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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年满8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可以申请高龄津贴

老年生活 10-10

为快推进长春市老年人社会保障体系建设,进一步规范高龄老年人津贴资金发放管理工作,使高龄老年人津贴的发放和领取更具有规范性、可操作性,近日,长春市下发《长春市高龄老年人生活津贴发放管理办法》。

据了解,高龄老年人生活津贴(以下简称“高龄津贴”)发放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分类分档、分级负责、属地动态管理。

市、区两级民政部门负责高龄津贴发放工作的宣传、监督、数据采集工作;区级民政部门负责审核、确认、发放工作;街道办事处(乡镇)负责日常管理;社区(村)承办有关事务。市、区两级财政部门负责高龄津贴发放工作的资金筹集和拨付工作。

户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含双阳区、九台区),年满8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均可以申请高龄津贴。高龄津贴初始发放依据为申请人身份证记载的出生年月。

高龄津贴发放标准为:

(一)80—89周岁老年人每人每月25元,其中80—89周岁城乡低保(特困)老年人每人每月200元;

(二)90—99周岁老年人每人每月400元;

(三)100周岁以上老年人每人每月600元。

高龄津贴所需资金由市、区两级政府按照1∶1比例进行匹配。

享受高龄津贴的老年人去世后,其子女或亲属应当于高龄老年人去世之日起15日内向户籍所在地社区(村)报告,社区(村)凭死亡证明办理终止发放登记,报街道办事处(乡镇)审核,报区级民政部门备案,并于死亡的次月起终止津贴发放。其子女或者亲属不能提供死亡证明的,社区(村)可以凭经子女或者家属确认签字的书面材料,办理高龄津贴终止发放登记手续。

老年人或者相关人员以虚报、冒领、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或者多领高龄津贴的,由发放津贴的街道办事处(乡镇)追回多发部分资金。拒不退还的,按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本办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2018年9月17日长春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长春市民政局联合公布的《关于下发〈长春市高龄老年人生活津贴发放管理办法〉的通知》(长老龄办联字〔2018〕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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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文章来源: 吉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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