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在物权编中专章规定了 “居住权”,第三百 六十六条规定:“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 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第三百六十七条规定:“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釆用书面 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老人一旦给亲戚或指定人员设立居 住权,老人去世后,即便房子为子女所继承,亲属或指定人 员仍享有居住权。如果居住权是终生的,亲属或指定人员可 以住到自己去世为止,子女即便拿到了不动产证,也没有权 利将其赶出,也不得再次用于出租。
此外,设立了居住权的 房屋,在合同约定的居住权期限内不能收回,避免了租赁合 同解除的不稳定情况。在居住权受到侵害时,居住权人可以 直接行使物权请求权,并且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将居住权 明确为用益物权的意义重大。老年人可以在将房屋所有权转 移的同时,通过设立居住权来对住房享有长期、稳定的居住 权利。
此外,设立了居住权的 房屋,在合同约定的居住权期限内不能收回,避免了租赁合 同解除的不稳定情况。在居住权受到侵害时,居住权人可以 直接行使物权请求权,并且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将居住权 明确为用益物权的意义重大。老年人可以在将房屋所有权转 移的同时,通过设立居住权来对住房享有长期、稳定的居住 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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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文章来源: 昆明信息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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