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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阳:新建小区须配建养老和托育服务设施

养老动态 03-15
  未按照要求配建养老服务设施和托育服务设施的新建住宅小区项目,不予通过验收。近日,市城乡建设局转发省住建厅等多部门联合印发的《城市居住区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实施细则》《城市居住区配套建设托育服务设施实施细则》,对此予以明确。

   两项设施均应按标准配置

  细则提出,新建居住(小)区按照每百户不得低于30平方米、单体面积不得低于350平方米的标准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已建成居住(小)区按照每百户不得低于20平方米标准配置养老服务设施。占地面积较小的住宅小区,可统筹多个小区规划配建养老服务设施。

  新建城区、新建居住(小)区按照每千人口不少于10个托位标准,建设托育服务设施。老旧城区、已建成居住(小)区按照每千人口不少于8个托位标准,补齐托育服务设施。

  两项设施在统筹配建时,应当结合小区密度、人口数量与分布状况等因素,按照“5分钟社区生活圈”进行统筹规划配建。

  统筹规划,相对集中设置

  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宜与基本公共服务设施统筹规划,相对集中设置,方便使用。应当安排在建筑低层部分,有独立的出入口,二层及以上的应当设置无障碍电梯或者无障碍坡道;不得设置在地下层、半地下层、夹层、架空层、顶楼、阁楼、车库,不得分散配置。单独选址的,应当选择位置适中、方便老年人及居民进出、便于服务区域内老年人的地段。居住(小)区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作为公共服务配套用房,由开发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3个月内,将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和有关建设资料移交当地民政部门用于养老服务。不得将养老服务设施计入公摊用的公共建筑面积;新建居住(小)区配建养老服务设施,必须在建设单位交付后1年内投入运营。

  配建托育服务设施应与新建居住(小)区同步建设。对分期开发的新建居住(小)区,配建托育服务设施用房宜统一安排在首期建设,且不得拆分。

  各地实施城市更新、棚户区改造、城镇老旧小区改造等项目中,要统筹推进两项服务设施建设,补齐居住(小)区托育服务设施短板。

   未按照要求配建不予通过验收

  竣工验收阶段,相关部门参与养老服务设施及托育服务设施的竣工验收,项目建设单位对建设项目是否按照要求配建两项服务设施进行把关,对未按照要求配建的新建住宅小区项目,不予通过验收。总建筑面积大于一千平方米的养老服务设施,未经消防验收或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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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文章来源: 阜阳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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