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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民政厅等四部门联合部署开展,民办养老机构消防安全达标提升工程

养老动态 07-10


  为实现民办养老机构消防设施设备符合标准、日常消防安全管理落实到位、切实提高消防安全水平,防范重大安全风险,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民政部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应急管理部关于印发<民办养老机构消防安全达标提升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省民政厅会同省财政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应急管理厅制定《民办养老机构消防安全达标提升工程实施方案》,部署开展相关工作。

  从2020年起,在全省范围内监督引导存量民办养老机构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落实日常消防安全管理要求,针对经判定为重大火灾隐患的养老机构进行有效整改,力争在两年时间内,使全省存量民办养老机构消防设施设备配备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消防安全管理满足需要,达到安全服务要求。

  改造范围包括,已开展服务,但不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不满足消防安全管理要求,消防安全未达标的民办养老机构。贫困地区和农村民办养老机构应优先改造。

  民办养老机构是消防安全达标改造的责任主体,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对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消防安全管理的相关要求,加大资金投入,改造建筑环境,配齐设施设备,搞好人员教育培训,完善各类制度预案,确保本机构的建筑环境和消防管理符合相关的标准和要求。

  应急管理、消防救援机构、住房城乡建设、民政部门要依法开展执法管理活动,加强政策宣传引导,监督指导民办养老机构按标准和要求做好建筑环境改造、消防设施设备配备、安全管理制度落实等工作,对照改造标准及要求进行自查整改;对不符合有关标准和要求的民办养老机构应下发整改通知书,督促整改落实到位。

  此项工作的开展分为四个阶段。(一)摸底调查。县级民政部门要会同应急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消防救援机构全面摸清辖区的民办养老机构消防安全状况,建立底数台账,形成隐患、整改、责任“三个清单”,根据民办养老机构的申请及消防安全状况,分轻重缓急合理确定改造范围和顺序。(二)制定方案。县级民政部门要会同应急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消防救援机构加强监督指导,提供技术支持,指导消防安全未达标的民办养老机构制定形成消防安全改造方案,审核确定改造方案。在全市或全县(区、市)范围内合理确定改造对象、认定标准、审定权限、激励政策。(三)组织实施。被确定为改造对象的民办养老机构要根据改造方案实施改造工程,政府资助的改造项目应按规定程序招标,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施工。有条件的市或县(市、区)可通过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等方式选定一批具备相关资质的施工方和设施设备供应商供民办养老机构自主选择使用。已开展此项工作的地区可结合落实本通知要求,按既定工作机制实施。(四)实效评估。民办养老机构相关改造工程应当在立项次年底前完成。项目竣工后,应严格执行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的有关规定,对养老机构依法申请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和消防验收备案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依法办理。应急管理、消防救援机构应对养老机构是否满足消防安全管理要求出具相应法律文书。验收通过或者验收备案完成后,民政部门应收集有关资料并存档。

  为保障此项工作顺利进行,《民办养老机构消防安全达标提升工程实施方案》明确要求,各地各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建立统筹合作、组织实施的工作机制,加强经费保障,明确职责分工,强化监督管理,协调解决难题,使存量民办养老机构消防设施、设备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提高安全服务和管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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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文章来源: 辽宁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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