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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养老服务机构“公建民营”扩面 范围包括养老机构、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等

养老动态 09-22

昨天获悉,市民政局、市财政局联合制定《天津市养老服务机构公建民营管理办法(试行)》(下称《办法》),充分发挥政府兜底保障与市场灵活服务两方面优势,解决公建养老机构“一床难求”等问题,激发社会力量参与公建养老事业的积极性,从而加快推进天津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提高市民养老的获得感、幸福感。

什么是公建民营养老机构,又将服务哪些人群?《办法》中规定,它是政府将其拥有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养老服务设施,整体委托社会力量运营的模式。实行公建民营的养老机构要坚持兜底保障功能,坚持公益属性,在满足有意愿的特困人员中老年人集中供养需求的前提下,重点为经济困难的空巢、留守、失能、残疾、高龄老年人以及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等提供服务,原则上不鼓励豪华型、高档次。《办法》还在原有《关于推进公办养老机构公建民营办法的意见》的基础上做了较大更新,拓展公建民营的范围,将原先规定的养老机构扩大为养老服务机构,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社区老年日间照料中心、老年送配餐设施等都将纳入公建民营范围中,更好适应当前养老服务设施的现状和实际需求。

公建民营,公建是基础。作为委托方的区级民政部门或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会选择什么样的运营方为百姓服务?《办法》规定,运营方应是具有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企业、社会组织或个人;具有2年以上的专业养老服务管理经验,3年内无违法违规失信记录;具有与运营管理机构规模和服务相适应的服务团队;结合各区实际需要明确的其他条件。运营方的经营(业务)范围应主要为开展养老服务,内容包括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精神慰藉、文化娱乐等服务。同时,公建民营的养老服务机构要不断提升服务水平,积极承担养老服务示范引领、标准制定、实训培训等职能,为本市老年人提供品质化、专业化、便捷化服务。

为规范养老机构公建民营运营和管理,《办法》明确区民政局应建立考核制度和退出机制。如出现擅自改变经营范围;损毁设施或改变设施用途,无法保障养老服务机构设施、设备正常运转;存在虐老欺老、推销金融产品、开展非法集资、违规乱收费等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行为等的运营方,委托方(监管方)有权责令运营方限期整改,情节严重或者未按要求整改的,应解除合同,并依法移交有关部门追究责任,以保障老年人的利益,在本市加速形成与现代化大都市相适应的高品质养老服务供给、高水平养老服务市场和高质量养老服务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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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文章来源: 天津乐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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