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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新建住宅小区配建养老服务设施“四同步”实施办法(试行)》解读

养老政策 09-08

  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加快发展社区养老服务,规范解决新建住宅小区配建养老服务设施问题,不断满足老年人持续增长的养老服务需求,为老年人提供优质方便的就近养老服务,近日,省民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住建厅联合印发了《湖北省新建住宅小区配建养老服务设施“四同步”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一、出台《办法》的背景

  推动社区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达标,是贯彻落实国家及省有关养老服务决策部署的重要任务。《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9〕5号)明确提出:在全国部署开展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建设情况监督检查,重点清查整改规划未编制、新建住宅小区与配套养老服务设施“四同步”(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未落实、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未达标、已建成养老服务设施未移交或未有效利用等问题。我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17〕44号)等明确规定:新建城区和新建居住区应当根据规划要求和建设标准,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并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十四五”国家老龄事业发展和养老服务体系规划》和《湖北省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十四五”规划》明确将“新建城区、新建居住(小区)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达标率100%”设置为约束性指标。

  

  二、《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包括适用范围、配建要求、配建程序、移交程序、运营管理、其他要求及附则共7个部分。

  (一)关于适用范围。《办法》明确适用于湖北省行政区域内新建住宅小区(包括新建居住区和新建居住小区)配建的养老服务设施,界定了“养老服务设施”的概念。

  (二)关于配建要求。一是明确了规划布局要求,如配建养老服务设施应当符合相关养老和社区规划,按照现行《城镇老年人设施规划规范》(GB50437)、《社区生活圈规划技术指南》(TD/T1062-2021)等标准,按照每百户不少于20平方米配建养老服务设施,落实社区生活圈规划人均不低于0.1平方米养老用地要求,选址宜环境优美,基础设施要完备等,并对设置楼层、日照时数、环境安全、道路设计、外观标识等作出具体规定。二是明确了设计要求。应按照《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标准》(建标143-2010)、《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标准》(JGJ450)、《无障碍设计规范》(GB50763)、《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等标准设计配建养老服务设施。三是明确了竣工验收要求。配建养老服务设施应严格按照设计文件实施,达到简单装修即可使用的标准。

  (三)关于配建程序。明确了在规划、用地、设计规范、规划许可、建设要求、竣工联合验收等养老服务设施配建各项程序各部门的具体职责和操作规范。

  (四)关于移交程序。明确了养老服务设施配建后如何移交、如何登记、产权归属等具体问题。新建住宅小区配建养老服务设施作为居住区的公共服务配套用房,由开发单位建设并无偿移交县级民政部门或项目所在地乡镇(街道)政府用于养老服务,不动产权利归县级民政部门或项目所在地乡镇(街道)政府。

  (五)关于运营管理。明确了民政部门依据部门职责具体负责配建养老服务设施的使用监管,鼓励配建养老服务设施实施“公建民营”,探索开展连锁化、品牌化、专业化运营,提升养老服务质量和水平。

  (六)关于其他要求。明确提出各地要加强新建住宅小区配建养老服务设施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民政、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等相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结合本辖区实际细化具体办法,明确任务分工和监管要求,加强配合协调,及时监管并依法处理不按有关要求规划、设计、建设、移交、使用配建养老服务设施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七)关于附则。明确所涉及的标准、技术和规范与国家新颁布实施的标准、技术和规范不一致的,以国家新颁布标准、技术和规范为准。各市、州、县(市、区)可依照《办法》制定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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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文章来源: 湖北省民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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