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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政法报:红桥区法院发布典型案例 以司法力量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

养老动态 12-10
  随着人口老龄化趋势日益显现,法院审理的赡养纠纷案件数量也在逐年增加。近日,红桥区法院发布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典型案例,通过“以案释法”,详细解读其中的法律要点。

  儿子起诉父亲腾房?

  老年人居住权需得到保护!

  被告刘某与原告刘某某为父子关系。刘某与妻子离婚时就夫妻共同财产达成协议,约定离婚后涉案房屋归儿子所有,但夫妻双方在无住所前有权居住。同时,二人将该房屋登记至儿子刘某某名下。

  此后,刘某某与父亲发生矛盾,向红桥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父亲腾房,并自2021年12月起至实际腾房日止,每月按3000元给付房屋使用费。红桥区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判决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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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典型意义

  敬老爱老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该案原告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依据是父母赠与,应怀感恩之心。刘某某起诉父亲腾房,不仅违反普遍道德观念,而且从法律角度来说,其父母在无住所前均有居住的权利。

  双方发生争议时,刘某仍在屋内居住,且无其他住所。起诉腾房的行为侵害了刘某的居住权利,也违反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因此,刘某某请求父亲腾房,没有法律依据,不应得到支持。

  法官结合房屋权属来源、居住状况等因素,做出法、理、情兼备的裁判,对于推动全社会形成尊老、爱老、亲老的风尚、有效化解家庭矛盾具有重要意义。

  年逾七旬、体弱多病?

  不是不赡养老人的理由!

  原告张大娘92岁,与70岁的被告李大爷系母子关系。此前,张大娘因罹患癌症住院治疗,住院期间产生费用8万余元。按约定,医疗费用由4个子女共同承担,另外3个子女均已给付完毕,只有李大爷没有分担。张大娘“一纸诉状”将儿子起诉至法院,要求给付医药费。

  李大爷辩称,自己患有多种疾病,母亲每月拿到的养老钱高于自己每月的退休金,而且其他兄弟姐妹的经济状况也优于自己。综合自己每月吃药看病等各项开销,不同意给付母亲赡养费。

  孝敬父母是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缺乏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赡养费既包括日常生活费用,也包括父母因病产生的医疗费、护理费等。

  张大娘年逾九旬且患有疾病,其产生的医疗费由子女均担依据充分,李大爷提出的自己身患疾病等因素,不能成为其拒绝履行赡养义务的正当理由。

  因此,红桥区法院对于原告张大娘的诉求予以支持。被告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经二审审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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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典型意义

  该案的特殊之处在于,原告、被告均年满60周岁,是一起老年人父母起诉老龄子女承担必要医药费用支出的赡养纠纷案件。在审理该案时,法官除了考虑典型赡养纠纷案件的相关因素外,还应当注意“非典型”因素。

  在赡养纠纷案件中,从被赡养人的角度出发,需要考量其实际需求、经济状况、子女人数等;从赡养人的角度出发,则需要考量老年子女的经济负担能力及身体状况。

  在该案中,原告张大娘年逾九旬且身体状况不佳,相较于张大娘而言,李大爷有配偶的照料和子女的支持,具备承担其所应负担份额医疗费的能力。赡养父母是子女的法定义务,子女履行赡养义务应当在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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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文章来源: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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