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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非法集资远离养老服务——《咸宁市养老服务机构预收资金管理办法(试行)》解读

养老政策 02-09

日前,市民政局会同市地方金融工作局、市公安局、人民银行咸宁市中心支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咸宁监管分局等单位印发了《咸宁市养老服务机构预收资金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并向社会公布。

《办法》明确了养老机构可以收会员费的条件,明确了会员费、医疗应急费及预收费的管理办法,明确了民政、地方金融、公安机关等部门的监管责任。

《办法》于2月1日正式实施,填补了我市在养老服务机构预收资金监管方面的政策空白,进一步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防范化解养老服务领域非法集资风险,促进养老服务健康发展。

社会养老机构收取会员费要满足四项条件

养老机构会员费,是指养老服务机构为弥补设施建设资金不足,通过销售预付费性质“会员卡”等形式,使会员获得优先入住、打折优惠资格和抵扣养老服务费等收取的费用。

为了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保护社会公众合法权益,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维护经济秩序和社会稳定,结合全市打击整治养老服务诈骗专项行动,《办法》规定:社会力量举办的养老机构通过收取会员费等形式进行营销的,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是以出让方式获得土地并利用自建或自有设施举办,拥有房屋不动产权证;二是依法办理企业法人登记并在民政部门备案;三是养老床位总规模在200张以上(含市域范围内连锁经营床位);四是已投入运营三个月以上。

同时,《办法》明确了政府投资的养老机构(含公建公营、公建民营养老机构)、政府与社会资本方合作建设的养老服务机构,以及不符合以上条件的其他养老服务机构,不得实行会员制,不得收取会员费。

此外,《办法》规定,我市养老服务机构不得以许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其他投资回报、承诺明显低于市场价入住或折扣返利优惠等形式,诱导老年人及家属预交资金。养老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向服务对象推销非法金融产品,也不得为其他经营主体或个人推销非法金融产品、“保健”产品活动提供协助和支持,严禁向服务对象非法集资。

不得超过平均基本养老服务费月收费的12倍

《办法》在规范养老机构收取会员费资格条件的同时,明确了会员费的管理。

《办法》明确规定,养老服务机构向单个预定人收取的会员费,不得超过本机构平均基本养老服务费月收费标准的12倍。会员卡客户总数,不得超过本机构备案床位总数的60%。收取的会员费总额,不得超过本机构扣除银行贷款和其他债务后的可抵押物估值的60%。

收取的会员费如何退还?

《办法》规定,会员在办理会员卡后提出退还会员费要求时,养老服务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应在提出退款要求后1个月内全额退还会员费,除工本费以外不得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同时,养老服务机构单笔或当日累计收取单个会员费或多个会员由同一人支付费用人民币5万元及以上或外币等值1万美元及以上的,养老服务机构应核对客户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登记客户身份基本信息,并留存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

此外,实行会员制的养老机构应向客户出具风险提示函、收费凭据,与预订人签订合同,明确收费标准、权利义务、退费处理、争议解决等事项;应在属地商业银行开设存管账户,并与属地民政部门、开户银行签订资金存管监管协议,明确监管的范围、各方的义务、资金管理使用、监管账户设立、违约责任、协议终止等事项。

医疗应急费不得超过1万元

为便于会员费的日常管理,《办法》对医疗应急费及预收费的管理,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对于医疗应急费,《办法》规定:养老服务机构收取医疗应急费,应当事先与服务对象协商明确使用范围,纳入服务合同条款或另行形成书面协议。医疗应急费不得超过1万元,并缴入存管账户,原则上只能作为医疗应急支出。养老服务机构与服务对象之间终止服务并结清服务费用、办结离开养老服务机构手续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主动退款,将清偿之后的医疗应急费余额一次性无息退还给服务对象。

对于预收费的管理,《办法》明确了5条措施:

养老服务机构向已入住老年人收取床位费、护理费、餐费、水电费等养老服务费,原则上按月收取;

预先收取服务费,应当充分尊重服务对象及其家属的意见,遵循有利于机构持续健康运营、有利于提高服务质量的原则开展,不得违背服务对象及其家属的意愿,强制要求其预交服务费;

预收的服务费应当专款专用,仅限用于按月冲抵服务对象应付的服务费;

最多不得预收超过12个月的基本养老服务费,并缴入存管账户;

与服务对象之间提前终止服务合同的,服务对象可要求养老服务机构退还已经预收但尚未实际使用的服务费,养老服务机构应当在结算费用时予以无息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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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文章来源: 咸宁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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