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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弃老母亲 丧失继承权

老年权益 08-24

  【案情简介】

  梁大娘中年丧夫,一人拉扯独子小陈成人。小陈婚后把老人接到城里同住,婆媳矛盾让小陈很头痛,两人每天为小孩的抚养问题起争执,老人常为此吃不上饭。梁大娘的侄子得知后,将七十岁大娘接回乡下,小陈迫于媳妇压力,对老人生活不闻不问。两年后老人孤独离世。

  村民对小陈遗弃老人的行为很是气愤,帮着料理完后事,小陈回乡接收母亲房产,村委咨询乡司法所、征求老人侄子意愿后决定,房屋由村委收回。小陈认为村委无权干涉家事,遂提起诉讼要求继承母亲的房产。

  【律师评析】

  继承法第七条规定,遗弃被继承人的,丧失继承权。因这条规定在法律总则部分,所以行为人丧失的,不仅包括法定继承权,也包括遗嘱继承权。

  本案中,梁大娘年老体衰生活无法完全自理,小陈有赡养能力对老娘不闻不问,属于继承法规定遗弃老人的行为,应当绝对的丧失继承权,即使大娘对小陈立下遗嘱。

  为保证被遗弃老人得到照顾的权利,继承法第十四条规定,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配给他们适当的遗产。本来大娘的侄子完全可以依据此条主张分得遗产的部分甚至全部,但为避免家族争议,在村委征求意见时,他明确表示放弃主张这部分权利。

  最终,法院依据继承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将村民梁大娘的遗产房屋,判归村集体所有,驳回了小陈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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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文章来源: 网络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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