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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击养老诈骗 “以房养老”类骗局得防 小心没房!

老年权益 09-07

“以房养老”类骗局:犯罪分子以正规“以房养老”保险为名,诱骗老年人办理房产抵押,然后恶意利用公证、仲裁和诉讼等方式或者使用暴力、威胁以及其他手段非法占有老年人房产,造成老年人无家可归、身负巨债。

一、案例一览

“以房养老”本是政府鼓励的一种商业养老保险业务,但被告人广某某却用“以房养老”骗局骗得老年人钱房两空,他以项目开发为由引诱老年被害人对其进行“投资”,让老人签下数份合同,但实际上,老人们签署的并非“以房养老”的合同,而是借款合同和委托书,在委托书中,老人将自己房屋的抵押、买卖、产权转移、纳税等权利全部委托给了他人。广某某利用委托书将老人的房产以远低于市场价的价格卖出,导致老人不仅没有挣到钱,甚至还失去了房产,无家可归。

经审查,被告人广某某共诈骗7500余万元并将诈骗款用于赌博等违法活动,检察院以涉嫌集资诈骗罪对其提起公诉。最终,被告人广某某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责令其退赔被害人的经济损失。

二、正规的“以房养老”模式: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即将住房抵押与终身养老年金保险相结合的创新型商业养老保险。拥有房屋完全合法产权的老年人将房产抵押给保险公司,继续拥有房屋占有、使用、收益和经抵押权人(保险公司)同意的处置权,并按照约定条件领取养老金直至身故。

三、“以房养老”的法律依据

1、《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

2、《中国保监会关于开展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保监发〔2014〕53号)

3、《中国银保监会关于扩大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开展范围的通知》(银保监发〔2018〕43号)

四、“以房养老”的正规流程

1、投保人与保险公司签订抵押合同

2、保险公司对房屋进行剩余价值的评估

3、投保人定期收到养老金

4、投保人去世后,保险公司对房产进行处置

5、处置房产所得钱款得到妥善安排(包括:支付保险公司付出的养老金及相关费用,其余的由子女继承或上交国家)

五、“以房养老”投保条件

1、年满60周岁的老年人

2、拥有房屋完全产权

六、可以开展“以房养老”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资质要求

1、投保人与保险公司签订抵押合同

2、保险公司对房屋进行剩余价值的评估

3、投保人定期收到养老金

4、投保人去世后,保险公司对房产进行处置

5、处置房产所得钱款得到妥善安排(包括:支付保险公司付出的养老金及相关费用,其余的由子女继承或上交国家)


(来源:兰溪市人民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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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文章来源: 信息新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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