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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常回家看看”被老父亲告了!重阳节将至,厦门中院发布老年人维权典型案件

老年权益 10-28


  重阳节将至,昨日,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涉老民事纠纷调查报告,总结了近年来厦门两级法院审理的民事纠纷中涉老年人案件较为集中的类型,分析涉老年人民事纠纷发生的主要原因。同时,厦门中院还发布了一批老年人维权典型案件,以供老年人及关注老年人权益的人士参考借鉴,本报从中精选部分案件予以报道。

  据统计,全市法院近三年来审理的涉老年人民事纠纷主要集中在婚姻家庭纠纷、继承纠纷、劳务合同纠纷、养老服务机构侵权纠纷、行为能力认定及指定监护人特别程序案件,其中离婚纠纷、特别程序案件占比最高,进入二审程序的离婚纠纷比例也比较高,约占所有涉老年人民事纠纷二审案件的三成以上。

  典型案件1:93岁高龄老人起诉闹离婚

  93岁高龄老人起诉闹离婚?其中有何隐情?

  何老汉与周女士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何老汉诉讼时已93岁高龄,周女士61岁,双方于13年前结婚,二人均是再婚,再婚前各有自己的孩子。

  婚后,周女士承担家务,何老汉承担日常生活支出。后来,夫妻双方因经济问题发生纠纷,影响了夫妻感情,经社区多次调解协商无果。多次争吵后,何老汉搬到女儿家中居住,双方开始分居。为此,何老汉提起诉讼要求判决离婚。

  而周女士也不甘示弱,也另案提起诉讼。她起诉认为,何老汉将自己的财产都转给自己的女儿,房产也已处分给自己的女儿、孙子。因此,她以何老汉隐匿、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等为由,要求分割双方的夫妻共同财产,并要求何老汉支付分居期间生活费。

  离婚诉讼期间,经法院调解无法达成一致。二审期间,何老汉仍坚持表示要离婚。经查,双方之间主要的共同财产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何老汉的退休工资收入。

  最终,法院经审理后判决双方离婚,并判决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法官说,本案双方当事人结婚时间较长,虽然年龄差距大,但也携手共度了十多年,感情原本也一直不错,但最终却因财产支配的问题引起了感情破裂,以致离婚,实属可惜。因此,法官提醒老年人再婚时宜对财产方面事先做好约定。

  典型案件2:83岁老人状告儿子索要“精神慰藉”

  谢老汉与其妻子退休后一起生活在厦门,未与儿子谢某同住或共同生活。

  据谢老汉说,他在某学校退休,退休前为在编校医,每月退休工资4980元;妻子退休前也是在编校医,每月退休工资约4400元;二人均享有公费医疗。今年开始,妻子由儿子照顾,跟儿子住在一起。

  现在谢老汉独自居住,他认为儿子对其未尽赡养义务,为此起诉至法院。他起诉要求判决。儿子谢某应履行对父母的赡养义务,每月探望一次,谈心、交流,雇请临时工每月1到2次帮其擦玻璃、拖地板、清扫厨房、卫生间。另外,谢老汉还要求儿子每月支付4000元赡养费,直至他死亡为止。

  法院经审理认为,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谢老汉现已83岁,虽有退休工资和公费医疗,但子女的赡养扶助义务,不能因为父母有存款或者有经济来源就完全将父母置之不顾,综合考量谢老汉退休收入及身体情况、结合日常生活水平及当地消费水平,法院酌情认定谢某向其父亲每月支付赡养费1800元。

  法官说,老年人需要的不仅是物质扶助、生活保障,最需要的是精神慰藉,最渴求的是天伦之乐。子女对父母的忽视、冷落是对父母最大的伤害。《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本案中,谢老汉未同其唯一的儿子谢某共同居住,故谢某除应当支付赡养费外,平时还应当经常看望谢老汉,另逢重大传统节日更应主动看望、问候,在物质上、精神上、生活上给予谢老汉全方面的关心和爱护,使其在感情上得到慰藉,愉快地安度晚年。

  典型案件3:老人手写材料拒绝女儿探望

  许女士与许先生等人系兄弟姐妹关系,母亲已去世,因许女士欲看望父亲发生纠纷。为此,许女士告上法庭,起诉请求判决许先生等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阻挡其看望父亲,并要求许先生等人应恢复其与父亲之间的通讯自由。

  诉讼过程中,许先生等人共同提交了一份父亲许老汉手写材料。在这份老人手写的材料中,老人表示,他现在的生活由儿子许先生等人以及聘请的一个保姆共同照顾,吃穿住行游都很好,日子过得安静、平和、幸福,不希望被打扰。同时,老人表示,请女儿许女士放心,不必到家里看望。

  后来,法官直接对许女士父亲进行调查询问,老人表示自己现在生活状况及身体状况都很好,希望女儿许女士不用担心,也不必到家里探望。而且,许老汉确认上述手写材料系其本人意思,亦是其本人所写。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规定,赡养扶助父母是法定义务,并非法定权利,父母有拒绝子女赡养扶助的权利。本案在许女士父亲提交的手写材料和一审法院对其的调查询问中,许女士父亲均明确表示不需要许女士探望。

  法官认为,这种情况应以尊重老年人的意愿为首要前提。因此,法院最终判决驳回了许女士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五招维护老年人权益

  老年人应当如何预防涉老民事纠纷,维护自己权益?对此,法官建议老年人可采取五项举措。

  一、老年人在再婚之前可以对婚前财产作出书面约定,多与子女沟通,以免婚后因财产分配问题引起婚姻纠纷。

  二、老年人可以通过立遗嘱等方式提早对自己身故后的财产做好安排,以减少自己的亲人间发生纠纷的概率。

  三、老年人可以通过书面形式确定自己可能失能时的监护人,可以对自己失能时的监护事宜提前作出安排。

  四、在提供劳务时注意签署书面合同,保障自身取得劳务报酬等相关权益。同时,要有安全防护意识,避免在劳动过程中受伤发生纠纷。

  五、选任养老服务机构时,应通过各渠道多对比,尽可能选择服务品质好的养老服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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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文章来源: 台海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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