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构资讯

联系我们

安养养老公众号

老龄人再就业,意外死亡怎么办?

养老动态 11-29

  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的加剧,农村老年人选择再就业的情况越来越多,由此引发的矛盾纠纷也日益增多。近日,姚安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老龄人再就业意外死亡案件。

  

  六旬老年人工作时突发疾病死亡

  2021年7月14日15时30分,已达法定退休年龄的64岁的偰某在某单位工作时突发疾病死亡。同年10月27日,偰某的妻女向仲裁委员会提出偰某与该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申请,但仲裁委员会以偰某已过法定退休年龄为由作出了不予受理通知。随后,偰某的妻女到法院起诉,请求法院依法认定偰某与该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并要求该单位承担案件受理费。

  

  老年人与用工单位属于劳务关系

  该案通过审理,确认偰某为单位临时工,双方并未签订劳动合同和购买工伤保险,偰某与单位之间各自独立,地位平等不存在行政隶属关系,双方属于劳务关系。并且偰某已年满60周岁,不具有签订劳动合同的主体资格。

  最终,法院驳回了死者偰某妻女的诉讼请求。偰某的妻女不服一审判决坚持上诉,经过二审审理,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年满60周岁再就业的老龄人不具备劳动主体资格

  老龄人再就业是指老龄人(年满60周岁)退休后再次参与社会工作获取经济收入的一种方式。其实现就业的途径主要有:(1)参加各项社会服务性劳动和承接简易加工劳动;(2)由企业或事业单位聘用;(3)专业技术咨询服务;(4)创办实体经济。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可见,年满60周岁再就业的老龄人,不具备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主体资格。因此退休老龄人再就业与用人单位的法律关系为劳务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老龄人再就业可根据此条作为保护措施。

  

  法官寄语

  老龄人再就业要选择身体承受能力范围内的工作

  从延迟退休和老龄人再就业现象,可以看出老龄人再就业已经成为一种趋势,但老龄人再就业还存在一些问题,比如就业技能培训缺失、就业保障和维权机制不够完善等问题。随着老龄人再就业人数的不断增加,这些存在的问题也被越来越多的人关注,广大老龄人实现再就业时,一定要结合自身健康状况,选择身体承受能力范围内的工作。


幸福老年养老网 www.xingfulaonian.com
作者:    文章来源: 云南法制报

版权声明:本文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不代表幸福老年养老网观点和立场。
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请发送邮件至 shayyl@qq.com 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