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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的通知

养老政策 12-09

川府发〔2020〕18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的决策部署,为实现全国统筹夯实基础,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央调剂制度的通知》(国发〔2018〕18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112号)等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规范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以及省委十一届三次、四次、五次、六次、七次全会精神,围绕建立健全更加公平更可持续的养老保险制度目标,在统收统支市(州)级统筹的基础上,进一步做到养老保险政策、基金收支管理、预算管理、责任分担机制、信息系统、经办管理、激励约束机制等方面的全省规范和统一。到2020年底前,实现以政策统一为基础、以基金省级统收统支为核心、以基金预算管理为约束、以信息系统和经办管理为依托、以基金监督为保障的规范的省级统筹,均衡省内各地养老保险基金负担,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二、工作任务

  (一)统一养老保险政策。

  全省执行统一的养老保险政策。规范全省各类单位及其职工、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及灵活就业人员的参保政策适用范围和条件;统一执行国家核准的参保单位和个人缴费比例;统一按统计部门发布的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为依据核定参保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上下限;统一按职工缴费工资基数之和核定单位缴费基数;规范全省养老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统一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和调整办法,逐步将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计发基数调整为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具体过渡办法按国家统一要求另行规定。

  (二)统一基金收支管理。

  从2020年12月1日起,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基金”)实行省级统一集中管理,“收支两条线”全额缴拨,统收统支,并健全部门之间对账机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四川省税务局牵头负责省级统筹工作的组织推动和督查指导,切实加强对各市(州)基金运行情况的监督和分析评估,确保基金省级统收统支各项工作平稳有序推进。

  基金省级统收。从2020年12月1日起,各级税务部门当期征收的养老保险费按规定归集至省级国库,财政厅按规定将资金及时划转至省级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以下简称省级财政专户)。各地社保经办机构基金收入户的转移收入、利息收入和其他项目收入按月全额归集至省级社会保险基金收入户,由省社保局集中划转至省级财政专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对各地截至2020年11月30日的基金累计结余进行核定,核定后的基金累计结余全部纳入省级统筹基金,限期全部归集至省级财政专户;对暂时留存各地的累计结余资金,未经省上允许不得随意动用。各地截至2020年11月30日的基金累计结余(不含委托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投资运营部分和投资收益)的20%于2020年底前归集至省级财政专户,2025年底前各地尚未动用的基金累计结余全部归集到省。

  基金省级统支。2020年12月1日起,省社保局按月核定各市(州)申请的基金支出额,财政厅根据省社保局提出的用款计划,将资金拨付至省级社会保险基金支出户,经省社保局下拨至各市(州)社保经办机构基金支出户,由各市(州)组织发放。各地违反国家和省统一政策规定的支出,不得纳入基金支付范围。

  统一使用中央补助资金。我省按规定应上解的中央调剂金,通过省级财政专户统一上解;中央下拨的中央调剂金和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统一划入省级财政专户,纳入省级统筹基金,由省级统一管理、统一使用、统一调度。

  (三)统一基金预算管理。

  全省实行统一的养老保险基金预算管理制度。省社保局会同四川省税务局统一编制全省基金预算草案,经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审核并按规定报批后组织执行。各部门(单位)要严格按照预算管理办法,切实加强基金预算编制和审核工作,强化基金预算执行的严肃性和刚性约束,进一步提高预算管理的科学性和可执行性,加强对预算执行情况的全程监督和跟踪分析,不断提高基金管理水平。

  (四)统一责任分担机制。

  按照“统一收支、分级负责,权责对应、合理分担”的原则,建立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事权与支出责任相匹配、激励与约束相结合,全省统一的养老保险工作责任分担机制,共同确保全省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省政府承担全省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的主体责任,统一领导省级统筹工作,促进养老保险制度可持续发展。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承担本地区养老保险工作属地责任,做好政策执行、参保扩面、基金征缴、预算管理、财政投入、待遇核发、经办服务、基金监督等工作。省政府合理确定省、市(州)基金缺口分担责任,各市(州)自行确定市(州)本级及本行政区域内县(市、区)基金缺口分担责任。

  基金缺口分为一般性缺口和管理性缺口。一般性缺口是指完成年度养老保险费收入预算,基金支出符合政策规定的地区,基金收支品迭后形成的缺口,由省和市(州)共同分担缺口责任;管理性缺口是指预算年度内因地方未完成年度养老保险费收入预算、违规支出等造成基金减收增支形成的缺口,由各地政府自行承担缺口责任。

