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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拟强制禁止养老机构内兜售保健品

养老动态 11-07


  11月4日,民政部发布了《养老机构基本服务安全规范(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强制性国家标准,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和建议。根据征求意见稿,我国拟禁止养老机构内兜售保健食品、药品。在业内看来,近年来,老年消费需求快速爆发,一些不法企业瞄准这一商机,以各种形式推销质量不合格甚至“三无”保健品,其中,有不少甚至渗透进了老龄人集中居住的养老机构之中。因此,今年以来,各级民政部门三令五申要求养老机构内不得推销、兜售保健品,而本次,征求意见稿更是将该规定写入了强制标准之中。

  据民政部介绍,目前,养老机构在管理与服务中缺乏统一的、规范的、有效应对服务安全与风险防范的国家强制性标准。而本次征求意见的标准,填补了养老机构基本服务安全方面的国家强制性标准空白。具体来说,征求意见稿主要分为基本要求、管理要求等8个章节,内容为强制性。该标准出炉后,将作为检查、考核、执法、处罚依据。值得注意的是,在征求意见稿中的“食品药品”相关规定中,近几年频繁登上老年消费者投诉“黑榜”的保健品也有所提及,即养老机构应防止在养老机构内兜售保健食品、药品。

  其实,就在民政部发布征求意见稿的前几日,北京市消费者协会也披露了《北京市老龄人保健品消费认知及消费状况调查结果》。调查显示,保健品公司组织的销售活动是老龄人的主要消费渠道,43.32%的老龄人表示通过销售公司活动购买;其次是专卖店和销售人员推荐,比例分别为28.96%和27.97%。此外,在保健品信息获取渠道方面,电视等大众媒体,以及家人、朋友介绍是老龄人获取保健品信息的主要渠道,比例分别为55.89%和45.08%。不够正规的销售渠道和片面的讲解加剧了老龄人的冲动消费。同时,保健品消费的轻度群体老龄人遇到销售公司不给退货的比例也比较高,为31.25%。

  针对调查反映出的相关问题,北京市消费者协会建议,相关规定中应增加老年消费者的撤回权利。针对65岁及以上的老龄人,增加为期一个月的消费犹豫期,在消费犹豫期内购买的商品,老龄人享有撤回权利,可以向经营者要求退货,经营者不得拒绝或拖延,以此避免老龄人因为消费信息缺乏导致的非理性消费问题。

  同日,民政部还发布了《养老服务市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办法(试行)》通知,将以非法集资或者欺骗手段销售“保健”产品等方式诈骗老龄人财物的企业列入失信惩戒名单。

  中国老龄研究中心副主任党俊武认为,我国的老年保健产品市场一直存在制假贩假、夸大宣传等问题,威胁着老龄人的身体健康。从各级民政部门近期一系列的政策中可以看出相关部门对治理不良保健品的决心,“加大对市面上造假贩假现象的监察打击力度,将不良企业列入失信名单,从生产的环节减少‘三无’保健品。在此基础上将‘消费犹豫期’投入试验,可从消费的环节加强对老龄人权益的保障。同时,禁止在养老院兜售保健品,大大减少了不良商贩的宣传途径”。同时,党俊武提出,在相关监管政策不断收严的同事,老年消费者也要自身提高维权意识,主动配合。

  此外,党俊武还表示,保健品层出不穷就是因为老年消费者对此类商品还是有一定需求的,对于这一快速发展的市场,相关部门应积极引导,不能将老年保健品“一棍子打死”,在严抓管控的同时加强筛选和宣传,将真正有价值的产品传播给需要的老龄人,促进保健品市场的良性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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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文章来源: 北京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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