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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建民营”激发公办养老机构活力

养老动态 10-17

  为着力破除农村敬老院体制机制障碍,解决机构专业服务能力不强、资源闲置浪费等突出问题,激发公办养老机构活力,盘活存量资源,提高管理服务水平,扩大有效供给,依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建设管理的意见》精神,盐都区将推进全区农村敬老院公建民营改革

  根据计划,2021年底前,楼王镇、尚庄镇、秦南镇、张庄街道等4个试点镇(街道)7家敬老院完成改革任务;2022年底,全区农村敬老院力争全部完成公建民营改革任务。各机构护理型床位设置合理、护理人员充足、能够满足50%以上失能、半失能老年人的集中供养需求,并可提供多样化养老服务。

  该意见所称的敬老院公建民营是指由各镇(区、街道)政府出资兴建并拥有所有权的五保供养机构,实行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通过委托运营、联合经营(总体承包、分部承包、委托运营、合资合作)等方式,将政府拥有所有权的养老机构运营权交给有资质的社会力量进行整体性运营和管理的模式。

  敬老院引入社会力量运营管理后,机构性质仍为公有,并向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转型。在属地政府以及区民政部门指导下改造保基本、兜底线的政府保障职责。在完成应承担的基本养老服务保障职能基础上,其服务收益应优先用于提升机构服务质量、改进管理服务能力、维护日常设施设备等。

  运营方需要具备的基本条件

  依法登记、具有养老机构运营资质的企业或社会服务机构;具有县域或城乡一体化连锁运营养老服务、医疗、健康服务等综合体模式经营管理经历和经验;具有专业的管理、服务技术团队;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和品牌知名度。运营方应按照省市区有关文件规定为服务对象配备符合规定的专业从业人员,全面提升服务水平。

  按规定,运营方负责按照有关规定对敬老院固定资产进行日常管理维护,不得出租、出借、处置敬老院国有资产,不得以敬老院国有资产进行抵押、融资、贷款等活动,不得从事养老服务以外的经营活动,不得将经营管理权转包给第三方,独立承担运营过程中的债权债务和经济、安全、法律等责任。

  运营监管

  运营方在取得敬老院运营权后应依法向民政部门申请备案,并严格按照《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改革后的敬老院仍由属地政府主管。对运营期间存在安全稳定、服务管理问题的,由属地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不按规定及时进行整改或拒不整改的,终止相关政策资助,限期退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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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文章来源: 盐城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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