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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问答:解决财产分割和儿女对老人所承担义务比例的划分

老年权益 08-28

  赣州一位老同志问:我现年70岁,老伴67岁,每月有退休金2200元,老伴有1300元,共生有两子两女,均已成家立业,都在外地同一个城市工作。在此之前我俩在老家独自生活,无需子女的赡养和照顾。随着年龄增大,身体欠佳,时常生病,现急需子女的照顾和护理。我俩在老家于1999年建了一栋房子,当时花费17万余元,现在的价值大约180万。在建房子时,因资金不足,由大儿子筹集资金7万余元,小儿子也筹集资金5万余元。房子的地基是我岳父的旧房地基。现在该房子已经由我办理了各项权证。  现在,我想得到子女的照顾,但是又不愿同子女同住一屋,这个问题怎样解决?又不知如何将老家的房子更合理的分割给子女,如何划分子女对我应该承担的义务?  回答:对于你提出的问题,可以依据《继承法》的相关规定来处理,适用《继承法》以下条款:  第九条 继承权男女平等。  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十三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第二十六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  结合你的实际情况,首先最重要的一点是,这些房子是你和老伴的合法财产,你可以订立遗嘱,按照自己的意愿确定各个子女的所得份额,你们的子女无权干涉。如果你要考虑其他的一些因素来确定划分问题,按照《继承法》的相关规定,这栋房子有一半的产权属于你老伴,其余的一半财产,你的老伴和4个孩子可以平均分配。按180万元来计算,你老伴可以分得108万,你的4个孩子每人可以分得18万。如果你是和老伴一起订立遗嘱,以你和老伴作为被继承人,那么180万元由你的4个孩子平均继承,每人45万。其他的一些因素如建房资金来源、地皮来源等问题,在你已经还完债务、取得房屋各项合法权证后都不能成为法律问题,如果要考虑感情因素,你可以与家人进行商量,适当给予补偿。  至于你提出的不想同子女同居一屋的问题,你可以参考2013年7月1日起施行的新《老年人权益保护法》第二章的法律规定,与子女进行商量,妥善解决这个问题。  家庭财产划分是一个十分棘手的问题,我们也仅仅是按照你的来信所提供的信息提出的答复,所以给你的答复仅仅是一种参考意见。如果要得到最有效的帮助,你可以直接向当地律师或法院等相关法律人士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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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文章来源: 老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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