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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人的婚姻因何“黄昏散”?

老年权益 10-14


  老年人离婚,被称为“黄昏散”,随着人口老龄化问题的凸显和人们对婚姻自由的重视,日益引发社会关注。9月26日,怀柔法院召开“黄昏散”——老年人离婚案件通报会,发布3起典型案例,通报案件特点、原因问题及工作举措,并发出提示建议。人大代表、媒体及网友在线观看。

  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二条规定,60周岁以上的公民为其所指的老年人。据统计,怀柔法院2017至2021年7月共新收285起老年人离婚案件,同比增长57%,占离婚案件总数的14%。从78起判决结案案件情况来看,约有近七成的原告为男性,32%的当事人皆为居民,75%为再婚婚姻,73%起诉时婚姻存续10年以上,35%的当事人具有一定年龄差距,最大年龄差为28岁。

  晚年离婚,通常是多种因素综合作用,日积月累的矛盾,导致心理需求得不到切实满足、物质生活得不到充分照顾。据悉,老年人诉请离婚的原因主要有六种:一是仓促结婚,感情基础不牢固,婚后矛盾不断。二是初婚当事人年老时重新审视自己的人生,不再忍受另一方的家庭暴力、出轨、酗酒、赌博、强势经济控制等。三是因“搭伙过晚年”而结婚,婚后在经济上斤斤计较。四是一方把子女放在重要位置,对另一方关爱不够。19%的判决案件当事人明确表示,软弱生病时、日常生活中长期得不到充足的关爱。五是在子女的掺和下,老人易放大日常琐事中产生的矛盾,或为子女放弃自身感情,或基于为子女经济上打算的考量,不愿继续维系晚年婚姻。六是老年人沉迷于保健品疗效,背着另一方购买几万至十几万不等的保健品,致使双方出现矛盾。

  相比而言,老年人表达沟通能力、举证能力相对薄弱,加之有些存在无生活来源、仅有一套共同住房等经济限制,对法官审理离婚案件提出了更高要求。据悉,怀柔法院推行立案入户帮扶、巡回审判和上门送达机制,提升老年人参与司法的便利性。除此之外,强化法官主动调查,全面了解老年人真实意图,以切实保障老年人的婚姻权益。怀柔法院36.27%的老年人离婚案件调解后原告自愿撤回起诉,33.8%调解后双方自愿离婚。判决结案案件中,35.8%最终认定感情破裂,准予离婚。

  执手相伴夕阳,享受美好的晚年生活,需要老年人自己的珍惜与爱护,也需要家庭、社会的关注和理解。针对审理中发现的婚姻问题,怀柔法院副院长刘景文提示,要慎重择偶,以感情为基础结合,处理好子女亲属等家庭关系,在相互扶持中携手同行。作为子女,应尊重老人意愿,力所能及的给父母实现婚姻自由的物质和精神帮助。除此之外,全社会应关爱老年人晚年婚姻情感需求,理性看待并为困苦老年人提供社会帮助,提高社会包容度,让老年人老有所爱、老有所依、老有所养,无后顾之忧。

  

  人大代表线上观看通报会典型案例

  未证明与患癌妻子感情破裂,法院驳回诉请

  【基本案情】

  2010年3月,54岁的周先生和55岁的李女士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2021年1月,两人再婚近11年,原告周先生以双方婚前了解不足、婚后发现性格不合、经常因琐事争吵致使双方感情破裂为由,提起离婚诉讼。对于这种说法,被告李女士辩称,双方感情很好,其虽然为了照顾患病的儿子在外打工赚钱,但是一放假就回家照顾原告,而且她刚查出身患癌症,坚持不同意离婚。

