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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约定伤害自负 养老中心不能免责

老年权益 03-31

编辑同志:

我退休后身患多种疾病,入住养老中心约定由专人护理。半年前,我在散步时因突然头晕、身边没有护理人员倒地受伤致残。当我要求赔偿时,养老中心以其提供的格式《入住协议》中已明确约定,我入住期间因摔倒造成的医疗费用、残疾损失一律自负为由,予以拒绝。

请问:在养老中心没有提请我注意“伤害自负”内容的情况下,所涉内容是否有效?读者:钟东红

钟东红读者:

本案所涉“伤害自负”内容无效,即养老中心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方面,格式合同中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免责条款无效。

免责条款是指当事人约定的用以免除或限制其未来所负合同责任的条款。《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第五百零六条分别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

因为《入住协议》中的对应内容,属于免除养老中心责任、加重你责任、排除你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养老中心没有采取合理方式提请你注意,加之内容涉及人身损害,所以,该约定内容从一开始时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另一方面,安全保障、安全注意是养老服务机构应尽的义务。

养老机构安全保障、安全注意义务主要是针对其特定的服务对象的服务行为,是否达到了法律法规或者操作规程所要求的通常保障、注意程度而言。养老中心属于专业养老服务机构,服务对象提供适格陪护人员、参照相关服务流程是其应尽的合同义务。其中,当然包括对于生活自理及健康状况存在一定问题的服务对象,应给予更多的关注,防范其因自身机体功能不足而造成人身损害风险,对跌落、摔倒等突发情况应制定防范预案等。

在《入住协议》已约定对你实行专人护理的情况下,养老中心却让你独自散步,而你在协议生效期间摔倒恰恰存在着无人照料这一因素,意味着养老中心未尽职责。当然,你明知自己身患多种疾病,却对独自散步可能出现的不利后果疏忽大意或轻信可以避免,也属于过错。对此,《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因此,你也应当分摊一定的损失。

廖春梅 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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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文章来源: 新浪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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