  (五)统一集中信息系统。

  建立全省统一的养老保险信息系统,实现数据资源省级集中管理、全省实时联网经办、动态监督基金财务及经办业务。进一步建立多渠道公共服务体系,实现社会保障卡发行应用全覆盖,加快推进电子社会保障卡,开展养老保险业务网上申办和查询。推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公安、司法、税务、市场监管、法院、银行等部门信息系统对接,实现系统互联、业务互通、数据共享,推进数据资源跨层级、跨部门对比运用,为养老保险决策管理科学化提供支撑。

  (六)统一经办管理服务。

  持续推进完善全省养老保险经办服务体系建设,确保与统收统支省级统筹制度相适应。深入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实行事前告知承诺、事中积极开展信用评价和分类监管、事后实施失信联合惩戒,加快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经办管理服务模式。建立全省统一的省级统筹运行情况监控体系,开展主要业务环节实时监测,加大数据稽核力度,对运行异常和违规行为精准识别定位,保障基金安全平稳运行。

  (七)统一激励约束机制。

  建立全省统一的养老保险工作激励约束机制。围绕省级统筹的主要目标任务,对各地政策执行、参保扩面、基金征缴、预算管理、责任分担、财政投入、待遇核发、经办服务、基金监管等方面工作进行监督。省上建立相应的考核奖惩机制,每年对各地落实省级统筹情况开展评估,对工作成绩好的市(州)给予激励,对出现问题的地方政府和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考核奖惩具体办法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财政厅、四川省税务局等部门研究制定。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实施养老保险省级统筹是深化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是实现全国统筹的基础工程,是增强基金共济能力、促进制度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举措,关系到广大参保人员切身利益和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稳定大局。各地各部门(单位)要提高政治站位,高度重视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工作,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的统一要求,加强组织领导,密切协调配合,统筹协同推进,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基金统收统支的省级统筹如期启动、顺利实施。

  (二)精心组织实施。

  实施养老保险省级统筹是综合性系统性工作,要求高、时间紧、任务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四川省税务局要主动担当作为,加强对省级统筹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共同负责规范省级统筹工作的落地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等部门要按照国家养老保险制度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统一规范全省各项养老保险政策;省社保局、四川省税务局要抓紧制定全省统一的养老保险经办规程,实现业务规程、经办流程、服务标准的全省统一。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强化大局意识和责任担当,统筹本地各部门(单位)协同推进,将规范省级统筹制度各项任务和措施落实到位。各市(州)要严格遵照执行全省统一的养老保险政策,不得擅自另行制定养老保险政策;要做好规范省级统筹制度与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社保费征收职责划转等工作的协同推进,压实征缴责任,努力实现应保尽保、应缴尽缴、应收尽收;要加强提前退休管理工作,不得擅自扩大养老保险待遇项目或提高待遇标准,确保基金安全;要做好本地社保经办机构的经费保障工作,充实经办力量,不断优化经办模式和服务手段,提高服务水平,为逐步实现省内通办、银社通办、川渝通办提供强有力支撑。

  (三)防范基金风险。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各有关部门(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防范化解社保基金支付风险工作要求,落实风险预警制度,动态评估本地区养老保险基金支付风险,对风险及时预警并采取措施。各地要进一步强化责任落实,健全应急机制,加强督查问责,构建政策、经办、信息、监督“四位一体”的基金管理风险防控体系,加强内控外监,强化预测预警,防范化解风险,为实现基金省级统收统支创造良好条件。

  (四)拓宽筹资渠道。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要逐步建立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补助机制,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进一步加大财政投入力度,提高基金支撑能力。要继续做好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委托投资运营和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工作,不断壮大基金规模,确保基金可持续发展。

  (五)健全制度体系。

  鼓励具备条件的各类用人单位建立企业年金,扩大企业年金覆盖范围。建立并推动发展养老保险“第三支柱”,鼓励个人为养老进行储备。

  为加快推进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工作,特制定《四川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基金预算管理办法》《四川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责任分担办法》,现一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四川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基金预算管理办法

  2.四川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责任分担办法

  

  四川省人民政府

  2020年11月23日

附件: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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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文章来源: 四川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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