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12月11日,奚明驾驶小车行驶途中,与南昌退休女工李冰驾驶的轻便摩托车相撞,两车受损,李冰受伤。李冰住院治疗34天,被鉴定为伤残九级,共花去医疗费9200元,后续治疗费1500元。南昌市公共交通管理局认定奚明负本次事故主要责任,李冰负次要责任。由于双方因赔偿金额未能达成协议,故李冰上诉到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包括误工费在内共78000元。
法庭上,奚明辩称,原告是退休职工,不存在误工费。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鉴于肇事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保险,故保险公司应在其保险合同规定限额内承担赔付责任。不足部分,由被告奚明承担。对于原告要求被告赔偿误工费,因原告系退休职工,且有固定退休工资,故不予支持。
点评:江西华兴律师事务所律师徐硕友、雷志强
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还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本案中,受害人李冰已经退休,没有实际的误工费,所以其误工费的诉讼得不到法院支持。
来源:老人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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