职业培训管理部门应加强培训过程管理,实行不预先告知的日常督导检查,对查实存在违规行为的培训机构和个人,按规定严肃处理。市职业培训管理部门负责开展培训督导抽查和考核评价质量检查。行业管理部门负责指导护理机构和医疗机构做好培训的组织发动,加强从业人员身份信息审核管理,确保补贴培训的精准性和有效性。

  十、带教培训。对新录用或转岗从事养老护理的在职人员,养老护理服务机构和医疗机构可参照本市企业新型学徒制相关政策,开展3或6个月学徒制带教培训,并按学徒制补贴标准享受1000元或2000元培训补贴。

  十一、实施日期。本通知自9月1日起实施,原《关于做好养老护理服务人员技能培训工作的通知》(沪人社职〔2017〕529号)同时废止。补贴培训实施机构9月1日起开班的(以上海市职业培训管理信息系统开班日期为准),按本通知执行。

  十二、其它。根据国家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试点的工作安排,今后养老护理人员纳入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试点后,养老护理人员的培训评价按照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试点政策执行。

  附件:养老护理技能培训项目情况一览表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民政局

  上海市卫生和健康委员会

  上海市医疗保障局

  2019年7月31日

附件:养老护理技能培训项目情况一览表

  

序号

职业培训

项目

是否纳入补贴目录

培训课时

培训费

补贴标准

其中:技能水平评价费补贴标准(元)

评价场地能源耗材费补贴

评价费补贴

1

养老护理

170

1780

50

85

2

养老护理

(医疗照护)

170

1780

50

85

  注:培训费补贴标准含培训和评价两部分补贴费用。

  相关稿件

  下载附件:

  养老护理(医疗照护)培训项目技术文件.doc

  养老护理培训项目技术文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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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文章来源: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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