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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动建设普惠型养老机构!天津拟发文支持!

养老动态 06-03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养老服务改革发展的意见》,推动我市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市民政局会同相关部门拟制了《天津市深化养老服务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现面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


《实施意见》明确:

  • 每个街道(乡镇)不少于1家区域型嵌入式机构(养老服务综合体)、N家社区型嵌入式机构(居家养老服务中心)

  • 推进居家养老服务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完善为居家失能、慢性病、高龄等老年人提供家庭病床、家庭养老床位等服务支持政策,发展“家门口”老年助餐、助浴、助洁、助行、助医、助急等多样化服务。

  • 按照兜底保障型、普惠支持型、完全市场型三类推进养老机构分类管理,研究制定普惠支持型养老机构支持办法。

  • 扩大普惠性供给,以国家资金示范带动社会资本参与建设养老服务设施,推动建设一批价格适中、方便可及、质量可靠的养老服务机构。

  • 吸引外(内)资来津举办养老服务机构,外(内)资在津参与养老服务发展享受同等待遇。

《实施意见》主要内容如下↓

工作目标

到2029年底,全市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基本健全,老年宜居的社会环境初步建立,“津牌养老”服务品牌全面打造,形成基本养老服务更加优质、养老服务业态更加多样、要素保障能力持续增强的多元惠老格局。

到2035年底,人人保障、人人享有、人人受益的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全面建成,开放、竞争、公平、有序的养老服务市场更加成熟,供给高质量、服务多渠道、产品多领域的养老事业和康养产业协同发展,养老、孝老、敬老的老年友好型社会基本建成,兜底性、普惠型、多样化的天津特色现代化养老服务体系成熟定型。

主要任务

(一)强基础,进一步织密三级养老服务设施网络。

1.优化调整设施布局。严格按照人均用地不少于0.1平方米的标准,分区分级规划设置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落实新建住宅小区与配套养老服务设施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要求,将养老服务设施纳入项目配套,严格规划审批管理,确保新建住宅小区按标准配建并按协议及时移交。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区要通过补建、购置、置换、租赁、改造等方式因地制宜补足养老服务设施。支持在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开辟空间用于养老服务。养老服务设施严禁挤占、侵占和改作他用。(各区人民政府,市民政局、市规划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2.完善三级养老服务网络。以区为单位建设连锁化运营、标准化管理的养老服务网络。“区级一中心”。依托区养老服务指导中心建设区级综合养老服务管理平台,整合优化养老服务人员实训、养老服务评估、老年用品展示、养老服务示范、养老服务指导、信息平台等功能。“街乡镇一阵地”。依托养老服务综合体加强区域养老服务能力建设,发挥专业照护、服务转介、资源链接等作用,促进上下联动,推动供需衔接。“居(村)一场所”。依托居家养老服务中心、日间照料服务中心(站)、农村互助幸福院等载体,推进社区(村)级养老服务网络建设。支持在社区(村)综合服务设施开辟空间用于养老服务,人数较少、面积较小的社区(村)可在党群服务中心设老年活动室,为社区(村)老年人提供服务顾问、老年助餐、活动场所等服务。(各区人民政府,市民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3.大力发展嵌入式机构。按照“1+N”思路,每个街道(乡镇)不少于1家区域型嵌入式机构(养老服务综合体)、N家社区型嵌入式机构(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具备“三入四嵌一床位”等综合服务功能,打破机构养老和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的界限,打造“居家—社区—机构”综合型服务,打通养老服务的“最后一米”。(各区人民政府,市发展改革委、市民政局、市规划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扩普惠,进一步提升基本养老服务覆盖面。

4.居家养老服务提质增效。推进居家养老服务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完善为居家失能、慢性病、高龄等老年人提供家庭病床、家庭养老床位等服务支持政策,发展“家门口”老年助餐、助浴、助洁、助行、助医、助急等多样化服务。加强失能老年人家庭照护者培训,推进家庭适老化改造,鼓励发展康复辅助器具社区租赁服务。加强无障碍环境建设,推进适老住宅建设,支持老旧小区加装电梯。(各区人民政府,市民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卫生健康委、市市场监管委、市残联按职责分工负责)

