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鸡蛋惹祸!焦作一老人在养老机构被噎身亡,谁的责任?

老年权益 09-28


  我市一老人在养老机构加餐吃饭时,因进食的鸡蛋阻塞食道,导致死亡,养老机构是否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呢?近日,解放区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判决,法院认定养老机构履行委托合同行为存在过错,依法承担10%的民事责任,判令养老机构赔偿原告双某医疗费、丧葬费误工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74168.44元。

  原来,2020年9月30日,双某将其父亲双某甲送至解放区一家养老机构进行照料。当日,双某就按照养机构的要求填写了《入住信息表》并向该机构交纳服务费3000元,该机构向双某出具了《告知书》《洗澡告知协议书》《吃药告知协议书》《收费告知协议书》,并接受双某甲进行看护。

  2020年10月6日8时许,双某甲在康养中心进食后发生窒息,工作人员发现后赶忙将双某甲送往医院救治,但双某甲经抢救无效死亡。住院病历死亡记录载明:双某甲系精神病患者,长期居住养老院,平日生活可自理。医院出具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载明死亡原因:窒息(进食鸡蛋后阻塞食道)。

  养老机构认为,在双某甲进驻养老机构时,这里的工作人员就已对双某进行相关告知,涉案事情在养老院是常有的事情,不是人为造成,因此不应承担责任。但该机构未提供出与双某签订的服务协议。

  双某认为此事就是因为该养老机构工作失职造成的,遂将该养老机构诉至法院。法院在调查中发现:该养老机构在没有登记设立前就已经开始为老年人提供照料服务。该机构的视频监控设备损坏,无法提供事发时的视频监控录像。

  法院审理后认为,该养老机构接受委托对双某甲进行有偿照料,双方形成委托合同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406条规定:“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本案中,养老机构未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注册登记,也未按国家有关规定与老年人或者其亲属签订规范的养老服务合同,致使双方之间合同义务无法查明,应认定其履行委托合同行为存在过错,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但考虑到养老机构的过错与双某甲的死亡之间并不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仅是提高了发生涉案事故的危险性,故在民事责任承担上,应酌定从轻判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

  承办此案的法官梁学峰说,目前,我国已进入老龄化社会,并处于老龄化不断加深的阶段,养老服务机构广泛覆盖,民办养老机构众多,但无论是公办还是民办养老机构都应严格依法设立。

  根据我国《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规定:“设立养老机构应当依法登记,获得行政许可。未依法登记设立即开始提供养老服务,造成老年人利益受损的,将依法承担民事、行政甚至是刑事责任。养老机构应当实行24小时值班,做好老年人安全保障工作。养老机构应当在各个入口、接待大厅、值班室、楼道、食堂等公共场所安装视频监控设施,并妥善保管视频监控记录。”故在设立养老机构提供养老服务时,应依法办理注册登记,还要特别注意养老机构内公共区域视频监控的安装和视频资料的保管义务,若发生争议时不能提供的,则可能会因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同时,他提醒广大市民,应谨慎选择养老机构,签订书面养老服务合同。在选择养老机构时,应注意选择经民政部门许可、合法登记成立的养老机构;认真查看养老机构物质保障建设条件和人员资质情况;签订权利、义务明确的养老服务合同,对于需要在饮食、用药、洗澡等方面给予特别照顾的老人,应分别签订相应的合同,以对双方的权利、义务进行明确。此外,在签订合同时,还要注意合同的印章主体是否与接受养老服务的单位名称一致,防止发生纠纷时,对方借机推脱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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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文章来源: 焦作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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