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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关于推进全区养老护理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的通知

养老政策 10-12

内民政发〔2021〕99号

各盟市民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民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9〕5号)和《关于实施康养职业技能培训计划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73号)及自治区有关通知精神,进一步提升全区养老护理队伍整体素质,健全养老护理员培训体系,积极推进养老护理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促进康养服务技能人才培养和劳动者就业创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全面提升、强化技能、服务养老、促进就业”的工作思路,以提高养老护理员职业化、专业化、规范化水平为目标导向,健全养老护理员培训体系,加快培养数量充足、结构合理、素质优良、服务优质的养老护理员队伍。

  (二)目标任务。到2022年末,全区培养培训养老护理员1万人次以上。2021年底前,至少完成3000名养老护理员的职业技能培训工作。各盟市具体培训任务按照当地60岁以上老年人数量占全区总数比例相应确定。

  二、完善护理员培训体系

  (三)培训对象。全区范围内从事以及有意向从事老年人生活照料、护理服务工作的相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养老服务机构养老护理工作人员、家政服务业、物业服务公司、旅居养老机构等从事养老服务的人员和养老服务相关专业的院校在读生、毕业生。

  (四)培训内容。养老护理员培训内容分为三类,包含养老护理员岗前(适岗)培训、养老护理员专业技能培训以及养老服务人员技能提升培训。培训教材应符合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教材规定。

  1.养老护理员岗前(适岗)培训:包括相关法律法规、职业道德、老年人护理基础知识、老年人常见病护理、老年人基本救助方法等。

  2.养老护理员专项职业技能培训:开展养老照护、老年人日常康复应用、老年人失能失智照护、老年人照护需求评估、老年人健康管理等职业技能培训和养老服务类课程。

  3.养老服务人员技能提升培训:按照养老机构岗位和养老护理员对应等级设定相应培训课程内容,并按标准进行培训及职业技能等级评价。

  (五)培训方式。养老护理员培训采取理论培训、实际操作培训等形式开展。根据疫情防控措施,可结合线上授课研讨和视频录播的形式开展。

  三、培训主体和经费保障

  (六)培训主体。承接培训任务的各类培训主体应具备相应资质,各盟市民政、人力资源部门可依托具备养老护理员培训资质的职业院校、企业、社会团体、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公共实训基地、养老服务机构开展培训(相关培训机构名录可在自治区民政厅、人社厅网站查询)。支持和鼓励开设养老护理相关专业的高校承接各级、各类养老护理员培训任务,并按政策给予相应培训补贴。

  (七)组织实施。开展养老护理员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的职业培训机构和企业,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技能提升行动资金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内人社发〔2019〕60号)《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职业技能培训管理办法的通知》(内人社办发〔2019〕173号)组织实施。培训机构在组织实施养老护理员培训前,应制定详细的培训方案,明确培训课程、学时、人数、师资、考核评价办法等内容,并提供相应的资料、教材和场地,并将培训申请、培训方案等相关材料于开班前5日内上报至当地民政或人社部门备案。

  (八)经费保障

  1.培训经费。对符合条件的养老护理员培训,按规定落实好培训补贴、创业培训补贴以及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政策,所需资金从职业技能培训补贴资金项目中列支;鼓励各地会同财政部门适当提高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标准。

  2.岗位津贴。各盟市、旗县区要按照自治区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内政发〔2021〕57号)要求认真落实养老护理员岗位津贴政策。鼓励有条件的地区适当提高养老护理员岗位津贴;鼓励市场主体建立从业人员薪酬待遇与职业技能等级和服务内容、时间、难易等挂钩机制,实现技高者多得,多劳者多得。

  (九)实施考核。按照《养老护理员国家职业技能标准(2019年版本)》和自治区专项能力考核标准,由自治区人社厅备案的评价机构(具体机构可到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网www.osta.org.vn查询)对参加职业技能等级或专项能力培训的护理员进行职业技能等级评价,对经考核合格的发放职业技能等级或专项能力证书。

  四、组织保障和相关工作

  (十)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民政、人社部门要把养老服务职业技能培训作为重要民生工程,纳入紧缺急需人才工种目录,纳入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就业再就业培训体系,纳入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加强沟通协调,形成工作合力。积极明确进度安排,确保培训工作扎实推进。

  (十一)加大宣传力度。各级民政、人社部门要广泛开展宣传,积极通过报刊、电视、广播、网络等各类新闻媒体,提升社会各界对养老服务人才队伍建设政策的知晓度,认真做好培训宣传引导工作,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吸引社会力量广泛参与。

  (十二)强化责任落实。各级民政、人社部门要加强对养老护理员培训的统筹安排和职业技能等级评价工作。经民政、人社部门审核同意开班的培训主体,要按照备案的培训方案认真组织培训。开展线下培训的要留存培训全程视频资料,线上培训的要利用人脸识别、学习图像抓拍等技术,留存线上学习记录,不得擅自删减培训内容、缩短培训课时,确保培训过程可追溯,质量可监控。培训完成后,要及时组织结业考核,并将考核资料妥善存档。

  (十三)加强监管力度。各级民政、人社部门要按照《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职业技能培训管理办法的通知》(内人社办发〔2019〕173号)要求,对养老护理员培训进行实名制管理,落实信息发布、开班申请、开班审批、培训监管、结业申请、结业审批、补贴申请、补贴审批等流程,及时更新劳动就业核心业务经办子系统,做到全程监管。发现培训主体申报培训相关信息与参训人员实际情况不符的,不得申请培训补贴。伪造申报资料、骗取套取培训补贴的,一经查实,追回培训补贴资金,并依法依规予以严惩。

  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

  社会保障厅

  2021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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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文章来源: 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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