5.社区养老服务供给充足。推进“社区+物业+养老服务”,积极培育专业化服务机构和品牌平台企业,增强专业照护、日间照料、康复护理、上门服务等能力。社区(村)“两委”应把服务老年人作为重要职责,掌握辖区内老年人情况和服务需求,协助开展养老服务。将社区养老服务纳入城市一刻钟便民生活圈建设重点内容,补齐社区老年人活动场所短板,开展文体娱乐、社会交往等活动。加强特殊困难老年人探访关爱服务,鼓励开展“喘息服务”。(各区人民政府,市委社会工作部,市民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商务局、市卫生健康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6.机构养老服务固本强基。按照兜底保障型、普惠支持型、完全市场型三类推进养老机构分类管理,研究制定普惠支持型养老机构支持办法。深化公办机构运营改革,鼓励公办机构在做好兜底保障基础上,向社会开放空余床位,扩大普惠养老服务。鼓励公建民营、民办等多种方式,新建或改扩建养老服务设施,增强设施服务能力。引导养老机构将专业服务向所在社区辐射延伸,强化面向残疾、失能、认知障碍等需要长期照护老年人的照护服务。探索“老年父母+残疾子女”家庭共同入住养老机构或其他照护机构,支持有能力的养老机构收住重度残疾人。(各区人民政府,市发展改革委、市民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市残联按职责分工负责)

7.农村养老服务补齐短板。将发展农村养老服务作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内容,指导各区将农村养老服务设施纳入乡镇级国土空间规划或村庄规划。老年人口较多、养老服务需求集中的农村社区,应当按照每百名老年人一百平方米以上的标准配建养老服务设施;老年人口较少的农村社区,可与相邻行政村集中配置一处。因地制宜扩大农村养老服务供给,着力提高农村养老服务质量水平。加强农村养老服务三级网络建设,推广“党建+农村养老服务”模式,支持具备条件的村级党组织牵头发展互助性养老服务。支持各类社会力量投资发展农村养老服务。(涉农区人民政府,市委社会工作部,市民政局、市规划资源局、市农业农村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8.医养康养服务深度融合。强化医疗卫生资源和养老服务资源的有机结合,资源共享,服务衔接。落实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做实老年人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发挥中医药和中西医结合在老年病、慢性病防治等方面优势和作用。推动优质医疗资源下沉延伸服务,支持有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在签约合作的养老机构内部设立医疗服务站点。鼓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签约合作的养老机构内部设立家庭医生工作室,为老年人就近就便开展基本医疗服务。(各区人民政府,市民政局、市卫生健康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兴产业,进一步挖掘养老服务市场潜力。

9.更好发挥政府主导作用。扩大兜底性供给,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稳步推进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完善城乡特困人员集中供养制度,做好老年人福利政策落地实施。扩大基础性供给,健全老年人能力评估制度,动态调整基本养老服务清单。扩大普惠性供给,以国家资金示范带动社会资本参与建设养老服务设施,推动建设一批价格适中、方便可及、质量可靠的养老服务机构。引导国有资本积极培育发展以普惠养老服务为主责主业的国有企业,推动培训疗养机构转型发展养老服务。(各区人民政府,市发展改革委、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国资委、市医保局、市残联按职责分工负责)

10.激发市场资源配置活力。培育养老服务消费市场,促进老年用品产业升级,支持养老服务与文化、旅游、餐饮、体育、家政、教育、养生、健康等融合发展,创新和丰富养老服务产业新模式与新业态,积极释放养老服务的经济功能。吸引外(内)资来津举办养老服务机构,外(内)资在津参与养老服务发展享受同等待遇。促进老年旅游发展。(各区人民政府,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民政局、市商务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卫生健康委、市体育局、市投资促进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1.积极培育全社会敬老孝老养老浓厚氛围。推进“寸草心”“手足情”志愿助老服务活动规范化开展,促进新时代“银龄行动”提质增效。充分发挥青年志愿者的专业优势,加强助老服务志愿者队伍建设。加强基层老年协会建设,鼓励支持基层老年协会积极开展敬老爱老助老活动。健全完善人口老龄化国情教育机制,激活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的社会动力。健全完善老年人权益保障机制,探索老年人意定监护实施机制。(各区人民政府,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团市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12.深化推进京津冀养老协同发展。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合作共建、同质同标”的原则,推动我市优质养老资源向河北地区延伸布局。完善京津冀养老服务协同机制,重点推进项目、政策、人才、医养、区域、行业协同。推动三地养老服务产业支持政策、标准规范、数据信息等方面的衔接共享,探索养老服务资源对接合作新路径。发挥养老服务领域社会组织作用,开展养老项目对接、优质养老资源宣传推介。(各区人民政府,市发展改革委、市民政局、市人社局、市卫生健康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重品质,进一步强化养老服务监管质效。

