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构资讯

联系我们

安养养老公众号

民法典新增居住权制度,以房养老,有法可依

老年权益 09-15


  民法典影响着我们生活的方方面面,其中新设立的居住权,作为一项特殊的物权,对以房养老、房屋买卖、社会救济等方面均产生了深远影响。为了更加生动地阐述这一制度,国浩律师(天津)事务所周姣律师通过情景案例的形式,介绍了居住权的内容和行使方式。

  情景1:王大爷和王大妈没有子女,多年来都是由保姆小菜一直在照顾,所以王大爷和王大妈想要小菜在有生之年可以免费居住在自己所有的A房屋内,可以采取什么方式来实现目的?

  律师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第十四章创设了居住权制度,根据第三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居住权是指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王大爷和王大妈可以通过为小菜创设居住权的方式,同时签订合同,确保小菜在有生之年可以免费居住在房屋A内。

  情景2:王大爷和王大妈有另一处房屋B。现李先生准备购买房屋B,但王大爷和王大妈表示希望有生之年都可以继续居住在房屋B中。那么该房屋应该如何处置呢?

  律师解读:王大爷和王大妈可以将房屋B卖给李先生,并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将房屋登记在李先生的名下。同时,由王大爷和王大妈与李先生签订居住权合同,约定由王大爷和王大妈免费居住在房屋B内,直至王大爷和王大妈最后一人去世之日止,并在房屋B上设立居住权。此时,就可以实现房屋转让并保障王大爷和王大妈的居住权利。

  居住权的制度创设目的之一就是为解决“以房养老”的问题。现实生活中,很多老人没有足够的收入用来养老,而且最主要的财产就是自己居住的房屋。如果遇到需要看病治疗等情况急需用钱,可能会选择出售房屋的方式来获取一部分收入,但是又囿于名下只有一套房产,今后会面临居无定所的困境。而居住权的创设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缓解养老的压力,老年人可以在出售房屋之后保留居住权,房屋的买受人则可以通过相对低廉的价格获得所有权,在居住权人死亡后获得完整所有权。

   (
幸福老年养老网 www.xingfulaonian.com
作者:    文章来源: 北方网

版权声明:本文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不代表幸福老年养老网观点和立场。
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请发送邮件至 shayyl@qq.com 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