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浙江省民政厅等七部门联合印发《浙江省养老机构预收费监管若干规定》,进一步规范养老机构预收费行为。
新规明确多项预收费标准:养老服务费预收周期不得超过12个月,押金不得超过月床位费12倍,会员费收取人数不得超过备案床位数,预收费总额不得超过养老机构固定资产净额。
同时规定两类机构不得收取会员费,该规定将于2026年4月30日实施。
新规明确多项预收费标准:养老服务费预收周期不得超过12个月,押金不得超过月床位费12倍,会员费收取人数不得超过备案床位数,预收费总额不得超过养老机构固定资产净额。
同时规定两类机构不得收取会员费,该规定将于2026年4月30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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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文章来源: 观点地产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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