13.优化营商环境。持续改善养老领域政务服务,定期公布养老产业扶持政策措施清单和投资指南,跟踪评估市场准入有关政策落实情况。推进“一件事一次办”,完善养老机构登记备案、材料审核、建设标准、服务规范等咨询指导服务。推进信用机制建设,建立“养老服务+信用”机制,严格依据失信惩戒措施清单对失信主体实施惩戒。(各区人民政府,市发展改革委、市民政局、市市场监管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消防救援总队按职责分工负责)

14.完善标准体系。发挥市级养老服务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作用,组织制定一批体现天津特色、适应服务管理要求的养老服务行业标准。推动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基本规范、养老机构等级划分与评定等国家标准和我市相关行业标准的实施。(各区人民政府,市民政局、市市场监管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15. 规范执法监管。建立健全行政执法标准化培训机制,规范执法检查、立案、调查、审查、决定等程序和行为。推进市场秩序监管,加大依法打击查处力度,切实防范诈骗风险,严禁利用养老服务机构设施和场地开展与养老服务无关的活动。推进跨部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联合抽查,检查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夯实养老服务机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风险监测与防控,提高养老服务领域应急救援能力。(各区人民政府,市民政局、市市场监管委、市消防救援总队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优环境,进一步夯实养老服务保障要素支撑。

16.激励人才培优。落实国家养老服务专业技术人才评价制度,广泛开展从业人员职业技能培训、岗前培训,畅通养老护理职业发展通道。鼓励引导养老服务人才参加全国社会工作者职业资格评价。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根据老年人口数量合理配备持证社会工作者。引导养老服务机构完善薪酬分配办法,向一线工作人员倾斜。(各区人民政府,市委社会工作部,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7.拓展用地空间。市、区两级按需编制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布局专项规划。对单独成宗供应的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用地,鼓励优先以租赁、先租后让方式供应。鼓励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以租赁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支持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用于养老服务、医养结合项目建设。盘活利用城镇现有空闲商业用房、厂房、校舍、办公用房、培训设施及其他设施提供养老、医养结合等服务,并适用过渡期政策,5年内继续按原用途和权利类型使用土地。(各区人民政府,市民政局、市规划资源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8.加大财税支持。推动形成多元投入机制,提高养老领域投入的科学性、精准性、稳定性和连续性。完善基本养老服务经费保障机制,确保本级用于社会福利事业的彩票公益金不低于55%的资金用于支持发展养老服务。对养老服务机构和其他从事养老服务的组织,符合税法规定的可依规享受税收优惠,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依据的可依规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养老服务机构用电、用水、用气、用热按居民价格执行。(各区人民政府,市发展改革委、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9.发展养老金融。鼓励金融机构通过银行贷款、融资租赁、信托计划等方式,加大对养老经营主体的融资支持。鼓励商业银行和政策性银行出台针对养老产业的专项信贷政策,拓宽贷款抵质押品范围。鼓励非银行金融机构通过基金、信托、融资租赁等方式加大对养老产业的融资支持,加强对中小养老服务企业的信贷担保支持。通过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等资金渠道,支持符合条件的养老服务基础设施建设。支持符合条件的养老企业通过发行基础设施公募REITs,盘活养老设施资产。(各区人民政府,市发展改革委、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地方金融管理局、天津金融监管局、天津证监局、人民银行天津市分行按职责分工负责)

20.强化数智赋能。搭建市级养老服务资源网,打造城市级“津牌养老”综合平台,为全市养老工作提供技术支撑,提高养老服务透明度、可及性。搭建全市统一的养老服务数据库,建立多种数据套餐和数据模型,在监管、管理和服务方面提供数据支撑,形成全市一盘棋,一张网格局。(各区人民政府,市民政局、市市场监管委、市统计局、市数据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编辑 | 顾颖

来源 | 天津市民政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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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文章来源: 天津广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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