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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北京市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扩大试点方案》(京医保发〔2020〕30号)

养老政策 11-25


  一、背景依据

  为落实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关于扩大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37号),积极稳妥推进本市长期护理保险扩大试点工作。

  二、目标任务

  探索建立长期护理保险的参保保障、资金筹集、待遇支付等政策体系;探索建立失能评估、护理需求认定和护理服务等标准体系和管理办法;探索建立各类长期护理服务机构和护理人员协议管理和费用结算等办法;探索建立长期护理保险管理服务规范和运行机制。在“十四五”期间形成可复制、可推广、可持续的互助共济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政策框架,在全市范围内推开。

  三、主要内容

  (一)参保对象和保障范围。辖区内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暂不含学生、儿童),应纳入长期护理保险参保范围。因年老、疾病、伤残等原因,经医疗机构规范诊疗、失能状态持续6个月以上,经申请通过评估认定的重度失能参保人员,可按规定享受相关待遇。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和基金承受能力,逐步扩大保障范围。

  (二)资金筹集。探索建立互助共济、责任共担的多渠道筹资机制。扩大试点阶段筹资标准暂定为180元/人/年,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和保障水平相适应的筹资动态调整机制。城镇职工筹资由单位和个人共同分担,分担比例为5:5。城镇职工单位缴费由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划转,不增加企业负担;个人缴费由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代扣代缴。城乡居民筹资由财政和个人共同分担,分担比例为5:5,其中符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财政全额补助条件的人员,其参加长期护理保险个人缴费由财政全额补助。探索通过财政等其他筹资渠道,对特殊困难退休职工缴费给予适当资助。

  (三)保障内容。以保障重度失能人员基本生活照料和与基本生活密切相关的医疗护理为主要内容,提供相应的护理服务。

  (四)失能和护理需求评估。建立试点期长期护理保险失能评估标准及护理需求认定办法。

  (五)待遇支付。长期护理保险服务分为机构护理、社区护理和居家护理,由护理服务机构和护理人员为参保人提供符合规定的护理服务。根据护理需求、服务提供方式等制定差别化的待遇保障政策。对符合规定的长期护理费用,待遇保障水平为3000元/月,基金支付标准控制在70%左右。加强费用控制,探索适宜的付费方式。鼓励使用居家和社区护理服务。做好长期护理保险与高龄、失能老年人补贴以及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等政策的衔接。

  四、涉及范围

  石景山区政府、各有关部门

  五、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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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文章来源: 北京市医疗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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