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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开坑与险,别让“养老”变“伤老”

老年权益 11-30
  根据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数据显示,我国60岁及以上的老年人口达2.64亿,占总人口比重18.7%。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市场养老需求日增,养老服务成为“朝阳产业”,老年人权益保障也越来越受到社会各界的重视。

  养老市场的快速发展,“坑老”“伤老”等侵犯老年消费者权益的现象不时出现:有些养老机构利用老年人需要关怀且警惕心理不强的特点,打“亲情牌”“爱心牌”等手段进行营销,诱导老年人消费;有些不法经营者利用老年人信息闭塞、渴望健康等特点,炒作概念、虚假宣传、设置陷阱……老年人作为一个特殊消费群体,受身体条件、资信局限等因素制约和影响,在消费过程中常常处于被动,往往依赖商家和销售人员的介绍和服务。

  说案:轻信保健品夸大功效花6万元吃了3个月后呼吸衰竭

  保健品与药品之间存在着清晰的界限,但一些不良商家利用虚假宣传,故意夸大保健品功效,甚至承诺可以替代药物达到治疗效果,诱骗老年人购买高额保健品,最终不仅不能起到保健效果,反而贻误治疗时机。

  2019年2月,柳某因身体不适到医院就诊,被诊断为高血压、糖尿病、肾功能不全等。吴某得知柳某病情后,介绍了自己代理的保健品,并为柳某写了一份服用保健品安排表,承诺一个周期就能见效。柳某先后累计从吴某处购买保健品6万余元。

  2019年5月,柳某自觉病情加重,遂由家属陪同到医院治疗,被诊断为尿毒症、心功能不全、肺水肿、肺部感染、呼吸衰竭、代谢性脑病、低钠血症,并收入院治疗。

  随后,柳某将吴某诉至法院。法院查明,吴某系某保健品经销商,两人的微信聊天记录中,吴某多次询问柳某身体状况并推荐其按要求服用保健品。

  法院经审理认为,吴某在明知产品不具有药理作用的情况下,仍向柳某作虚假宣传,致使后者误信后购买产品,最后判决吴某按三倍数额赔偿。

  【以案说法】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费用的三倍。

  在日常生活中,老年人或多或少会有一些基础性疾病,往往更关注自身的健康,这也给不良商家和个人提供了牟利的渠道。

  一些保健品商家打着“有病治病、无病健身”的旗号,打“亲情牌”“爱心牌”,刻意营造健康焦虑,以高出成本几倍、十几倍甚至几十倍的价格售卖。最终,不仅不能治病,反而贻误了治疗的最佳时机。

  在此,晨报提醒广大老年人,不要盲目跟风购买保健品,也不要轻信保健品能治病的夸大宣传。购买保健品前,一定要查看产品的批准文号信、看清标注的适用人群,对保健品真伪如有怀疑,可以登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网站进行查询,同时索要正规的销售发票,并妥善保管好购物凭证。

  说案:养老机构“专护”等级有名无实老人如厕摔成七级伤残

  选择养老机构已成为老年人普遍接受的养老方式。但是,部分养老机构存在管理制度粗放、服务过程不透明、遇紧急情况施救延迟等突出问题,养老不成反变“伤老”。

  一年多前,王某在养老院如厕时不慎摔倒在地。凌晨,养老院通知家属后,将王某送至医院治疗。经诊断,王某伤情为左股骨粗隆间骨折,后经鉴定已构成七级伤残。王某将养老院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与养老院签订了《养老机构服务合同》,养老院应按合同约定提供服务,合同约定对王某护理等级为专护,但合同中未明确约定提供专护的具体服务内容。

  根据养老院登记表记载,养老院明知王某入住时的身体状况,如厕需要帮助,但并没有在晚间安排专人陪护。

  最终,法院判决养老院承担60%的责任,并赔偿王某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

  【以案说法】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养老机构应建立老年人健康状况入院评估制度。但在实践中,养老机构提供的格式文本合同中,普遍缺乏针对老年人个体差异的入院评估,以及有针对性的服务内容。这也导致养老院是否应该提供如喂饭、协助运动、夜间看护、配药等具体服务,没有在合同中明确加以约定。

  部分养老机构在服务过程中缺乏透明度,公共区域监控录像未做到全覆盖,护理人员存在事后补签查房用药记录,缺乏一对一护理交接班记录等。还有部分养老机构遇紧急情况施救不当或存在延迟,被看护老人身体基础较差,延误救治或施救不当,造成损害后果往往更严重。

  老年人及家属在选择养老机构前,要充分了解其资质、软硬件水平、市场口碑。如有必要,还要根据老年人特殊情况,把要求的具体服务内容作为补充条款添加到格式合同中。

  说案:预付20万元游世界“终身有效”“随订随走”承诺瞬间失效

  老年人退休后闲暇时间多,外出旅游是不错的选择。目前,市场上存在一些预付费旅游产品,承诺一次性付费长期有效,游遍全国乃至世界。但是,这些承诺真能实现吗?

