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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五规划|“公园+养老”“医疗+养老”和“小区+养老”

养老动态 12-24

  政策解读

  到2025年,按照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走在前列的目标要求,全面构建居家社区机构相协调、医养康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加快形成“好地方”扬州养老服务新发展格局,广大老龄人的获得感、幸福感和满意度不断提升。这是日前刚刚出台的《扬州市“十四五”养老服务发展规划》描绘的美好愿景。

  

  01强化兜底保障,建立完善基本养老服务制度

  “与‘十三五’规划相比,‘十四五’养老服务发展规划更强调了养老服务的兜底保障和高质量发展,建立完善基本养老服务制度,突出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的基础性地位。”市民政局养老服务处负责人深有感触地说,我市将遵循适老性和老年友好型原则,完善住宅、交通、公共服务设施与环境的规划设计,保障老年群体日常生活的安全性与便利性;根据持续照料社区标准规划建设一批颐养住区,打造颐养之城。

  据介绍,到2025年,我市养老服务发展主要目标包括5个方面内容。

  基本保障更加有力。强化养老服务兜底保障水平,建立完善基本养老服务制度,优先将经济困难的特殊老龄人群体纳入基本养老服务对象范围。满足失能(失智)老龄人长期照护服务需求,推动建立老龄人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和社会保险相衔接的多层次长期照护保障制度。加快补齐农村养老服务短板,提升特困供养机构服务能力,积极探索农村互助养老新模式。

  服务网络不断健全。提升专业化养老服务覆盖面,基本建成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三级养老服务网络。突出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基础性地位,家庭养老支持政策普遍建立,城市街道养老服务综合体实现全覆盖,颐养社区、老年友好型社区建设持续推进。

  服务质量持续改善。建立一支数量充足、技术过硬的养老服务人才队伍,联合高等院校加强养老服务人员职业技能能力培训,建立高层次养老服务人才培养长效机制。依托互联网、物联网、云计算、区块链、大数据等手段,推进养老服务智能化发展,实现个人、家庭、社区、机构与养老资源的有效对接。

  监管机制不断完善。提升养老服务综合监管能力,完善以“双随机、一公开”为主要方式的监管手段,严厉打击面向老龄人的非法集资、保健品欺诈等违法犯罪行为,及时曝光侵害老龄人合法权益的典型案件,维护老龄人合法权益。

  产业规模显著扩大。培育一批养老服务品牌企业,促进优质老年产品用品的研发、流通和销售。鼓励发展养老服务新业态、新模式,促进养老服务与先进制造、生态农业、健康养生、文化旅游、金融保险、教育培训等行业相融合。

  

  02优先保障这些重点老龄人群

  “十四五”规划明确了养老服务发展的重点任务,包括提升基本养老保障水平、增强养老服务供给能力、推动养老服务提质增效、提升农村养老服务水平、加强养老服务队伍建设、强化养老服务要素保障等9方面内容。

  提升基本养老保障水平,主要是加强基本服务体系建设。根据我市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优先保障经济困难的高龄、空巢独居、失能(失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重点老龄人群,并稳步扩大覆盖人群。建立市、县基本养老服务指导性目录,实现动态发布管理,并逐步丰富基本养老服务项目。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开展老龄人能力与需求综合评估,评估结果作为老龄人享受福利待遇、接受基本养老服务的重要依据。到2025年底,全市80周岁以上老龄人能力与需求综合评估覆盖率达80%。

  坚持“公园+养老”“医疗+养老”和“小区+养老”理念

  增强养老服务供给能力,从家庭、社区、机构和医养融合四方面来发力。首先强化家庭养老服务支撑作用,落实居家适老化改造、老龄人家庭成员照护培训、短期照护服务等扶持政策,发挥家庭在养老服务中的基础作用;完善街道社区养老服务网络。

  坚持“公园+养老”“医疗+养老”和“小区+养老”理念,以颐养社区建设为抓手,全面落实养老服务设施布局规划,完善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网络,重点打造枢纽型街道养老综合体、社区养老服务站,全市街道养老综合体实现全覆盖,颐养社区建成率达社区总数的40%以上,实现主城区颐养社区建设全覆盖;提高养老机构服务供给,到2025年底,全市护理型床位占养老机构床位比例达到70%以上;提升医养结合服务能力,改扩建一批乡镇(街道)、村(社区)医养结合服务设施,加强社区嵌入式医养结合机构发展,扩大医养结合服务供给。

  

  03探索四位一体的养老服务行业人才培养模式

  加强养老服务人才培养。建立以职业技能培训为核心、中职教育为主体、高职以上教育为补充、学历提升为辅助的人才队伍培养体系,探索“学历教育+非学历教育+继续教育+实习实训”四位一体的养老服务行业人才培养模式。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编制养老服务设施布局专项规划。全面落实养老服务设施分区分级规划建设要求,新建住宅区要每百户建筑面积不少于二十平方米、单处不少于一百二十平方米的标准配建社区养老服务用房,并与住宅项目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已建成住宅区养老服务用房未达到规划要求或建设标准的,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通过新建、改建、购置、置换或者租赁等方式调剂解决社区养老服务用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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