  【法院判决】

  怀柔法院经审理认为,婚姻以感情为基础,原告主张双方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未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被告亦不予认可,法院对此不予采信。双方虽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但均应相互尊重理解,加强沟通和交流,妥善处理双方关系,消除隔阂与矛盾。夫妻之间有互相扶助的义务,被告身患严重疾病,生活中迫切需要体谅关心,原告作为丈夫,应当积极承担夫妻之间的扶助义务,宽容理解,关心照顾。故对原告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显然,本案两人感情并未破裂,不属于离婚法定事由。在此基础上,女方身患严重疾病且有患病儿子需要照顾,于法而言,《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九条规定,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作为丈夫的周先生应当积极的承担起扶养照顾义务;于理来讲,十余年的夫妻感情,在妻子需要帮助的时候,周先生作为丈夫应当承担起这份责任。

  琐事争吵积小成大,8旬夫妻终散场

  【基本案情】

  2006年3月,陈先生和朱女士经他人介绍,在认识一周左右后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2020年11月,陈先生委托女婿将存于朱女士名下的6万余元到期存款取出,存于女婿名下,取钱时未告知朱女士。2021年2月,朱女士将陈先生的女婿诉至法院要求返还擅自移转的存款,法院判决返还。2021年4月,87岁的陈先生认为夫妻感情破裂,在协议离婚未果后提起离婚诉讼。陈先生表示,双方婚后性格差异较大、经常因琐事争吵;双方已自2020年12月起开始分居,分别由各自子女照看扶养,期间其住院四次,朱女士未曾过问;朱女士起诉其女婿,其与朱女士已无法共同生活。对此,被告朱女士辩称,之所以分居是因为其被原告陈先生的女婿赶出,如果离婚了她什么财产都没有,不能花子女的钱,不同意离婚。

  【法院判决】

  怀柔法院审理认为,婚姻关系的存续应以夫妻感情为基础,如果感情确已破裂,应准予离婚。原被告均系再婚,被告由于经济问题发生纠纷将原告之亲属诉至法院,双方目前年事已高,已处于分居状态并由各自的子女照顾,可以认定双方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准予了原告的离婚诉请。

  【法官说法】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二款第五项中的“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为认定准予离婚的兜底款项。本案中,原被告的婚姻状况虽不符合《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二款中前四项的列举性规定,但一方与另一方亲属对簿公堂,两人实质上已分开居住,结合各方面因素来看,可以认为符合第五项情形,夫妻感情已破裂,遂支持了其离婚诉求。

  40年夫妻因家暴离心,法院判离

  【基本案情】

  马女士与于先生经人介绍于1980年4月结婚,婚后生育两子。马女士2006年起诉离婚后撤回起诉,于2020年7月再次诉请离婚,并要求分割共同财产。诉请时两子均已成年。原告马女士认为,双方缺乏感情基础,婚后于先生经常因家庭琐事对其打骂,实施家庭暴力,其多次报警求助,两人感情早已破裂。对于此,被告于先生辩称,两人尚有感情,其仍愿意与马女士一同生活,但承认其曾对马女士实施过家暴行为,且表示马女士2014年曾因琐事喝毒药,其未予救助,4万元共同财产都愿意给马女士。

  【法院判决】

  怀柔法院经审理认为,马女士首次诉请离婚后撤诉,于先生仍对其实施家暴行为,且在2014年明知马女士喝毒药而未实施救援行为。于先生行为较为恶劣,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故依法解除双方婚姻关系。关于共同财产分割问题,于先生同意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4万元全部给付马女士,法院不持异议。

  【法官说法】

  夫妻之间应当互相关心、理解、照顾和支持,共同创建与维护美好、和谐的家庭生活。《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实施家庭暴力,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体现了我国民事法律对婚姻自由的尊重和对家庭成员个人权利的保护。

  本案审理过程中,依原告马女士申请,怀柔法院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保障马女士人身安全。结合双方陈述及法庭调查,法院确认被告于先生对原告马女士存在家庭暴力的情形,其虽愿意继续维系,但暴力行为已使双方感情破裂,无法弥合,故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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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文章来源: 北京怀柔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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