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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让人掏空了养老钱

老年权益 01-14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对外发布《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利用保健品诈骗老年人等犯罪的定罪处罚作出了规定。根据解释,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保健食品或者其他食品作虚假宣传,可以虚假广告罪定罪处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销售保健食品或者其他食品诈骗财物,符合诈骗罪构成要件的以诈骗罪定罪处罚。同时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2021年12月31日央视新闻)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保健品成了一些人日常必备保健、食疗产品。但有部分不法商家为牟取高额利润,不惜采取以次充好、虚假宣传、传销等不法手段,甚至专门以老年群体为对象进行非法营销,让老年人的血汗钱乃至看病钱、养老钱被掏空。因此非常有必要严惩“割老年人韭菜”的非法保健品销售行为,守好老年人的钱袋子。

  根据《保健食品管理办法》,保健品须经卫生部门审查确认,生产者须经省级卫生部门审查批准。根据《广告法》,保健食品广告不得有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不得声称或者暗示广告商品为保障健康所必需;不得与药品、其他保健食品进行比较;不得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广播电台、电视台等不得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变相发布保健食品广告。

  但遗憾的是,现实中,一些无良商家的行为几乎突破了前述各条红线,通过各种虚假传销方式让保健品成为诈骗、传销、“坑老”的代名词。如有商家通过免费体检、赠送小礼品等形式吸引老年人参加所谓的健康讲座或“免费体检”。但并未开展正规的普及常识、体检等活动,而是以诱导、夸大保健品功效、打亲情牌等方式兜售保健品,骗取老年人的血汗钱。

  而“落伍于时代”的老年群体由于信息滞后,防诈骗能力弱,对身体健康重视,子女对其关心较少,加之受从众心理驱使,极易被花言巧语迷惑,上当受骗,深陷保健品骗局无法自拔。一些商家更是打着各种旗号,以“直销”保健品为载体从事拉人头、洗脑等传销活动。甚至有老年人因迷信保健品的“包治百病”而拒绝接受治疗,导致病情恶化,保健品则沦为谋财害命的帮凶。

  可以说,一些“治不好病,吃不死人”的保健品早已成为掏空老年人养老钱的社会公害。那么,显然没有必要以民事欺诈为由放过那些兜售假冒保健品的骗子。而应将其纳入刑法规制范畴,以凌厉手段打击保健品“坑老”行为。该做法既非“杀鸡用牛刀”,也不违反刑法谦抑性原则。

  因为正常的经营行为中,经营者虽然有以假充真、以次充好、虚假宣传、虚构“最低价”等行为,也让消费者陷入了误区,但其无非是想借助虚假宣传等方式扩大人气,提高商品知名度和销量,售价也比较正常。反观这些欺诈销售保健品行为,行为人基本没有正常经营的意思和行为。而是有针对性地“围猎”老年群体,虚构专家教授身份,虚构或夸大保健品效果,为老年群体量身定做欺诈“套路”。

  此次司法解释在结合实践的基础上,为“保健品坑老人”的定罪划定了依据,有助于妥当处理类似案件。在老龄化社会背景下,保护好老年人权益就是保护每个人的将来。只有果断祭出刑法利剑,有针对性地严惩“保健品坑老人”现象,才能避免本就弱势的老年人辛辛苦苦积攒的养老钱、血汗钱被骗子卷走。进而驱离围在老年人身边的各种不法商贩,让其有一个颐养天年的良好社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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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文章来源: 上海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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