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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前讲明身后事避免纠纷 越来越多的老人选择遗嘱公证

老年权益 08-29

  农村旧俗认为,老年人生前交代“后事”是一件不吉利的事。不过,这一传统观念正在悄悄发生变化,越来越多的老年人不再视立遗嘱为“禁忌”。慈溪市公证处负责人告诉记者,近两三年来,老年人办理、咨询遗嘱公证的数量明显增多,今年1至10月份,市公证处共办理70岁以上老年人遗嘱公证70余起。  督促子女履行赡养义务  11月初,中年男子阿明(化名)推着坐在轮椅上满头银发的母亲来到市公证处办事大厅,要求办理遗嘱公证。阿明的老母亲今年80多岁,老伴已去世多年,膝下一子四女。老人表示,儿子平时待她还可以,她希望自己过世后将名下的两间楼房归儿子所有。公证员根据相关法定程序,为老人办理了遗嘱公证。  出人意料的是,几天后老人再次来到了公证处办事大厅。这一次,陪同老人前来的是她的三个女儿,要求撤销之前立的遗嘱公证。老人的女儿认为,自从办了遗嘱公证后,儿子阿明开始对母亲不理不睬,三个女儿表示并不是想和兄弟争财产,而是想来通过撤销公证遗嘱来制约兄弟,让他好好地履行赡养老人的义务。通过与老人单独交流,公证人员了解到老人的真实想法:希望将遗产留给儿子,又担心儿子对她越来越差。  “今年办理的70多起遗嘱公证中,绝大多数涉及到了农村房产继承问题,而房产继承又与老人的赡养义务紧密相关。”该负责人表示,遗嘱公证是遗嘱人死亡后发生效力的,在立遗嘱人去世前,遗嘱仍可变更。结合本案,公证员建议老人在办理遗嘱公证时,可以考虑将赡养、后事料理等事项作为遗嘱的生效要件,以督促继承人履行义务。  避免继承人之间的矛盾纠纷  “我父亲的几百万元存款和几处房屋是不是要打官司了?”上个月,一位30多岁的年轻人小刘(化名)手持房产证急匆匆地跑进公证处办事大厅。原来,小刘是家中独子,父亲办企业留下不少财产,但因长年劳累已于去年病逝。小刘表示,因为事发突然,父亲并没有立下遗嘱。而他的爷爷先于其父亲死亡,奶奶健在。因此小刘担心父亲的遗产会被父亲的兄弟姐妹继承。  公证员了解情况后,向小刘解释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相关规定。首先,当事人的配偶、子女、父母为第一继承人,小刘父亲的兄弟姐妹并不在此列。其次,小刘的爷爷先于父亲过世,不发生转继承;奶奶健在,可能发生转继承(小刘父亲的兄弟姐妹,有权继承小刘奶奶从小刘父亲处继承的财产份额)。不过,小刘奶奶可以办理继承公证,自己决定接受还是放弃小刘父亲遗产的继承权。  “老年人提前办理此类公证手续,在生前讲明白身后的相关事宜,可以有效避免家族成员因财产继承引发的矛盾纠纷。”该负责人结合案例分析称,小刘的奶奶年事已高,应该趁着身体健康、意识清醒时尽快办理公证手续,表达自己真实的意愿,否则权利的处置是非常麻烦的事情。  遗嘱公证并非争夺遗产手段  记者了解到,市公证处在为老年人办理遗嘱公证时,发现一些老年人已经处于神志不清状态;还有一些迫于日常生活需要子女照顾,勉强才来公证;甚至有老人被不同的子女带来公证处要求办理不同内容的遗嘱公证。为此,该负责人提醒广大市民,根据我国继承法规定,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是无效的,若因患病而导致行为能力丧失或者受限,则不能办理遗嘱公证。该负责人同时呼吁,遗嘱是遗嘱人真实意愿的表达,遗嘱公证也不应该成为子女争夺遗产的手段。  该负责人表示,遗嘱分为公证、口头、自书、代书等形式,其中,公证遗嘱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其他遗嘱若与公证遗嘱冲突,以公证遗嘱为准。那么,如何立下合法有效的遗嘱呢?该负责人介绍说,首先,公民立遗嘱所处分的财产必须是其依法取得的财产,即被继承人生前个人所有的合法财产。其次,公民有书写能力的可亲自书立遗嘱,但应在神志清醒时书立,应当亲自书写遗嘱的全部内容,并签名、摁手印,并注明年、月、日。此外,公民在条件具备时可以聘请律师,由律师代书遗嘱,或直接到公证处办理遗嘱;由他人代书遗嘱时,应当由两个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无利害关系的人作为见证人在场见证,并由其中一人代书遗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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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文章来源: 慈溪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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