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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贵州省养老服务条例(草案)》首次提审,养老机构虐待老龄人最高罚10万并停业整顿

养老动态 05-26


  9月24日,贵州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举行第二次全体会议。会上,《贵州省养老服务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首次提审。

  贵州省于2003年迈入老龄化社会,截至2019年底,全省60周岁以上老龄人口已达580.03万人(占常住人口的16.01%),人口老龄化超前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未富先老问题日趋明显。全省养老服务体系已初步建立,但仍存在养老服务要素保障不足、服务质量有待提高、产业发展滞后、体制机制不完善等问题,尤其存在基本养老服务制度不够健全、规划建设刚性不强、养老服务供给结构不合理、监管工作机制不够健全等短板,需要进一步加强统筹协调,完善政策措施。因此,为促进养老服务发展,制定条例十分必要。

  值得注意的是,《条例(草案)》结合贵州省实际,以专章形式对基本养老服务予以规定,这在全国属首家。其中,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建立健全对特困老龄人的救助性制度,加强基本养老服务制度建设;明确建立基本养老服务清单制度,并规定应当将向社会力量购买基本养老服务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明确规定由政府出资建设的养老机构、养老服务设施和城镇居住区的配套养老服务设施应当优先用于基本养老服务。

  同时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建立健全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含失智)老龄人补贴等制度,完善特困老龄人救助供养制度、临时救助制度。

  《条例(草案)》明确,坚持居家社区机构三位一体、协调发展,全面提升居家社区机构养老服务综合能力。在居家社区养老方面,强调以基本养老服务清单内容为先,注重整合社会各方面资源,鼓励互助服务、志愿服务等模式,为老龄人提供多样化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在机构养老方面,从登记备案、服务合同、安全管理等方面提出一系列规范性要求,保证机构养老服务的专业性、规范性、安全性。

  《条例(草案)》坚持医养结合,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医养结合工作机制,推动养老机构与医疗机构双向合作,将健康管理、医疗保健、康复护理等列为居家社区机构养老服务的具体内容。同时强化政府在农村养老中的职责,改善农村养老机构的设施和环境条件,建立城市与农村养老服务对口支援和合作机制。

  建立养老服务大数据资源库

  《条例(草案)》规定,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建立本省老龄人状况统计调查和信息发布制度,建立养老服务大数据资源库,推进养老服务数据标准化和规范化,实现跨部门、跨区域协同合作和信息共享。

  养老服务大数据资源库的相关资源信息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公众查询。

  城镇居住区应配建养老服务设施

  根据《条例(草案)》,城镇居住区应当按照标准建设配套养老服务设施,并将其作为公益性公共服务设施。

  新建的城镇居住区应当以每百户不低于20平方米的标准建设配套养老服务设施。

  已建成的城镇居住区无养老服务设施或者养老服务设施未达到规划要求和建设标准的,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每百户不低于15平方米的标准,通过新建、改建、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配置。

  住宅配套养老服务设施不合规不得竣工验收

  配套养老服务设施应当与住宅建设项目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部门应当依法对配套养老服务设施建设是否符合规划条件予以核实,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建设单位应当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3个月内将配套养老服务设施以及有关建设资料无偿移交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

  支持高职院校等开设老年医学、康复护理等相关专业

  根据《条例(草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养老服务专业人才教育培训体系,支持高等学校、职业院校和培训机构开设老年医学、康复护理等相关专业或者课程;支持职业院校建设养老服务实训基地。

  支持培训机构和养老服务组织开展健康护理、养老护理、家政服务等培训,并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

  对在养老机构从事护理工作连续达到5年以上的高等学校、职业院校毕业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给予适当入职奖励。

  养老机构侮辱、虐待老龄人最高罚10万并停业整顿

  《条例(草案)》规定,养老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可能危及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未与老龄人或者其他代理人签订养老服务合同的;未按国家和省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规范开展服务的;暂停、终止养老服务时未妥善安置入住老龄人的;有歧视、侮辱、虐待、遗弃老龄人或者其他侵犯老龄人合法权益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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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文章来源: 贵阳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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