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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影响“银发社会”?参与立法专家:老年痴呆症患者可在发病前协商未来监护人

老年权益 06-10


  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期间,民法典(草案)将提请全国人代会审议。表决通过后,它将成为新中国首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中国民法制度也将迎来民法典时代。

  历时5年,这部被称为“社会生活百科全书”的法律,有哪些亮点条文将会影响和改变人民接下来的生活?一些引发热议的条款,是如何一步步写入目前公布的民法典(草案)中?记者记者日前专访了参与民法典(草案)立法工作的中国政法大学教授费安玲。

  “这说明我国法典化的进程往前推进了一大步。”费安玲说,民法典(草案)内容十分丰富,表决通过和颁布后,需要强化社会监督等多种举措,来确保这些规定真正落地。

  民法典(草案)贯彻了法律为人而设的理念,开宗明义,把人放在第一位

  记者:我国首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即将问世。在您看来,民法典(草案)的立法亮点体现在哪些方面?

  费安玲:自从我国有立法史以来,这是第一部冠有法典字样的法律,是我国立法史上的里程碑,说明我国法典化的进程往前推进了一大步。

  体系化是民法典(草案)的最大的亮点之一。它改变了过去那种碎片化的立法模式。凡是重要的、与民商事活动有关系的规则,都纳入民法典(草案),由总则和6个分编共同构成。

  当然,我们也还是需要一些单行立法,如知识产权方面有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等;还有一些条例,如婚姻登记条例、不动产登记条例等,它们属于下位阶的单行立法,重要的立法全在民法典(草案)里有所体现。

  民法典(草案)贯彻了法律为人而设的理念。这个理念源自于罗马时代的法学家,他们提出,全部的法律都是为人而设。我们的民法典(草案)也开宗明义,把人放在第一位,规定了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然后规定了大量的如婚姻家庭等与人关系非常密切的规则。所以,为人而设的理念,在民法典(草案)中很突出。

  记者:民法典(草案)中的人格权编,被称为立法一大亮点。对此,您怎么看?

  费安玲:民法典(草案)强调了人格权编的独立性。从全球看来,法典化的国家里,我们是第一个单独设人格权编,在内容上也尽可能充实起来了。这彰示出我们对人关注、关爱。

  人格权编很突出的一点是,它既规定了我们已经共同认知的一些人格权内容,如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等这类被称为物质型的人格权;还有如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等这类标表型人格权;还有名誉权、荣誉权等这类精神型人格权。

  还规定了一般性人格权。除上述的人格权规定之外,但凡涉及到人的人格尊严、人身自由等这类人格权益,也是受到法律的保护,涉及到这些人格利益时,我们是有法可循的。人格权编还将个人信息的保护纳入到人格利益里,这在大数据时代尤为重要。

  立法规定了成人自主监护制度,吻合我国逐渐进入“银发社会”的现实

  记者:离婚冷静期、夫妻债务等,民法典(草案)的这些规定为何引发热议?

  费安玲:民法典(草案)中设了离婚冷静期。这实际是给想合议离婚的当事人一个期间上的推迟。这种30天的推迟,立法初衷是好的。目前看,争议比较大。

  关于夫妻债务,大家也一直很关注,尤其是一些重大案件出现。人们最关注的是,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尤其是在双方离婚时,这会成为比较大的争议点。还有夫妻一方去世,债权人主张权利时,涉及到遗产的减少问题,也会有比较大的争议。所以,民法典(草案)对何为夫妻共同债务作了相当明确的界定。

  有从正反两方面进行了规定。正面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字的、事后追认的,以及有明确证据证明这笔债务是为日常的共同生活或用于共同经营的,这些都算共同债务。

  反面规定,若不能证明以个人名义借的债是用于共同生活、共同经营,则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记者:老龄化是现代社会发展中不可回避的问题。民法典(草案)对此有无回应?

