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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力打击侵害老龄人人身和财产权益违法犯罪

养老动态 04-13

  “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孝亲敬老是中华民族传统美德。最高人民法院4月8日发布《关于为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并配套发布老龄人权益保护第二批典型案例。最高法民一庭负责人就相关情况回答了记者提问。

  

  依法审理涉老龄人居住权益案件

  记者:最高法此次发布的《意见》有哪些主要亮点?

  答:《意见》坚持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和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相结合、将满足老龄人需求和解决人口老龄化问题相结合,提出促进老龄人社会参与,鼓励老龄人继续发挥作用,深入开展“银龄行动”;着力构建老年友好型社会,加强老龄人权益保障;打造老年宜居环境,在鼓励推广新技术、新方式的同时,保留老龄人熟悉的传统服务方式;积极培育“银发经济”,发展适老产业,满足老龄人提高生活品质的需求。《意见》积极回应加强新时代老龄工作的新要求,全面梳理涉老龄人权益案件的类型和特点,要求各级人民法院要依法妥善审理与老龄人生活密切相关的婚姻家庭、赡养纠纷、劳动争议等案件,加大对老龄人权益司法保护力度,保障老龄人基本生活需要和精神需求,促进老龄人继续发挥作用;贯彻实施反家庭暴力法,保护老年家庭成员人身、财产安全,建立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受理“绿色通道”,加大依职权调取证据力度,依法及时作出、送达人身安全保护令。贯彻落实民法典关于居住权的规定,依法审理涉老龄人居住权益案件,满足老龄人稳定的生活居住需要,为“以房养老”模式提供坚实的法律保障。依法加大对侵害老龄人人身和财产权益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严厉打击针对老龄人的电信网络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让老龄人健康幸福地安度晚年,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依、老有所乐、老有所安。《意见》明确,要建立适老型诉讼服务机制,为行动不便的老龄人开通上门立案、电话立案等“绿色通道”。在开展网上立案、电子诉讼的同时,保留老龄人易于接受的传统司法服务方式。完善无障碍诉讼设施及服务,方便老龄人参加诉讼。通过公正高效权威的司法裁判,让老龄人能够真正“吃不愁、病不忧、孤不独、乐有伴”。

  

  为受家暴者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记者:此次配套发布的老龄人权益保护典型案例中,第一个是关于遭受家庭暴力的老龄人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案件。这基于哪些考虑?

  答:今年3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会同全国妇联、教育部、公安部等七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加强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贯彻实施的意见》,明确要进一步做好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依法保护家庭成员特别是妇女、老龄人、残疾人等的合法权益。遭受家庭暴力的老龄人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案例中,女儿以“保护”母亲财产为由实施家庭暴力,老年人被迫搬出自有住房,财产也被抢走,故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及物权保护。人民法院依法及时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训诫督促被申请人遵守人身安全保护令,加强与当地派出所、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等部门的协作配合,确保人身安全保护令发挥实效;开展定期回访、跟踪记录,持续关注老龄人的身心状况和人身安全,加大反家暴延伸服务力度,切实保护老龄人人身、财产权益,取得了良好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这个案例反映出侵犯老龄人权益、对老龄人实施家庭暴力案件类型呈现多样化特点,明确老龄人对自己的财产有独立支配权,子女不得以“为父母好”等任何理由侵犯老龄人的财产权益,不得对老龄人实施谩骂、威胁、殴打、限制人身自由等家庭暴力行为,传达了坚决向家庭暴力说“不”的鲜明价值导向。

  这个案例同时明确,子女作为赡养人,应当妥善安排老龄人的住房,不得强迫老龄人居住或者迁居条件低劣的房屋,老龄人自有的或者承租的住房,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侵占,不得擅自改变产权关系或者租赁关系。老龄人对个人的财产,依法独立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不得以窃取、骗取、强行索取等方式,或者以“为父母好”等任何理由侵犯老龄人的合法财产权益。

  此外,针对“失智”老龄人的监护问题,我们此次选取了一个申请为老龄人变更监护人案。该案中,人民法院坚持最有利于被监护人原则和最大程度尊重被监护人真实意愿原则,贯彻落实民法典和老龄人权益保障法中的意定监护制度,妥善处理意定监护与法定监护相冲突的问题。积极引导监护人自觉履行监护职责,切实保障“失智”老龄人的合法利益。同时,也为需要通过意定监护协议,妥善安排自身生活事宜、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老龄人提供了切实有效的规则参考和行为指引。

  

  妥善解决再婚老龄人赡养问题

  记者:近年来,老龄人再婚并不鲜见,但由于情感、心理等多种因素,再婚老龄人赡养问题也随之变得复杂,相关纠纷增多。请问人民法院怎样妥善解决再婚老龄人赡养问题,促进老有所养?

  答:此次选取的再婚老龄人赡养费纠纷案中,78岁的庞某某独居生活,先后有两次婚姻,共生育6名子女,但子女因母亲再婚、未长期共同生活、亲情关系淡化,不愿履行赡养义务。庞某某基本生活来源于拾荒及领取低保金,现年老多病、无经济来源,请求判令子女每月支付赡养费。人民法院通过裁判明确,成年子女应履行对父母的赡养义务,包括经济上的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离婚、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通过该判决促进再婚老龄人的赡养问题得到妥善解决,保证老龄人生活幸福安康。

  记者:人民法院如何保障退休老龄人的劳动权益,促进老龄人社会参与?

  答:《意见》提出,要鼓励老龄人继续发挥作用,把老有所为同老有所养结合起来,充分发挥低龄老龄人作用。探索适合老龄人灵活就业的模式。我们这次发布的一个典型案例就是贯彻实施《意见》要求的生动诠释。在侵权纠纷案件中,有观点认为,已逾法定退休年龄的老年受害人不存在误工费问题,因此对该请求不应当予以支持。此次选取的老龄人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致损案中,法院对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仍具有劳动能力并通过劳动获得报酬的老龄人,结合老龄人的医疗情况、劳动能力、收入状态等案件相关事实,依法支持其因交通事故导致的误工费赔偿请求。这个案件对于维护老龄人就业权益,充分发挥低龄老龄人作用,推动实现老有所为、老有所养,具有一定指导意义。有助于促进老龄人社会参与,鼓励老龄人继续发挥作用。在统一类案裁判标准的同时,也为老龄人依法保护自身权益提供有益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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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文章来源: 法治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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