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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关于老年人合法权益保护的那些事儿

老年权益 05-11

  尊重与关爱老年人是社会文明进步的标志。老人不安,则家庭不安;家庭不安,则社会不安。老年人的事,再小也要当大事。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数据显示,我国60岁及以上人口已达2.64亿人,占总人口的18.7%。预计“十四五”时期,这一数字将突破3亿,我国将从轻度老龄化进入中度老龄化阶段。随着人口老龄化的快速发展,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案件时有发生。让我们来看看《民法典》中,如何保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老年人依法享有哪些权益?

  01

  老吴与老伴膝下既无子女,亲属也距离较远。他们担心年老后无人照顾,有什么好的解决方式吗?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八条规定:自然人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该组织或者个人承担该自然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这不仅完善了遗赠扶养协议制度,适当扩大扶养人的范围,也明确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均可以成为扶养人。

  同时,也应该注意侄子、外甥也有继承权。《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02

  老陈最近为一件事伤透脑筋,先前他立下了遗嘱,明确房子由儿子继承,但照顾他多年又无子女无房产的保姆与其感情深厚,希望能够继续一同居住,该怎么办才好?

  “居住权”是今年出台的《民法典》中新增的亮点之一,其作为《民法典》专章规定的用益物权,以第366条到第371条共计6个条文分别对于居住权的定性、设立形式、合同要素、权利限制、生效与消灭等内容,逐一进行了规定。明确居住权原则上无偿设立,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或者遗嘱,经登记占有、使用他人的住宅,以满足其稳定的生活居住需要。

  03

  老许生前是圈内小有名气作家,没想到去世后,竟有人在网上对其侮辱诽谤,杜撰风流韵事,家属可以维权吗?

  《民法典》第九百九十四条规定: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遗体等受到侵害的,其配偶、子女、父母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死者没有配偶、子女且父母已经死亡的,其他近亲属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04

  老李是一名受人敬重的老党员,生前曾说想在死后捐献器官、遗体,不过未留下书面材料和遗嘱,此时家人能决定捐献吗?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条规定: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有权依法自主决定无偿捐献其人体细胞、人体组织、人体器官、遗体。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强迫、欺骗、利诱其捐献。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据前款规定同意捐献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也可以订立遗嘱。自然人生前未表示不同意捐献的,该自然人死亡后,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可以共同决定捐献,决定捐献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05

  老汪是富甲一方的企业家,然而在财产分配时却犹豫不决,生前先后立了多份遗嘱、内容也都不同,到底该以哪份遗嘱为准?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同时再做一点补充,如今以录音录像的方式立遗嘱的情况越来越多,想用这种方式,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规定: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等信息。

  06

  老谢去世后留下遗产,无人继承或受遗赠,这些遗产归谁?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条规定,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用于公益事业;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

  07

  老王与老伴育有一子。但是,早年因为对儿子的结婚对象不满意,产生激烈矛盾后互不联系,甚至不准备将遗产留给他。然而,随着年岁的增长,儿子逐渐悔悟,老吴应该原谅他吗?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继承人有①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②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③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的行为,而后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不仅要切实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还应帮助他们掌握维护自身权益的方法,了解当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如何寻求法律帮助、法律保护。

  漫漫人生路,最重是桑榆,弘扬中华民族尊老、敬老爱老、助老的传统美德,愿天下我们所有老人都能老有所养、老有所依,老有所乐、老有所学,老有所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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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文章来源: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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