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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加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建设的通知

养老政策 10-11

内民政发〔2021〕75号

各盟市民政局、自然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民政局、自然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加快发展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切实解决好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和建设问题,更好地满足老年人日益增长的居家社区养老服务需求,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科学合理规划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布局

  各级民政部门要组织编制本辖区内《养老服务设施专项规划》,做好与同级国土空间规划的衔接,不得违反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养老服务设施专项规划》的主要内容应及时纳入同级国土空间详细规划。各级自然资源部门要认真落实《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强规划和用地保障支持养老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自然资规〔2019〕3号),将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当地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并在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中予以优先安排。各级民政部门要会同自然资源部门认真规划街道和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并结合实际安排在合理区域。确保到2022年,每个街道建成一个具备综合功能的社区养老服务机构(街道级综合养老服务中心),社区日间照料中心(社区养老服务站)服务覆盖率达到90%以上,“一刻钟养老服务圈”基本建立。新建的街道级综合养老服务中心建筑面积不低于1000平方米,日间照料中心(社区养老服务站)建筑面积不低于350平方米。各地要加快推进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网络建设,发展集中管理运营的社区嵌入式、分布式、小型化、连锁化的养老服务设施和带护理型床位的日间照料机构。

  二、切实做好新建小区养老服务设施的配建工作

  新建住宅小区配建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用房应符合当地《养老服务设施专项规划》和社区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按照《城市公共设施规划规范》《城镇老年人设施规划规范》《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等要求规划布局。各级地方自然资源和住建部门要督促指导建设单位严格按照有关标准配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用房。新建住宅小区应按照每百户不少于20平方米建筑面积配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用房,且单处用房建筑面积不得少于350平方米。对分期开发的新建住宅小区项目,配建的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用房应当安排在首期,且不得拆分。

  对于确实无法安排在首期的项目,配建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用房必须在住宅总规模完成50%之前同步建设完成。开发建设单位应按照《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标准》《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标准》《无障碍设计规范》等标准规范的要求,设计配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用房。

  三、着力解决老旧小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用房问题

  在城市居住社区建设补短板和城镇老旧小区改造中要统筹推进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用房建设,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小)区无养老服务设施用房或现有设施用房未达到规划要求的,要加大资金投入力度,按照每百户不低于15平方米建筑面积的标准,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配齐。探索将老旧小区中的国企房屋和设施以适当方式转交政府集中改造利用。探索允许将空置公租房免费提供给社会力量,供其在社区为老年人开展助餐助行、日间照料、康复护理、老年教育等服务。

  四、严格落实“四同步”要求

  各有关部门必须把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用房纳入新建住宅规划,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自然资源部门在核发新建住宅小区项目用地的规划条件时,应根据《养老服务设施专项规划》、国土空间详细规划和有关技术规范的要求,同步提出配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用房的相关要求。民政部门应结合当地老年人口现状、养老服务需求以及设施运营管理需要对设施位置、各种功能用房面积、建筑高度、建筑日照、交通组织等提出具体的指导意见。在新建住宅小区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审查时,自然资源部门应当核查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用房是否符合规划条件,对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不得通过审查。在编制新建住宅小区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时,建设单位应根据该小区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确定的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类型和要求,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建设标准规范要求进行设计。因特殊情况需要变更配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用房设计的,应经原审批部门审核同意,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变更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用房设计内容。

  竣工验收阶段,承担配建任务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将新建住宅小区配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用房纳入工程验收范围。自然资源部门应当会同民政部门对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用房的配置情况进行规划核实,对未按规划要求配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用房的新建住宅小区项目,不予通过规划核实。开发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时,应与当地民政部门一起对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用房一并申请登记。新建住宅小区项目验收合格后,应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向项目所在地民政部门办理移交手续,签订《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用房移交协议书》并于30日内完成移交工作。对已交付产权人的养老服务设施用房由民政部门履行监管职责,监督其用于养老服务。未按要求办理配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用房移交手续的,自然资源部门暂缓办理住宅小区不动产登记手续。

  五、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要高度重视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用房的配套建设工作,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各级民政、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等相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明确任务分工,加强协调配合,切实把配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用房工作落实到位。

  从2021年起,全区各级民政、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每年联合开展新建住宅小区配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用房建设情况的监督检查,重点清查从本《通知》下发以后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用房规划布局、新建住宅小区配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房、老旧小区养老服务设施用房补短板进展、“四同步(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落实情况、地方财政资金投入及监管情况。

  全区各级民政部门要定期对住宅(小)区配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用房建设运营管理工作实施专项督导,建立年度定期报备制度,将移交设施和运营情况于每年11月底前报送自治区民政厅,同时抄送自治区自然资源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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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文章来源: 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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