  2020年9月,黄某、张某夫妻二人与旅游公司签订购买协议,约定成为俱乐部会员,拥有度假权益,终身有效。俱乐部规章载明:“会员享永久性五星级豪华度假住所,可以随时去全世界任何地方”“会员每年可以自己决定什么时候度假”……黄某、张某支付了20万元。

  后黄某、张某将旅游公司诉至法院,表示二人受旅游公司工作人员邀请听讲座,被一对一工作人员全程跟随说教,在封闭环境内进行高强度、高密度宣传,耗时4个小时。在这样的情形下,二人签订协议并刷卡。

  事后,夫妻俩从网上查询到,发现很多该俱乐部会员反映,想去旅游时无法完成预订,并引发多起诉讼。二人认为协议内容与宣传不一致,要求解除合同并全额退款。

  经法院核实,旅游公司实际仅在冈比亚、巴厘岛各拥有一家度假村。因旅游公司未对合同条款进行合理说明和解释,致使购买人将度假产品误认为一般旅游度假产品,现购买人在法定期限内请求撤销上述合同,法院依法准许,判决撤销协议,旅游公司返还相关费用。

  【以案说法】

  《旅游法》第九条规定,旅游者有权知悉其购买的旅游产品和服务的真实情况。一些新型旅游产品采用预付高额费用的方式,在售卖时承诺让老人终身享受、自由选择。可事实上,这些产品或多或少地隐藏着一些消费陷阱。比如,当老年人准备出行时,设置复杂的权益交换流程,设置不合理的较长提前预定时间限制,不断推销提升等级增加额外消费支出等等。

  而且,这些旅游产品往往一次性收取较高费用,但限定不能解除合同。老年人一旦身体有恙、无法出行,提前预付的高额费用便无法退还,当初旅游的美好设想也终将变成“一纸空文”。

  晨报提醒老年人,在购买新型旅游产品一次性预付高额费用前,一定要仔细阅读合同,充分考虑自身身体条件,还要明确约定享有解除合同权利和退还预付费用的办法。

  把好这三关防范“坑老”“伤老”隐藏陷阱

  层出不穷的营销套路,让老年人不自觉陷入各种消费陷阱。晨报提醒老年朋友,要把牢“三关”,避免掉坑、踩雷。

  第一关:查资质

  无论是养老、旅游、理财,还是提供其他服务的公司、机构,都应具有相应的行业资质。

  老年人在选择服务前,可以要求公司出示营业执照、资质证明,核实其经营范围涵盖的业务内容和资质信息、注册资本等情况。

  第二关:看信誉

  伴随着网络资讯发展,不良商家负面信息将无处遁形,消费者在选择提供服务公司之前,可以在行业公示类网站、消费者权益保护类网站、大众口碑类网站,查询公司的信誉、商誉和市场评价等,还可以上中国裁判文书网查询该公司是否存在欺诈客户等相关诉讼纠纷。

  第三关:明合同

  目前,大部分商家提供的都是格式合同。法律规定,格式合同可以增加补充条款,消费者可以要求商家将口头承诺的各项优惠、条件都在合同中以补充条款的形式明确体现出来,以便在发生消费纠纷时有约定可依,最大化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老年朋友在消费前,一定要主动去了解产品或服务的有关信息,做到心里有数后再作出购买决策,不轻率,不跟风,不盲目,不任性。

  在消费过程中,还应注意留存发票、收据等消费凭证,当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直接与经营者协商,提出合法诉求。消费者与经营者难以达成一致的,可拨打12315热线电话投诉举报,也可以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或者请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进行调解。

  同时,也提醒广大青年人,要多了解父母的消费需求、消费心理,多为老人提供一些科学的消费建议和生活上的照顾,常回家看看,多一些陪伴,让老年人消费更放心、生活更舒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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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文章来源: 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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