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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立法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 患病住院实行子女护理假制度

养老政策 08-16
   “每年农历九月为敬老月,农历九月初九为老年节,敬老月期间,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开展敬老、助老活动。”这是将于9月1日起施行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作出的规定。

  《条例》共7章,分别为总则、家庭赡养与抚养、社会保障与优待、社会服务与宜居环境、参与社会发展、法律责任和附则部分。

  有关家庭赡养与抚养,《条例》规定,鼓励成年子女与老年父母就近居住或者共同生活,履行赡养义务、承担照料责任。对委托他人照料或者入住养老机构的老年人,赡养人应当定期看望。赡养人连续三个月未看望的,受委托的照料人或者养老机构可以向赡养人所在单位、居住地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提出建议,收到建议的单位、村民委员会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督促赡养人前往看望。

  在社会保障与优待方面,《条例》规定,老年人患病住院治疗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实行子女护理假制度,子女所在单位应当给予护理假。独生子女的护理假每年累计不少于二十天。非独生子女的护理假每个子女每年累计不少于十天。子女所在单位不得以年休假、探亲假等抵销护理假,不得改变护理假期间基本工资待遇。

  此外,对老年人出行、就医、消费、文化娱乐等事项,《条例》规定有关单位应当采取传统服务与智能服务相结合的方式,保障老年人基本服务需求。并对老年人发挥余热参与社会发展提供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和创新创业指导,对老年人志愿服务、老年教育、老年人文体活动供给等内容进行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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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文章来源: 北青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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