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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新规:养老保险公司需聚焦养老主业,满足多样化养老需求

养老保险 12-16

近日,监管机构下发《养老保险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要求养老保险公司应当走专业化发展道路,积极参与多层次、多支柱养老保险体系建设,聚焦养老主业,创新养老金融产品和服务,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养老需求。

《办法》首先对“养老保险公司”给出了明确的定义。养老保险公司是指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主要经营商业养老保险业务和养老基金管理业务的专业性人身保险公司。

《办法》强调,养老保险公司应当走专业化发展道路,积极参与多层次、多支柱养老保险体系建设,聚焦养老主业,创新养老金融产品和服务,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养老需求。还规定,养老保险公司应当主要经营与养老相关的业务,包括养老年金保险、商业养老金、养老基金管理等,不得受托管理保险资金和开展保险资产管理产品业务。

自2004年首家养老保险公司成立以来,目前国内养老保险公司数量已经达到10家,分别为平安养老、太平养老、国寿养老、泰康养老、长江养老、大家养老、新华养老、人保养老、恒安标准养老、国民养老。

值得一提的是,此次《办法》提到的10家机构中,提及了上述9家养老保险公司(不包括长江养老保险),还加入了建信养老金公司。据悉,长江养老保险已变更业务范围,定位为资管公司,不适用《办法》。根据新规,养老险公司不允许经营短期健康险,但可以经营长期健康险。

《办法》提到,养老保险公司可以申请经营以下部分或全部类型业务:

一是具有养老属性的年金保险、人寿保险,长期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二是商业养老金;三是养老基金管理;四是保险资金运用;五是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除了在产品上要求养老险公司聚焦养老主业和长期健康险产品外,《办法》同时规定养老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健全以聚焦养老主业为导向的长期绩效考核机制。商业养老保险和养老基金管理等业务的投资管理考核期限不得短于3年。

《办法》还规定,养老保险公司应当加强资金管理,实现不同类型业务的资金运用有效隔离,禁止资金混同管理。养老保险公司应当遵循长期性、稳健性、收益性原则,防范资金运用风险。

《办法》同时将养老险公司按照业务范围划分为两个类别,并提出了不同的注册资本要求。其中,养老险公司只经营“具有养老属性的年金保险、人寿保险,长期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时,应当符合《保险公司业务范围分级管理办法》(保监发〔2013〕41号)规定。

养老险公司不但经营上述业务,还经营“商业养老金”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0亿元人民币。在经营上述两项业务同时,还经营“养老基金管理”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30亿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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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文章来源: 环球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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