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近七旬的张先生
在练习广场舞时
突发疾病意外身亡
家属把广场舞的组织者告上法庭
老人跳“广场舞”猝死
组织者究竟该不该担责呢?
湖北武汉市民杨女士怎么也没想到,组织一场广场舞,自己竟然成为了“被告”。2022年1月的一天,她像往常一样组织大家在硚口区玉带古玩城附近练习跳舞表演时,团队里舞龙爱好者张先生突然发生了意外。最终,张先生因为心源性猝死,不治身亡。
张先生去世半个月后
家属就将“广场舞”的组织者杨女士
告上法庭并索赔60万元
家属认为,张先生在倒地后,被告杨女士发现这样的情况不仅没有拨打急救电话,反倒是采取了遮挡的方式,脱掉了张先生身上的舞龙服。

被告杨女士表示
张先生倒地后
团队并不存在延误急救的行为
市民杨女士说:“他倒了之后就打120,120没来之前就在路过医生的帮助下,第一做人工呼吸,第二就是做人工按压。”

目前,针对这个案件,法院已经作出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判决。也就是说,老人跳“广场舞”猝死,组织者杨女士不用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规定
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庭审认为,杨女士组织“广场舞”,单纯为丰富大家的业余生活,主观上没有过错,而且张先生的死因为心源性猝死,属于自身机能变化的结果,不是侵权法意义上损害的后果。
硚口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法官高翔说:“在本案中事情发生以后,被告采取了一定的救治措施,拨打急救电话,陪同到医院去抢救,所以她已经完成了她认知范围内的一些救治措施,我们对她不应该过于苛责。”
通过“广场舞”引发意外这个案件,高法官也想给市民们提个醒:在日常生活中,不论参与活动还是组织活动,都要提前了解,提前预判自己的身体和心理能否承受,积极做好风险防范,将危险降到最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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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文章来源: 云上襄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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