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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深化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指导意见》政策解读

养老政策 07-09

  2022年6月10日,浙江省医疗保障局浙江省财政厅印发了《关于深化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指导意见》(浙医保联发〔2022〕6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现就有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政策制定背景

  长期护理保险制度(以下简称长护险),是党中央、国务院为应对人口老龄化、健全社会保障体系作出的一项重要部署。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长护险制度建设工作,2017年以来,在宁波国家试点的基础上,先后在桐庐县、嘉兴市、义乌市、温州市等地陆续开展试点,在制度框架、政策标准、运行机制、管理办法等方面进行了有益探索。今年,深化长护险试点工作被列入我省共同富裕“1+5+n”重大改革事项之一、省政府十项民生实事重要任务,并作为“浙里康养”的标志性成果加以推进。为加强制度顶层设计,统一和规范试点地区的长护险政策,在全面总结前期试点经验基础上,按照国家既定政策框架,省医保局省财政厅联合起草了《指导意见》。

  

  二、政策依据

  《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关于扩大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37号)

  《浙江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实施方案(2021-2025年)》

  2022年浙江省政府工作报告(2022年1月17日)

  

  三、适用对象

  省内开展长护险制度试点的地区。

  

  四、主要内容

  《指导意见》由四个部分组成,即总体要求、基本政策、管理机制和组织实施。基本政策主要内容:

  (一)参保对象。试点地区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同步参加长期护理保险。

  (二)保障范围。起步阶段,重点解决重度失能人员基本护理保障需求,优先保障符合条件的重度残疾人、失能老年人。

  (三)资金筹集。起步阶段,按照每人每年90-120元的标准定额筹资。在职职工参保人员长期护理保险费由个人和用人单位同比例分担;退休人员由个人和医保统筹基金同比例分担。个人缴费部分可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中代扣代缴。单位缴费部分从其缴纳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中划转,不增加单位负担。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长期护理保险费由个人和财政参照统筹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比例分担。医疗救助对象参加长期护理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可参照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资助参保政策按规定予以补助。

  (四)失能评估。参保人员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待遇,应通过失能等级评估并达到重度失能等级。执行统一的失能评估标准。

  (五)待遇支付。经医疗机构或康复机构规范诊疗、失能状态持续6个月以上或因年老失能,经申请通过评估认定符合重度失能标准的参保人员,按规定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待遇。长期护理保险基金主要用于支付符合规定的机构和人员提供护理服务所发生的费用。起步阶段,符合规定的居家护理服务费用基金支付比例为80%,符合规定的机构护理服务费用基金支付比例为70%。

  

  五、新旧政策差异

  一是制度政策顶层设计。构建适应共同富裕示范区建设的长护险试点政策体系,在国家政策框架下,统一规范保障范围、筹资机制、待遇标准等核心内容,指导全省试点工作。

  二是参保对象覆盖城乡。参保范围覆盖全体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体现共同富裕建设背景下制度的公平性和普惠性。允许试点地区根据经济发展水平、资金筹集能力、服务供给情况分阶段推进,逐步扩大参保对象范围。

  三是资金筹集责任共担。建立稳定、可持续的多元筹资渠道,根据不同人群采用不同的筹资分担模式,由个人、单位、财政、医保基金共同承担。筹资标准坚持低水平起步,由各统筹区按照社会经济发展情况,在90—120元/年之间定额筹集。

  四是保障待遇统一适度。坚持保障基本,全省统一享受条件、统一支付范围、统一支付标准,消除因政策差异引起的地区、城乡和收入差距,待遇保障更加公平。鼓励选择居家护理,推进服务可及。

  五是评估标准部门互认。执行统一的失能评估标准。在国家《长期护理失能等级评估标准(试行)》部门文件基础上,组织编制并发布《失能等级评价规范》省级地方标准,建立多部门标准共享互认机制,协同推进长护险试点工作。

  

  六、关键词解释

  长期护理保险,是指以互助共济方式筹集资金、为长期失能人员的基本生活照料和与之密切相关的医疗护理提供服务或资金保障的社会保险制度。

  

  七、文件解读单位及解读人

  解读单位:浙江省医疗保障局改革发展处

  解读人:郭飞

  联系电话:0571-8105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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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文章来源: 省医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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