  费安玲:民法典(草案)立法规定了成人自主监护制度。成年人可能会遇到了一些不可逆转的病状,如,他有完全行为能力时,可以跟别人去协商,确定对方作为自己未来的监护人,一旦出现老年痴呆症、无法自理时,另外一方就是他的监护人,按照监护的有关规则,履行监护职责。

  这种成年人的自主监护,特别吻合我国逐渐进入“银发社会”的现实。一定程度来讲,这填补了我国监护制度的不足。虽然这仅一个条款,今后还要进行细化,但这开辟了对成年人利益保护的一个先河。

  实际上,在一些其他国家也有类似制度,但我国明确将其上升为法律予以保护,这无论对我国立法,还是对国际立法,都是很大的贡献。

  交物业费成为业主的法定义务,物业服务写入尊重业主意愿的条款

  记者:民法典(草案)专门新增物业服务合同一章,这会对现实中的哪些乱象加以规范?

  费安玲:现代社会,大量的城镇居民生活中会面临物业服务,无论是新社区还是老社区,纷纷都成立了物业管理机构,或聘请物业服务机构。有人说,物业好,居民的幸福指数就高,这点真的让很多人有切身感受。

  物业服务跟人们的生活密切相关,所以,这次在合同编里纳入了物业服务合同这一章节。首先,它强调,作为业主必须要交物业费,将其从过去的议定义务,变成了法定义务。即便你合同中没有约定物业费的内容,但根据法律直接规定,物业费是必须要交的。当然,数额是议定的,但交费义务是法定的。

  其次,在物业管理方面强化了许多,因为人们的很多争议源于对物业服务不满意。民法典(草案)中对物业服务范围进行了详细规定。

  再次,物业在服务管理中,有权利也有义务。比如,业主有要遵守相关规则的义务,如果不遵守,物业有权要求其遵守;当然,这也是个义务,物业要为维护社区环境、内部正常秩序,必须要去管理、疏导,必要时还得向有关部门进行报告。

  物业与业主间发生纠纷的情况比较多。民法典(草案)中对物业服务的聘用、续聘及解除等问题,作了非常详细的规定。如物业服务的解除或不续聘,必须要提前告知。最初的物业服务,是由开发商与物业机构缔结的服务合同。业主进入后,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有约束力。

  在这个合同没届满前,业主委员会或业主跟新的物业服务机构缔结合同,那前面的物业服务合同就会终止。这意味着,物业服务合同写入了尊重业主意愿的条款。在此方面,过去已经发生了不少起纠纷了。此次通过法律规定,充分体现业主意愿的物业服务合同,尽管是后产生的、此前的合同还未到期,仍可以此终止之前的物业服务合同。

  

  颁布实施后,要动员各方力量,监督和强化民法典落地

  记者:高空抛物、高空坠物伤人事件屡屡发生。这类“祸从天降”现象的治理,为什么能写入民法典(草案)?

  费安玲:对从建筑物抛出物品的规定,其实在罗马法时代就已经有了。在我国,这方面的规定比较新。因为我国从一线城市到四线城市,大量的高层建筑出现,使得这类情况发生的比较多,然后纠纷也比较多,最大的难点在于,不易找到物品的抛掷者,所以,民法典(草案)中强化了这方面的规定。

  它实际是从三个角度去强化的。第一,自证原则。自己要证明自己不是加害人,比如这期间他没在建筑物里。第二,如果不能自证,属于可能是加害人的情况下,就要承担补偿责任。第三,当找到真正的加害人时,他对加害人有追偿权。

  记者:民法典(草案)为人们生活提供全面而细致的保护。接下来,我们能为这些规定落地做些什么?

  费安玲:民法典(草案)的内容十分丰富,相当多的规定也特别贴近社会现实状况。近几十年来,国家法制不断向前发展,我们最深刻感受往往不是于法无据,而是有法不依。

  民法典(草案)表决通过后,我们更关注的是,用什么方法来确保这些规定得到贯彻执行?我认为,强化社会监督是很重要的。在这次疫情中,舆论的监督使政府部门的相关工作得到强力推进。

  除了社会舆论监督,还要有一些民间独立的、专设的机构进行监督,如个人信息保护,要有相关机构对侵权行为进行干预,向政府主管部门进行报告。

  总的来说,我们要动员各方社会力量,通过关注和监督等方式,确保和强化民法典落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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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文章来源: 红星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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