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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司法厅关于征求《河南省养老服务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养老政策 05-28


  为了进一步增强立法的公开性、透明度,保障人民群众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推进立法科学化民主化进程,提高立法质量,现将河南省民政厅报送省政府审查的《河南省养老服务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欢迎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请将意见和建议于2021年6月22日前反馈至河南省司法厅社会文化立法处。

  邮寄地址:郑州市经四路8号河南省司法厅社会文化立法处

  邮编:450018

  电话:0371-65900380

  传真:0371-65900380

  电子邮件:xzfgc@126.com

  也可点击“http://wjbb.sft.henan.gov.cn:8070/”直接在线发表意见。

  附件:关于《河南省养老服务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河南省司法厅

  2021年5月21日

关于《河南省养老服务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现就《河南省养老服务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起草情况说明如下:

  一、制定的必要性

  十九届五中全会将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提升到国家战略层面,提出许多养老服务发展的新理念、新观点、新论断,《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单列“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专章,都对养老服务立法提出了新要求。近年来,省委、省政府先后制定多项政策措施,推动积极构建居家社区机构相协调、医养康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一些符合河南省情的新政策成效明显,一些经验做法需要提炼上升到法规制度层面。同时,2019年以来,广东、山东、甘肃、天津、上海等省、市先后出台养老服务条例,为我省提供了借鉴和参考。因此,制定《河南省养老服务条例》十分必要。

  二、起草过程

  2020年10月以来,省民政厅积极推动《条例(草案)》起草工作,先后采取多种形式进行调研和征求意见:一是由厅领导带队,先后赴山西、浙江考察学习;二是坚持开门立法的原则,提前由各省辖市参与《条例(草案)》起草,起草过程中各地结合当地实际提出意见和建议;三是书面征求了42个省直部门和省民政厅8个处室意见,反复与省直部门进行沟通,召集相关处室召开了座谈会;四是赴郑州、洛阳、新乡、焦作、驻马店等地实地调研,听取基层单位意见,并通过标委会和行业协会征求了养老机构和社会组织意见。在此基础上,多次修改完善,形成了目前的《条例(草案)》。

  三、主要内容

  《条例(草案)》共9章72条,围绕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在积极借鉴20余个省市立法和规范性文件的基础上,考虑保持与《河南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有效衔接的原则,主要从总则、规划和建设、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养老服务、医养康养结合服务、扶持保障措施、监督服务、法律责任和附则方面作了规定。主要内容包括:一是在上位法和国家政策已有规定的基础上进行补充、细化;二是吸收上海、深圳、山东等先进地区已出台的养老服务条例立法经验和好的做法;三是总结我省近年来的经验做法,结合省情,提出前瞻性和创新性的规定。

  四、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

  《条例(草案)》在《河南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已有规定基础上,吸收外省做法,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一是规定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在编制市、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时,应当根据本地区人口结构、老龄化发展趋势,按照人均用地须不少于0.2平方米的要求,编制养老服务设施布局规划,明确从0.1提高到0.2平方米。二是明确新建社区养老设施,在竣工后应当及时移交民政部门。三是明确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的收费价格应当适当低于市场价格,以保证提供基本养老服务。四是明确养老机构收取保证金或者押金等费用的,金额不得超过该老年人入住养老机构月服务费的三倍,以避免以收取保证金或者押金名义,形成事实上的集资行为。五是明确养老服务组织需要缴纳的供水、供电、燃气、供暖等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应予以减免。六是在“法律责任”中,明确了不予移交养老服务设施、擅自改变用途等行为的处罚措施。

   附件:《河南省养老服务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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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文章来源: 河南省司法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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